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買賣合同法
1: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該作出不利于格式條款提供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采用非格式條款。(合同法第41條)
2:合同無效的法定情形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際利益(只有損害國家利益才無效)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了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合同法第52條)
買受人以出賣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另行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并將房屋交付使用,導致無法取得房屋為由,請求確認出賣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的,應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解釋》第10條。
3:先履行抗辯權: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合同法第66條)
4:合同法定解除:當事人一方延遲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合同法94條)
5:違約金: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30%為標準適當減少。(合同法第114條)
6:定金:給付定金一方不履行約定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約定債務的,應當雙百返還定金。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的數額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合同法第115條)
7:因合同關系以外第三人的過錯,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適用定金罰則。受定金處罰的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方追償。(合同法第115條)
8:解決合同爭議的途徑:當事人采取仲裁方式解決糾紛的,應當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協議無效除外。不能仲裁的事項有:婚姻,收養,監護,撫養,繼承糾紛;依法應該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合同法第128條)
9: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合同法第186條)
10:贈與的法定撤銷: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屬
二:對贈與人有撫養義務而不履行的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義務。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合同法192條)
11:民間借貸利率: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利息不予保護(合同法第2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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