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建議書編制要求
1.0.1 水利水電工程項目建議書是國家基本建設程序中的一個重要階段。項目建議書被批準后,將作為列入國家中、長期經濟發展計劃和開展可行性研究工作的依據。為明確水利水電工程項目建議書編制的原則、基本內容和深度要求,特制定本暫行規定。
1.0.2 本規定適用于需報送國家計委審批的中央和地方(包括中央參與投資)新建、擴建的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項目建議書的編制。不同類型的工程,應根據任務特點對本規定的條文內容進行取舍。小型水利水電工程項目可適當簡化。對影響立項的關鍵問題和利用外資的水利水電工程項目,項目建議書編制單位可根據需要向項目業主提出補充要求,適當增加工作內容和深度。按國家基建程序規定應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審批的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項目建議書,其編制內容和深度要求,可參照執行。
1.0.3 項目建議書應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與地區經濟發展規劃的總要求,在經批準(審查)的江河流域(區域)綜合利用規劃或專業規劃的基礎上提出開發目標和任務,對項目的建設條件進行調查和必要的勘測工作,并在對資金籌措進行分析后,擇優選定建設項目和項目的建設規模、地點和建設時間,論證工程項目建設的必要性,初步分析項目建設的可行性和合理性。
1.0.4 水利水電工程項目建議書的編制,應貫徹國家有關基本建設的方針政策和水利行業及相關行業的法規,并應符合有關技術標準。
1.0.5 水利水電工程項目建議書由項目業主或主管部門委托具有相應資格的水利水電勘測設計部門編制。項目業主應承擔所需編制費用,并提供必要的外部條件。
1.0.6 項目建議書應按本暫行規定第2~12章的要求進行編制,并將“建設的必要性和任務”列為第1章,依次編排。
2 項目建設的必要性和任務
2.1 項目建設的依據
2.1.1 概述項目所在地區的行政區劃和自然、地理、資源情況,社會經濟現狀以及地區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對水利水電建設的要求。
2.1.2 概述項目所在地區水利水電建設現狀及其近、遠期發展規劃對項目建設的要求。
2.1.3 說明項目所依據的流域(區域)綜合利用規劃和各項專業規劃。
2.1.4 概述規劃階段方案、比選結果和規劃成果審批意見。
2.2 項目建設的必要性
2.2.1闡明項目在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區域規劃中的地位與作用,論證項目建設的必要性:
(1)防洪治澇。應闡明本地區歷史上發生的重大洪澇災害情況及對地區經濟和社會造成的危害和影響,地區防洪治澇工程設施現狀及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對提高防洪治澇能力的要求。
(2)河道整治。應闡明本地區河道(河口)演變情況及地區經濟發展和人類活動對河道的影響,河道整治工程設施現狀,河道、河口水網區現有主要問題,根據地區國民經濟發展需求和河流水沙特性,分析治理河道、河口的條件與要求。
(3)灌溉。應闡明供、受水區水資源平衡狀況,受水地區農業生產現狀,發生的主要旱災和漬、堿害情況及特點,對農牧業生產的影響,灌溉用水、節水、排水工程設施現狀,農業節水目標及中長期供水需求預測,灌區地下水狀況,并分析地區農牧業發展對灌溉及排水的要求。
(4)城鎮和工業供水。應闡明供、受水區水資源供需平衡及水質狀況,受水地區工業和城鎮用水、節水和供水設施現狀。根據地區的社會經濟發展中、長期供水需求預測和節水目標,分析受水地區對供水工程的要求。
(5)跨流域調水。應按城市供水、灌溉、水力發電、通航等一項或多項任務,逐項分別闡明興建工程的要求。
(6)水力發電。應闡明本地區動力資源情況。根據電力工業現狀、地區電力系統發展規劃和供電需求情況,分析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對水電項目的需求。
(7)墾殖。應闡明本地區灘涂淤變情況及對人類活動的影響,土地利用和墾殖現狀。分析灘涂淤變趨勢,根據地區經濟發展和墾殖總體規劃,分析研究地區對墾殖的要求。
(8)綜合利用水利工程有通航過木要求時,應闡明本地區已有航運和漂木設施的能力及工程現狀,根據地區經濟發展對客貨運量和漂木量增長的預測,分析研究發展通航過木工程的條件和要求。
2.2.2 根據地區國民經濟發展規劃和建設項目任務要達到的目標,在流域(區域)綜合利用規劃和專業規劃的基礎上,進行必要的補充調查研究工作,對所在地區功能基本相同的項目方案進行綜合分析比較,闡明各項目方案的優缺點,論述推薦本項目的理由。
2.3 項目建設的任務
2.3.1 闡述本項目的建設任務,對于多目標開發利用的項目,要按照國家政策和總體效益優化原則,分析研究各部門對本項目綜合利用方面的要求,結合工程條件,考慮本項目在流域和地區規劃中的作用,提出項目的開發目標和任務的主次順序。
2.3.2 對分期開發的項目分別擬定近期和遠期的開發目標與任務。
2.4 附圖
(1)建設項目地理位置示意圖(比例尺:1:500000~1∶2000000)。
(2)工程項目所在河流(河段)開發現狀及規劃示意圖(比例尺:1∶10000~1∶1000000)。
3 建設條件
3.1 水 文
3.1.1 簡述工程所在流域(或區域)自然地理、水系及現有水利工程概況。
3.1.2 簡述工程地點的氣候特性和主要氣象要素的統計特征值。
3.1.3 簡述工程地點及其附近河段的水文站網和基本資料情況。
3.1.4徑流:
(1)簡述工程區域內的地表、地下徑流的來源、范圍和補給方式。
(2)提出天然年、月徑流系列,并作系列代表性初步分析,必要時進行系列的插補、延長。
(3)初步確定徑流統計特征值,簡述本流域徑流的時空分布特征。
(4)對灌溉和供水工程應簡述地下水補給量、可開采量、水質狀況及其分布情況。
(5)對供水和水電工程應提出枯水徑流初步分析計算成果。
3.1.5 洪水:
(1)簡述工程區域的暴雨和洪水的成因、特性及其時空分布情況。
(2)簡述對工程設計有影響的歷史特大暴雨和洪水的范圍、量級及重現期。
(3)簡述洪峰、洪量的還原及插補延長方法,系統的統計原則和代表性分析,并進行頻率分析。
(4)簡述工程設計洪水的推求方法。對下游有防洪要求的工程應進行地區洪水組成分析,初步確定設計洪水成果。
(5)簡述施工設計洪水系列的統計原則,初步確定施工設計洪水成果。
(6)無實測洪水資料時,可用暴雨資料推求設計洪水流量,提出初步成果。
(7)平原排水工程,可用實測流量資料或暴雨資料推求設計排澇流量。
3.1.6 對多泥沙河流需簡述工程地點泥沙的主要來源,統計(或估算)多年平均輸沙量和特征值。
3.1.7 提出工程設計代表斷面的水位流量關系。
3.1.8 其他水文要素:
(1)簡述工程地點河流的水質狀況及其特征。
(2)有冰凌危害的河段,應簡述本河段冰凌特性。
(3)有潮汐影響的河段,應初步確定潮汐水位統計特征值、潮汐流向、流量及影響時間。
(4)對裸露水面較大的輸、蓄水工程,應考慮水體蒸發影響,初步統計(或估算)工程地點的水面蒸發值。
3.1.9 對跨流域調水工程,應按調出區(水源區)和調入區(受水區)分別簡述與本工程有關的水文氣象概況。
3.2 地質
3.2.1 簡述工程已完成的地質勘察工作項目與工作量。
3.2.2 簡述工程區域地形地貌、地層巖性、地質構造、構造穩定性,并初步確定工程場區地震基本烈度。
3.2.3 簡述水庫區地形地貌、地層巖性、地質構造、巖溶發育特征、物理地質現象和水文地質等基本地質環境,初步分析庫區可能存在的滲漏、庫岸穩定、浸沒、固體徑流來源、誘發地震等工程地質問題。說明水庫工程區內有無重要礦產及古文化遺址。
3.2.4 簡述閘壩工程樞紐地區地形地貌、地層巖性、地質構造、物理地質現象、巖溶規律、水文地質和巖土工程特性等。
初步分析可能存在并影響巖基承載能力、抗滑穩定、滲透穩定、滲透流量以及邊坡穩定等主要地質問題,應著重說明巖體風化卸荷、軟巖、軟弱結構面、大斷層等工程地質特性。
初步分析可能存在并影響土基承載能力與穩定性、滲透穩定、振動液化、脹縮性、濕陷性、凍脹性等的主要工程地質問題,應著重說明軟土、膨脹土、濕陷性黃土、粉細砂土等工程地質特性。
3.2.5 簡述輸(排)水和引水發電工程線路地形地貌、地層巖性、地質構造、物理地質現象和水文地質等情況,初步分析可能存在并影響輸(排)水和引水發電工程(包括明渠、隧洞和其他地下洞室)的成洞條件和邊坡穩定性等主要工程地質問題。
3.2.6 簡述堤防河道整治(灘涂圍墾)工程沿線地形地貌、地層巖性、水文地質情況和巖土工程特性,初步分析可能存在的堤基穩定性、砂層液化及堤內浸沒等工程地質問題。
3.2.7簡述灌(排)工程區地形地貌、地層巖性以及水文地質情況,初步分析和預測工程區可能存在的土地鹽漬化、黃土濕陷等主要工程地質問題。
3.2.8 簡述天然建筑材料的`產地、儲量、質量和開采條件。
3.2.9 對各工程比較方案的工程地質環境及主要工程地質問題,提出初步評價意見。
3.3 其他外部條件
3.3.1分析項目所在地區和附近有關地區的生態、社會、人文環境等外部條件及其對本項目的相互影響。
3.3.2 分析其他行業對本項目的要求,收集有關報告和技術文件。
3.3.3 說明有關部門和地區對項目建設的意見、協作關系以及有關協議。
3.3.4 說明本工程項目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水利基本建設在建規模簡要情況。
3.3.5 說明在本地區水利發展五年計劃和中、長期規劃中,該工程項目所處的開發次序。
3.3.6 說明有關其他部門、地區影響該工程立項的因素。
3.3.7 說明有關部門對水價、電價確定的意見。
3.4 附圖
(1)水系圖。
(2)區域地質圖或略圖(比例尺:1∶50000~1∶200000)。
(3)水庫工程地質圖或略圖(比例尺:1∶10000~1∶50000)。
(4)主要建筑物工程地質平面圖和地質剖面圖或略圖(比例尺:1∶2000~1∶10000 )。
(5)天然建筑材料產地分布范圍圖(比例尺:1∶10000~1∶50000)。
4 建設規模
4.1 通則
4.1.1 對規劃階段擬定的工程規模進行復核。
4.1.2 在確定單項任務的工程規模時,應分析對其他綜合利用任務的影響。必要時,應為以后的綜合利用開發留有余地。
4.1.3 對多泥沙河流應分析泥沙特點及對工程的影響,初擬工程運行方式。有冰凌問題的工程,應分析冰凌特性和特殊冰情對工程的影響,初擬相應的措施。
4.1.4 說明有關分期建設的要求及其原因。
4.1.5 通過初步技術經濟分析,初選工程規模指標。
4.2 防洪工程
4.2.1 分析防洪保護對象近、遠期防洪要求,初步確定不同時期的防洪標準,初選防洪工程總體方案以及工程項目規模。
4.2.2 河道與堤防工程:
(1)初步確定各河段安全泄量和控制斷面設計水位。
(2)研究洪水特性及排澇要求,初選河道治導線、堤線、堤距、行洪斷面型式,以及重要的河控節點。
(3)對感潮河段,應考慮潮位對行洪的影響。
4.2.3 水庫工程:
(1)根據防洪工程總體方案,初擬水庫工程的防洪運用方式和泄量。
(2)初選水庫防洪庫容、防洪高水位、總庫容和汛期限制水位。
4.2.4 行、蓄、滯洪區:
(1)初擬行、蓄、滯洪區的控制運用原則,初選分洪口門位置、分洪水位和流量以及隔堤布置。
(2)初步確定行、蓄、滯洪區的范圍,初選行、蓄、滯洪區設計水位與相應庫容,提出行、蓄、滯洪區生產、安全建設安排的總體設想。
4.3 治澇工程
4.3.1 初步確定治澇區范圍、治澇標準和治澇措施,初選治澇工程總體布置方案。大型澇區應初擬治澇分區。
4.3.2 初選治澇骨干溝道(渠道)的排水流量和水位。
4.3.3 分析洪水期向外河排水時受外河水位及潮位頂托的影響,初擬相應的措施。
4.3.4 采用抽排方式時,初選泵站裝機容量、設計流量及揚程。
4.4 河道整治工程
4.4.1 初步確定河道的治理河段。
4.4.2 初步確定治理河段的治理標準,對河道洪水流量進行斷面復核,初選治理河段的設計水(潮)位、設計流量和設計河寬。
4.4.3 研究河流、潮流水文特性和河床、河口演變規律及河勢發展趨勢,結合考慮岸線利用問題,初選治導線和河道整治工程總體布置方案,初選重要河控節點的位置。
4.4.4 初擬治理工程分期實施方案。
4.5 灌溉工程
4.5.1 分析灌溉水源可供水量,初步確定灌區范圍和總灌溉面積,初擬灌區開發方式、設計水平年和灌溉保證率。
4.5.2 初擬灌區作物種植結構、灌溉制度,分析灌溉定額,初步確定灌溉需水量和年內分配過程。
4.5.3 初選灌區灌溉系統整體規劃和工程總體布置方案。
4.5.4 初選骨干渠道的渠首設計水位和設計引水流量。
4.5.5 初選引水樞紐及泵站等水源工程的設計引水流量、揚程及裝機容量。
4.5.6 以水庫為水源工程時,初選水庫正常蓄水位、最低引水水位、灌溉調節庫容和總庫容,初擬引水方式。
4.5.7 分析灌區排水條件和排水方式,對有排漬、改良鹽堿要求的灌區,初擬排漬、改堿標準及排水工程措施和規模。
4.6 城鎮和工業供水工程
4.6.1 初步確定工程供水范圍、主要供水用戶,初擬設計水平年和供水保證率。
4.6.2 分析水源可供水量和水質狀況,初選供水工程總體布置方案,初步確定引水工程設計引水流量、年引水總量。
4.6.3 以水庫為水源工程時,初選水庫的正常蓄水位、最低引水水位、調節庫容和總庫容,初擬引水方式。
4.6.4 初選主要輸水、揚水、交叉建筑物的規模。
4.7 跨流域調水工程
4.7.1 初步確定工程總目標和主要任務以及分期實施順序。
4.7.2 分析水源條件,初步確定適宜的調水量、相應的水源工程以及補償工程措施和規模。
4.7.3 初步確定調水量在地區和部門間的分配,初擬輸水工程、調蓄工程布置及規模。
4.8 水力發電工程
4.8.1 分析供電范圍和電站在電力系統中的任務、作用,初擬設計水平年和設計保證率。
4.8.2 初選水庫正常蓄水位、死水位、調節庫容和總庫容,初擬其他特征水位。
4.8.3 初選裝機容量,提出電站的保證出力和多年平均發電量指標。
4.9 墾殖工程
4.9.1 初步確定墾殖區范圍和墾殖面積,初擬開發利用方式。
4.9.2 分析可利用的供水水源條件、水量及其保證程度。
4.9.3 初步確定防洪、防潮設計標準,初選工程總體布置方案,初擬墾殖區灌溉、排水體系。
4.9.4 初選擋水堤、圍堤、涵閘等工程位置和規模。
4.10 綜合利用工程
4.10.1 綜合利用水庫按各綜合利用任務的主次順序,分析不同任務對水庫水位、庫容的要求,初擬水庫運用方式,初選水庫的正常蓄水位、防洪高水位和總庫容,初擬其他特征水位。
4.10.2 對具有綜合利用和綜合治理任務的其他樞紐工程,應按各項任務的主次順序,協調各建筑物之間的關系,初擬整個樞紐工程的運用方式,初選各建筑物的設計流量和水位。
4.10.3 有通航、過木要求的綜合利用水利樞紐,應根據設計水平年通航、漂木發展需求及過壩(閘)運量,初選通航、過木建筑物規模。
4.11 附圖
(1)工程項目總體布置圖(比例尺:1∶1000~1∶200000)。
(2)有分期建設要求的分期建設布置圖(比例尺:1∶1000~1∶200000)。
(3)供電范圍電力系統地理接線圖(現狀及遠景)(比例尺:1∶1000~1∶200000)。
5 主要建筑物布置
5.1 工程等別和標準
5.1.1 根據初選的建設規模及有關規定,初步確定工程等級及主要建筑物級別、相應的設計洪水標準和地震設防烈度。
5.2 工程選址(選線)、選型及布置
5.2.1 根據規劃階段初擬的工程場址(壩址、閘址、廠址、洞線、河線、堤線、渠線等)的建筑條件、工程布置要求、施工和投資等因素以及必要的補充勘探工作,初選工程場址。
5.2.2 初選主要建筑物基本形式,對工程量較大或關鍵性建筑物作方案比較,初擬次要建筑物的基本型式。
5.2.3 根據初選(或初擬)的建筑物型式,經綜合比較,提出工程總布置初步方案。
5.3 主要建筑物
5.3.1 簡述主要建筑物初定的基本布置、結構形式、控制高程、主要尺寸及結構、水力學核算成果,初選地基處理措施。對技術難度大的特殊建筑物宜作重點分析研究。
5.4 機電和金屬結構
5.4.1 根據動能參數和裝機規模,初擬水輪發電機組或水泵電動機組的單機容量、機組臺數和機型。
5.4.2 初擬輸配電工程的規模,初步提出接人電力系統的供電或送電方向、進出線電壓、回路數和輸配電距離,初擬電氣主接線。
5.4.3 初擬金屬結構及啟閉設備的規模、形式及布置。
5.5 工程量
5.5.1 分項列出工程各建筑物及地基處理的工程量。
5.5.2 分項列出機電設備和金屬結構的工程量。
5.6 附圖
(1)工程總平面布置圖(比例尺:1∶1000~1∶2000)。
(2)主要建筑物平、剖面圖(比例尺:1∶500~1∶1000)。
(3)大型長距離調水總干渠縱斷面圖(橫向比例尺:1:5000~1:10000;縱向比例尺:1:500~1:1000)。
6 工程施工
6.1 施工條件
6.1.1 簡述工程區水文氣象、對外交通、通信及施工場地條件。
6.1.2 初步提出施工期通航、過木、供水及排水等要求。
6.1.3 簡述主要外購建筑材料來源及水、電、燃料等供應條件。
6.1.4 簡述天然砂礫料、石料、土料等來源、開采和運輸方式。
6.2 施工導流
6.2.1 初擬施工期導流標準及流量、導流渡汛方式、導流建筑物形式和布置,估算相應的工程量。
6.3 主體工程施工
6.3.1 初擬主體工程的主要施工方法及主要施工設備。
6.4 施工總布置
6.4.1 初擬對外交通運輸方案、場內主要交通干線布置。
6.4.2 初擬施工總布置方案。
6.5 施工總進度
6.5.1 簡述施工進度安排原則,初擬施工總進度及控制性工期。
6.5.2 簡述分期實施意見。
6.5.3 估算需要的主要建筑材料數量和勞動力等。
6.6 附表
(1)主要工程量匯總表。
(2)施工總進度表。
7 淹沒、占地處理
7.1 淹沒、占地處理范圍及主要實物指標
7.1.1 通過查勘和對地形圖、工程布置圖的分析,初定水庫淹沒(包括塌岸、浸沒等)、工程占地處理范圍。
7.1.2 簡述受淹沒和工程影響的農村部分實物指標,包括人口、房屋、耕地、果園、林地、牧草地等。
7.1.3 簡述受淹沒和工程影響的城鎮、集鎮的規模(人口、占地)、受淹沒影響程度,并說明遷建規模及實物指標。
7.1.4 簡述受淹沒和工程影響的鐵路、公路、工礦企業、電力、通信等專項設施及礦藏、文物古跡的等級、規模、淹沒影響程序。其等級、規模可向各行業部門調查。
7.2 移民安置、專項遷建
7.2.1 以縣、鄉為單位,在初步分析環境容量的基礎上,征求有關地方政府意見,初擬移民安置去向及生產恢復措施。
7.2.2 征求地方政府意見和進行查勘選點,初選城鎮、集鎮的遷建方案。
7.2.3 說明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對于重大專項遷建設施的意見,提出初步處理方案。
7.2.4 說明省(自治區、直轄市)對淹沒、占地處理和補償標準的初步意見。
7.3 補償投資初估
7.3.1 以主要實物指標為基礎,結合安置去向,參照有關法規文件、類似工程補償標準及專業項目單位工程造價擴大指標,初估補償投資費用。
8 環境影響
8.0.1 說明項目所在地區的環境質量、環境功能等環境特征。
8.0.2 根據工程影響區的環境狀況,結合工程開發的規模、運用方式、移民安置、施工組織方式等特性,簡要分析工程建設對環境的有利與不利影響。有流域(或區域)水資源保護規劃或環境保護規劃的,應說明工程開發是否與這些規劃的目標相協調。從環境保護角度分析是否存在工程開發的重大制約因素。
8.0.3 對環境的主要不利影響,應初步提出減免的對策和措施。
9 工程管理
9.0.1 初步提出項目建設管理機構的設置與隸屬關系以及資產權屬關系。
9.0.2 初步提出維持項目正常運用所需管理維護費用及其負擔原則、來源和應采取的措施。
9.0.3 根據工程管理有關規定,初步框算工程管理占地規模。
9.0.4 根據項目主管部門(業主)及有關部門意見,初步提出工程管理運用原則及要求。
10 投資估算及資金籌措
10.1 投資估算
10.1.1 簡述投資估算的編制原則、依據及采用的價格水平年。初擬主要基礎單價及主要工程單價。
10.1.2 提出投資主要指標,包括主要單項工程投資、工程靜態總投資及動態總投資。估算分年度投資。
10.1.3 對主體建筑工程、導流工程應進行單價分析,按工程量估算投資。其他建筑工程、臨時工程投資,可按類比法估算。交通、房屋、設備及安裝工程投資,可采用擴大指標估算。其他費用可根據不同工程類別、不同工程規模逐項分別估算或綜合估算。
10.1.4 引進外資的投資估算,要結合利用外資特點考慮單價變化和可能發生的其他費用進行投資估算。
10.2 資金籌措設想
10.2.1 提出項目投資主體的組成以及對投資承諾的初步意見和資金來源的設想。
10.2.2 利用國內外貸款的項目,應初擬資本金和貸款額度及來源,貸款年利率以及借款償還措施。對利用外資的項目,還應說明外資用途及匯率。
10.3 附表
(1)工程投資總估算表。
(2)分年度投資表。
(3)主要材料價格匯總表。
11 經濟評價
11.1 經濟評價依據
11.1.1 說明經濟評價的基本依據。
11.2 國民經濟初步評價
11.2.1 說明采用的價格水平、主要參數及評價準則。
11.2.2 費用估算:
(1)說明項目的固定資產投資和資金流量。簡述流動資金及年運行費的計算方法及成果。
(2)簡述綜合利用工程費用,分攤原則、方法及成果。
11.2.3 效益估算:
(1)概述項目的主要效益,對不能量化的效益進行初步分析。
(2)說明經濟效益的估算方法及成果。
(3)對綜合利用工程的效益進行初步分攤。
11.2.4 國民經濟評價:
(1)提出項目經濟初步評價指標。必要時,提出綜合利用工程各動能經濟評價指標。
(2)對項目國民經濟合理性進行初步評價及敏感性分析。
11.3財務初步評價
11.3.1 說明財務評價的價格水平、主要參數及評價準則。
11.3.2 財務費用估算:
(1)說明項目總投資、資金來源和條件。
(2)說明各項財務支出。
(3)說明構成項目成本的各項費用。
11.3.3 財務收入估算:
(1)初估項目收入。
(2)簡述項目利潤分配原則。
11.3.4 財務評價:
(1)提出財務初步評價指標。
(2)簡述還貸資金來源,預測滿足貸款償還條件的產品價格。
(3)對項目的財務可行性進行初步評價。
11.4 綜合評價
11.4.1 綜述項目的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財務效益以及國民經濟和財務初步評價結果,提出項目綜合評價結論。
11.5 附 表
(1)國民經濟效益費用流量表。
(2)財務評價成果表。
12 結論與建議
12.0.1 綜述工程項目隸屬關系、建設的必要性、任務、規模、建設條件、工程總布置、淹沒、占地處理、環境影響、建設工期、投資估算和經濟評價等主要成果。
12.0.2 簡述項目建設的主要問題。
12.0.3 簡述地方政府以及各部門、有關方面的意見和要求。
12.0.4 提出綜合評價結論。
12.0.5 提出今后工作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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