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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游資格證政策與法律法規知識要點 導游證考試政策法規知識點
日期:2023-03-19 13:27:54    编辑:网络投稿    来源:互联网
2017導游資格證政策法規常見知識點  導游是依照導游人員管理條例的規定,取得導游資格證,接受旅行社委派,為旅游者提供向導、講解及相關旅游服務的人員。接下來小編為大家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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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導游是依照導游人員管理條例的規定,取得導游資格證,接受旅行社委派,為旅游者提供向導、講解及相關旅游服務的人員。接下來小編為大家精心準備了2017導游資格證政策法規常見知識點,想了解更多相關內容請關注應屆畢業生考試網!

    2017導游資格證政策法規常見知識點

      旅行社質量保證金制度

      (一)旅行社質量保證金的概念

      旅行社質量保證金,是指由旅行社繳納,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管理,用于保障旅游者合法權益的專用款項。

      (二)旅行社質量保證金的繳納、管理和退還

      1. 旅行社質量保證金的繳納與管理

      旅行社應當自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在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銀行開設專門的質量保證金賬戶,存入質量保證金,或者向作出許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提交依法取得的擔保額度不低于相應質量保證金數額的銀行擔保。

      經營國內旅游業務和入境旅游業務的旅行社,應當存入質量保證金20萬元;經營出境旅游業務的旅行社,應當增存質量保證金120萬元。

      旅行社每設立一個經營國內旅游業務和入境旅游業務的分社,應當向其質量保證金賬戶增存5萬元;每設立一個經營出境旅游業務的分社,應當向其質量保證金賬戶增存30萬元。

      《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規定: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作為旅行社存入質量保證金的商業銀行,應當提交具有下列內容的書面承諾:

      (1)同意與存入質量保證金的旅行社簽訂符合《實施細則》第十五條規定的協議;

      (2)當縣級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或者人民法院依據《條例》規定,劃撥質量保證金后3個工作日內,將劃撥情況及其數額,通知旅行社所在地的省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并提供縣級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劃撥文件或者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書的復印件;

      (3)非因《條例》規定的情形,出現質量保證金減少時,承擔補足義務。

      旅行社應當在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指定銀行的范圍內,選擇存入質量保證金的銀行。旅行社在銀行存入質量保證金的,應當設立獨立賬戶,存期由旅行社確定,但不得少于1年。賬戶存期屆滿,旅行社應當及時辦理續存手續。

      《實施細則》第十五條規定:旅行社存入、續存、增存質量保證金后7個工作日內,應當向作出許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提交存入、續存、增存質量保證金的證明文件,以及旅行社與銀行達成的使用質量保證金的協議。

      協議應當包含下列內容:

      (1)旅行社與銀行雙方同意依照《條例》規定使用質量保證金;

      (2)旅行社與銀行雙方承諾,除依照縣級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劃撥質量保證金,或者省級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降低、退還質量保證金的文件,以及人民法院作出的認定旅行社損害旅游者合法權益的生效法律文書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動用質量保證金。

      2.旅行社質量保證金的退還

      旅行社質量保證金的利息屬于旅行社所有。

      旅行社不再從事旅游業務的,憑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憑證,向銀行取回質量保證金。

      (三)旅行社質量保證金的使用

      1.旅行社質量保證金的使用

      《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使用旅行社的質量保證金:

      (1)旅行社違反旅游合同約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經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查證屬實的;

      (2)旅行社因解散、破產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預交旅游費用損失的。

      人民法院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認定旅行社損害旅游者合法權益,旅行社拒絕或者無力賠償的,人民法院可以從旅行社的質量保證金賬戶上劃撥賠償款。

      旅行社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門使用質量保證金賠償旅游者的損失,或者依法減少質量保證金后,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的,應當在收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補交質量保證金的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補足質量保證金。

      旅行社按照規定補足質量保證金后7個工作日內,應當向原許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提交補足的證明文件。

      2.旅行社質量保證金的降低

      旅行社自交納或者補足質量保證金之日起三年內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

      導游人員的概念

      導游人員是指依照條例的規定取得導游證,接受旅行社委派,為旅游者提供向導、講解及相關旅游服務的人員。

      其涵義包括三個方面:(1)必須取得導游證,故不同于泛指的“導游”;

      (2)必須接受旅行社委派;

      (3)向導(引路、帶路)+講解+相關旅游服務(食、住、行、游等服務)

      1.2 報考導游人員的條件

      A、必須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B、必須具有高中以上學歷;

      C、必須身體健康;

      D、必須具備導游需要的基本知識和語言表達能力。

      導游證

      1.3.1 涵義:是指國家準許從事導游工作的證件。

      1.3.2 獲取程序:1、參加導游資格考試,取得導游人員資格證書;

      2、申請頒證(有兩種情形:A、與旅行社訂立勞動合同關系的人員,是旅行社的正式職工,受《勞動法》約束;B、經與導游公司登記的人員,旅行社與其是有時間限制的聘用合同關系)。

      1.3.3 種類:1、正式導游證(簡稱“導游證”)

      2、臨時導游證

      兩者的區別:1、有無資格證書(臨時導游證無需資格證書)

      2、有無語種限制(臨時導游證應具備特定的語種能力)

      3、領取程序不同(臨時導游證由旅行社提出并申請獲取)

      4、有效期限不同(臨時導游證最長期限為3個月并且不能延期,正式導游證有效期限為3年,到期提前三個月可以申請換發導游證)

      1.3.4 限制頒證情形:

      1、無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

      2、有傳染性疾病的人;

      3、受過刑事處罰的人(過失犯罪除外,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與過于自信的過失);

      4、曾被吊銷導游證的人。

      導游證和導游資格證書的區別

      1、性質不同(具備從事導游職業的從業資格與國家從業許可的關系)

      2、頒證機構不同(導游證由省級旅游局頒發;導游資格證書由國家旅游局或委托省局頒發)

      3、領取程序不同(導游證必須具備資格證書與勞動合同或登記證明方可;后者直接領取)

      4、作用不同(具備從事導游職業的從業資格與國家從業許可的關系)

      5、期限不同(資格證書沒有期限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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