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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運輸合同范文集合八篇怎么寫 貨物運輸合同范文集合八篇內容
日期:2023-03-18 04:17:26    编辑:网络投稿    来源:网络资源
貨物運輸合同范文集合八篇  隨著人們對法律的了解日益加深,隨時隨地,各種場景都有可能使用到合同,簽訂合同能平衡雙方當事人的平等地位。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以下是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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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隨著人們對法律的了解日益加深,隨時隨地,各種場景都有可能使用到合同,簽訂合同能平衡雙方當事人的平等地位。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貨物運輸合同8篇,歡迎閱讀與收藏。

    貨物運輸合同范文集合八篇

    貨物運輸合同 篇1

      ____(簡稱甲方)委托____交通廳海運局(簡稱乙方)計劃外托運____(貨物),乙方同意承運。根據《經濟合同法》和____海上運輸管理規定的要求,經雙方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運輸方法

      乙方調派__噸位船舶一艘(船舶__吊貨設備),應甲方要求由__港運至__港,按現行包船運輸規定辦理。

      第二條貨物集中

      甲方應按乙方指定時間,將__貨物于__天內集中于__港,貨物集齊后,乙方應在五天內派船裝運。

      第三條裝船時間

      甲方聯系到達港同意安排卸貨后,經乙方落實并準備接收集貨(開集日期由乙方指定)。裝船作業時間,自船舶抵港已靠好碼頭時起__小時內裝完貨物。

      第四條運到期限

      船舶自裝貨完畢辦好手續時起于__小時內將貨物運到目的港。否則按貨規第三條規定承擔滯延費用。

      第五條啟航聯系

      乙方在船舶裝貨完畢啟航后,即發報通知甲方做好卸貨準備,如需領航時亦通知甲方按時派引航員領航,費用由__方負擔。

      第六條卸船時間

      甲方保證乙方船舶抵達__港錨地,自下錨時起于__小時內將貨卸完。否則甲方按超過時間向乙方交付滯延金每噸時0.075元,在裝卸貨過程中,因天氣影響裝卸作業的時間,經甲方與乙方船舶簽證,可按實際影響時間扣除。

      第七條運輸質量

      乙方裝船時,甲方應派員監裝,指導工人按章操作,裝完船封好艙,甲方可派押運員(免費一人)隨船押運。乙方保證原裝原運,除因船舶安全條件所發生的損失外,對于運送____貨物的數量和質量均由甲方自行負責。

      第八條運輸費用

      按__水運貨物一級運價率以船舶載重噸位計貨物運費__元,空駛費按運費的50%計(),全船運費為__元,一次計收。

      ——-港口裝船費用,按__港口收費規則有關費率計收。卸船等費用,由甲方直接與到達港辦理。

      第九條費用結算

      本合同經雙方簽章后,甲方應先付給乙方預付運輸費用__元。乙方在船舶卸完后,以運輸費用憑據與甲方一次結算,多退少補。

      第十條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副本一式__份,交__等部門各存一份備案。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由雙方按照__交通廳海上運輸管理的有關規定充分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提交__公證處公證(或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鑒證)。

      甲方______(蓋章)

      代表人:______(簽章)

      開戶銀行:______帳號:______乙方______(蓋章)

      代表人:______(簽章)

      開戶銀行:______帳號:________年__月__日訂立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根據國家有關法規,甲乙雙方本著平等互利原則,經友好協商,就有關集裝箱整箱貨物運輸事項達成如下協議,以便雙方共同遵守。

      一、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 甲方在貨物出運三天前以書面形式向乙方通報貨物托運計劃。即甲方應按乙方提供的《貨物托運單》填妥內容,簽名蓋章后傳真給乙方,并做好貨物出運準備工作。

      2. 甲方負責貨物裝箱、計數及施封,并如實填寫《集裝箱貨物裝箱單》,甲乙雙方以鉛封完好作為貨方和承運方交接的唯一憑證。如鉛封完好,箱內的貨差和貨種不符與乙方無關。

      3. 甲方進行集裝箱裝貨時,不得夾運未經乙方確認許可的貨物和危險品以及未經海關、鐵路、交通部門許可的貨物,否則一切由此而引發的責任由甲方承擔。

      4. 甲方有責任控制裝箱貨物的重量不超過如下限重:(21.5噸/20‘,26噸/40’),否則, 因超重或隱瞞超重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和費用由甲方承擔。

      5. 貨物到達目的港后,如因甲方或收貨人原因造成收貨或提貨不及時而產生堆存費、滯箱費的,乙方應及時通知甲方;甲方應書面通知乙方有關處理意見,并書面確認所產生的有關費用由甲方承擔。

      目的港免費堆存期為 天,超期收取超期費每天rmb /20‘,rmb /40’。

      6. 在約定的裝貨期限內,甲方貨物落空或籌備不足,造成裝貨拖車的空跑,甲方應支付回空運費和碼頭吊裝卸箱費等。乙方給予甲方各 小時免費裝卸箱時間。超期酌情支付車隊費用。發生時甲方應書面確認給乙方,然后與其他費用一起支付。

      7. 貨物托運后,甲方需變更到貨地點、收貨人等事項的,有權向乙方提出更改,但必須是在貨物運至目的地前2天書面通知乙方辦理相關手續;同時,須向乙方確認、支付相關的變更費用(改變收貨人的改單費為rmb100/票,改變送貨地點視遠近增減費用)。

      二、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 乙方接受甲方的《貨物托運單》后,應立即按照甲方的要求安排訂艙等,并通知甲方已安排的派車計劃,以便甲方準備貨物裝箱等事宜。

      2. 在起運港cfs(碼頭場內裝箱)條款下,由甲方按約定的時間把貨物送達乙方指定的地點交乙方委托的裝箱人裝箱。如甲方自行監裝,因裝箱不當所引起的風險責任由甲方自行承擔。

      3. 乙方根據甲方的《貨物托運單》及《集裝箱貨物裝箱單》交承運人制作有關運輸單證;貨物裝船后,乙方可為甲方代辦運單及相關單證并把運單及有關單證郵寄或傳真給甲方。

      4. 船舶開航后,乙方及時通知甲方預計貨物可以到達的日期,也可以按照甲方要求,出具《貨物跟蹤表》。

      5. 貨物到達目的港前24小時,乙方在目的港的代理應向甲方收貨人發出電話通知或傳真《到貨通知書》,并在貨物抵港后根據《貨物托運單》明示地址及時送抵收貨人倉庫。

      6. 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定期向甲方通報船舶班期,并征詢運作過程中的意見,以不斷改進服務,促進雙方合作愉快。

      三、 費用結算:

      1. 費用結算方式:

      (1)□半月結:每月5號前付清上月16號—上月最后一天的所有費用,每月20日前付清當月1號—15號的所有費用。

      (2)□月結:每月五號前付清上月產生的所有費用。

      2. 費用總額以雙方約定為準,相關費用如有變動(提價或降價)乙方應及時通知甲方,否則按事先約定價格結算。(運價見附表)

      3. 甲方逾期支付乙方上述費用的,應按費用總額每天千分之五的標準向乙方支付違約金。同時,對于半月結或月結的客戶,如該客戶違反約定逾期付款的,乙方有權單方面中止其半月結或月結的費用結算方式,并對其采取預付方式結算費用。

      4. 上述費用的支付時間,以到我司銀行賬號為準。

      5. 結算采取先收款后開發票的原則。

      四、 保險條款

      (一)□貨物的運輸保險由甲方自行辦理,如貨物發生貨損貨差,由甲方向保險公司索賠,乙方只負責協助甲方提供有關資料但不負賠償責任。

      (二)□貨物的運輸保險由乙方代甲方向保險公司辦理,保險費由甲方承擔(保險費為貨物申報價值的 )。如貨物發生貨損貨差,由乙方協助甲方向保險公司索賠,但乙方不負賠償責任。最高賠償限額不超過貨物申報價值,同時需扣除絕對免賠額,絕對免賠額為1000元或定損金額的 5%,兩者以高者為準。發生貨損時,甲方(或甲方的收貨人)必須立即要求停止裝卸),并通知乙方及保險公司到現場查證并開始取證以便理賠。如貨物裝卸完畢,運輸工具撤離后,再向乙方索賠,則所有責任由甲方自理。但下列原因引起的除外:(1)甲方的故意行為或過失;(2)屬于發貨人責任所引起的損失;(3)起運前貨物已存在的品質不良或數量短差所造成的損失;(4)貨物的自然損耗、本質缺陷、特性以及市價跌落、運輸延遲引起的損失;(5)因參與罷工、停工、工潮或民眾騷動人員直接引起的損失;(6)因罷工、停工、工潮或民眾騷動所間接引起的損失;(7)因任何不法分子或任何人的政治動機直接引起的損失。(8)其他不可抗力等。

      (三)□甲方不購買貨物運輸保險,則在運輸過程中發生的一切貨損貨差由甲方自負。

      五、 其它事宜:

      1. 本合同所提及的《貨物托運單》為本合同的補充文件。

      2. 如雙方需修改合同條款或終止本合同,必須提前一個月通知對方,經雙方同意后執行。

      3. 本合同中未盡事宜,雙方將依照《國內水路貨物運輸規則》友好協商解決。

      4. 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代表: _______________代表:_______________

      日期: 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

      開戶行: _______________開戶行: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貨物運輸合同 篇2

      甲方:武漢鐵塔廠(委托方)

      乙方:谷城通達物流有限公司(承運方)

      甲乙雙方本著平等互利、友好合作的原則,雙方充分、平等的協商,特制訂本運輸合同。

      一、服務方式

      1、乙方根據甲方的送貨要求和信息,在規定時間內,提供門到門的運輸服務;

      2、乙方為甲方提供送貨過程的貨物相信服務;

      3、乙方為甲方提供在途車輛位置情況信息服務。

      二、運輸方式及運輸計劃貨物運輸合同

      1、乙方根據甲方的運輸要求,負責上門提貨并按甲方要求準確無誤無損的把貨物送達甲方所指定的目的地;

      2、運輸方式:;

      3、運輸貨物的工程名稱:

      4、運量:約噸(最終重量按雙方核定的重量為準);

      5、規格:每車貨物的重量和平面及立面尺寸原則上均在營運車輛規定的范圍以內。

      三、雙方權利與義務

      1、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甲方應按照預定的發貨計劃通知乙方發運貨物,承運方必須保證委托方的運輸時間;

      甲方委托乙方承運時,保證貨物的合法性,并向乙方提供與所送貨物相符的相應出貨單據。明確表達乙方托運貨物的價值、件數、重量、體積、目的地,以便于乙方安排車輛正常送達;

      甲方負責安排托運貨物的裝卸,并銜接好客戶的收貨事宜,負責協助乙方處理好收貨中發生的突發事件;

      甲方有權對不符合運輸要求的車輛拒絕裝車而不予任何經濟補償;

      甲方裝卸工不能將破損,有污染等不良品混裝進車內;

      2、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乙方在接到甲方委托承運通知后,按時將合格車輛派到甲方。逾期未到,甲方有權終止與乙方的運輸計劃;

      乙方應按規定時間將甲方貨物送達目的地,但如遇天災、山洪、塌方、地震、戰爭或交通管制等不可抗力情況,乙方須即時通知甲方并將預急處理措施告訴甲方:

      貨物在承運期內,丟失、短少、損壞,乙方應負責賠償(按成本價格賠償)(不可抗力因素及經查證非承運人責任所造成的除外),乙方按甲方指定的地址將貨物直接交給客戶,辦理交接手續好,必須將有效簽收回單(含有收貨人、收貨數量、收貨日期時間、圖章等信息)反饋給甲方;

      乙方在接受甲方要求運輸的貨物時,應對貨物的數量及包裝(以外包裝為準)進行清點核對。對裝車過程進行監裝。對裝車過程的不當操作及外觀或包裝有疑問的貨物應指出,糾正或拒裝,裝貨后發生的一切損失由乙方負責;

      乙方對所承運的貨物負安全責任,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貨損、貨差以及貨物卸錯地點需要轉送所產生的一切費用和責任由乙方全部承擔(貨損、貨差按成本價格賠償);

      乙方應按照甲方的發貨計劃運輸貨物到達指定地點。如乙方擅自終止運輸合同或不能滿足甲方要求造成甲方損失,甲方有權對乙方扣除10%的合同總價作為賠償;

      運輸質量:乙方保證運輸車輛清潔、干燥。因乙方駕駛員違反文明作業規定,與甲方客戶發生爭議,造成惡劣影響,致使甲方客戶投訴,乙方應承擔給甲方造成的經濟損失。

      四、運費及結算方式

      1、運費:/噸;

      2、結算方式為單項工程結算,按甲乙雙方核定的重量開票結算;

      3、付款:工程鐵塔承運完后,甲方收到乙方的運輸(可抵扣)發票,在三個月內以匯票的形式支付到乙方指定的銀行賬戶;

      五、合同的有效期及其它

      1、本合同僅限——→承運期間國家新頒布相關禁運條例或有特殊安排等,雙方另行協商;

      2、本合同由甲、乙雙方蓋章簽字后生效,如有未盡事宜需補充或修改,需經雙方協商同意后達成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武漢鐵塔廠乙方:谷城通達物流有限公司

      蓋章(簽字)蓋章(簽字)

      日期:日期:

    貨物運輸合同 篇3

      甲方:

      乙方:

      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公路運輸有關規定,就甲方委托乙方運輸貨物事宜,雙方達成一致意見,簽訂本合同。

      一、標的物:啤酒瓶、玻璃瓶系列產品

      二、發運地點:貴州燃二玻璃瓶有限公司倉庫至貨物達到地

      三、貨物到達地及運費標準:

      1、以上運費標準隨0#柴油的漲跌上下浮動,0#柴油目前價格7.39元/升,上漲或下跌幅度在5%以內的,運費標準不變;若浮動幅度在.5%-10%,實際調整價格雙方根據情況另行協商確定。

      2、其他因素引起的運價變動雙方另行協商確定,并通過書面的調價協商函給以確認。

      四、雙方責任:

      甲方責任:

      1、甲方確認客戶的月供計劃后告知乙方安排所需車輛。

      2、安排至少提前一天通知乙方次日的發運計劃。

      3、負責協調裝卸工安排裝車。

      4、負責現場指導裝車和聯合點數工作.

      5、提供有關發運單據。

      6、裝車過程中嚴重破損的產品更換包裝、補足數量后裝車。

      乙方責任:

      1、及時按甲方計劃派車,若因車輛未及時到位的按200元/車次處罰。

      2、確保車輛衛生,結構、設施符合裝運啤酒瓶、玻璃瓶的條件。

      3、司機在裝車過程中必須做好監督裝載工作。

      4、確保運輸質量,做好所送貨客戶對送貨單(運費結算聯)的蓋章簽收工作。

      5、嚴格按照送貨單據上注明的客戶及送貨地址及時送達貨物,若因駕駛員結伴同行或其他原因引起的經濟損失及其他費用由乙方承擔,甲方有權向乙方追償由此產生的一切經濟損失。

      6、配合客戶做好卸車工作,派人到卸貨方及時協調卸貨,并對運輸破損進行現場監督確認。

      7、乙方如將貨物運錯到貨地點或收貨人,應無償運至甲方指定的到貨地點或收貨人,如果貨物逾期到達,乙方應賠償因此給甲方帶來的損失。

      8、有關本業務獲知的甲方客戶的信息和業務的秘密,在事先未得到甲方許可的情況下,不得向第三者公開或泄密,本條的不公開義務在本合同終止后仍繼續有效。

      乙方若違反規定時,應向甲方賠償因其違約行為給甲方造成的經濟上的一切損失。

      9、乙方在運輸過程中要遵守國家有關部門頒布的道路運輸法律、法規,如因違反法律、法規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擔。

      10、貨物發運后乙方必須做好卸貨跟蹤工作,若非甲方原因造成的卸貨延時及臺班費乙方自行承擔。若因甲方原因造成的卸貨延時超過4天以上的部分臺班費甲方自行承擔。

      五、風險責任:

      1、乙方自本合同簽定之日起向甲方交納150000.00元保證金,乙方在合同執行期間不出現違反合同約定條款的行為,則本合同到期后將押金余額歸還乙方。

      2、一旦標的物裝車完畢,風險責任就此轉移由乙方獨立承擔;運輸途中發生的一切標的物的損毀,概由乙方承擔。

      3、乙方如開具虛假的運輸發票給甲方造成的損失的,乙方需根據甲方損失的金額賠償甲方。

      4、若末按送貨單據指定地址送達貨物,由乙方負責賠償一切損失。

      六、索賠:

      1、運輸途中發生的一切損毀,由乙方按照甲方銷售價格賠償給客戶,否則,按照甲方銷售價格從運費中扣除補償給客戶。

      2、運輸車輛駕駛員必須嚴格監督上卸貨過程,嚴格控制裝卸破損,如裝卸運輸破損1.8%以下的由甲方承擔,l.8-2.8%以內的部分甲乙雙方各承擔50%,超過2.8以上的部分全部由乙方承擔。

      七、結算方式:

      運費采取月結,乙方在結算運費時需提供送貨單的運費結算聯和運輸發票,送貨單必須有客戶方面的簽字及蓋章。同時必須有乙方司機簽字。付款方式為電泄。

      八、其他規定:

      發生不可抗力因素及其他不應歸責與乙方的事由,致使標的物損失時。乙方應 盡快將甲方的損失減少至最少,如有其他未盡事宜,雙方可協調解決。當協商不能解決時,雙方可通過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九、合同的解除:

      1、甲方及乙方的任何一方,在對方發生下列事由之一時,可以書面通知,請求對方立即履行所付全部債務,并且可以解除本合同。(1)、營業執照被吊銷時:(2)、受到第三者的強制執行或受到與此相當的政府機關的行政行為的執行時;(3)、對方的社會信譽受到損害時;(4)、申請破產、申請解散、被批準解散時。(5)無實際正常履行合同能力時。(6)聯系三次以上出現違反本合同任意一條合同條款時。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貨物運輸合同 篇4

      鑒于締約國認識到需要制約國際公路貨物運輸合同,特別是有關此種運輸所使用的單證和承運人責任的統一條件,特協議如下:

      第一章適用范圍

      第一條

      1.以營運車輛的公路貨物運輸的每一合同,不管締約方住地和國籍,凡合同中規定的接管和交付貨物的地點位于兩個不同國家,其中至少有一個是締約國者,本公約均適用之。

      2.在本公約中,“車輛”是指在1949年9月19日公路交通公約第四條中所規定的機動車、拖掛車、拖車和半拖車。

      3.本公約也適用于屬本公約范圍內而由國家或政府機構組織所從事的運輸。

      4.本公約不適用于:

      (a)按照任何國際郵運公約條款而履行的運輸;

      (b)喪葬運送;

      (c)家俱搬遷。

      5.除使本公約規定不適用于締約國的邊境運輸或授權在運輸活動中公約的使用完全限于代表物權之運單的締約國區域外,締約國同意不以雙邊或多邊的特殊協議來修改本公約的任何規定。

      第二條

      1.除適用第十四條規定外,當載貨車輛上的貨物沒有從車輛上卸下,而其部分路程由海上、鐵路、內河或航空接運,則本公約應依然適用于全程。如果經證明,在其它運輸方式承運期間貨物所發生的任何滅失、損壞或延遲交付不是由于公路承運人的行為或不行為所造成,而僅由于在其它運輸方式承運期間和由于其它運輸

      方式承運的原因而發生的某事件所造成,如果貨物運輸合同本身是根據該運輸方式貨物運輸法規定的條件由發貨人和該其它運輸方式的承運人所簽訂的,則公路承運人的責任不應由本公約確定,而應按照其它運輸承運人責任的方式來確定。但如無所述條件,公路承運人的責任應由本公約確定。

      2.如果公路承運人同時也是其它運輸方式的承運人,則他的責任也應按本條第1款規定來確定,但就其以公路承運人和其它運輸方式承運人的身份應作為兩個不同當事人看待。

      第二章承運人負責的對象

      第三條

      在本公約中,當承運人的代理人、受雇人或其它人在其受雇范圍內行事,承運人應對這些代理人、受雇人和為履行運輸而使用其服務的任何其它人的行為和不行為一如他本人的行為或不行為一樣負責。

      第三章運輸合同的簽訂和履行

      第四條

      運輸合同應以簽發運單來確認。無運單、運單不正規或丟失不影響運輸合同的成立或有效性,仍受本公約規定所制約。

      第五條

      1.運單應簽發有發貨人和承運人簽字的三份正本,這些簽字可以是印刷的或如運單簽發國的法律允許,可由發貨人和承運人以蓋章代替。第一份應交付發貨人,第二份應交付跟隨貨物,第三份應由承運人留存。

      2.當待裝貨物在不同車內或裝有不同種類貨物或數票貨物,發貨人或承運人有權要求對使用的每輛車、每種貨或每票貨分別簽發運單。

      第六條

      1.運單應包括下列事項:

      (a)運單簽發日期和地點;

      (b)發貨人名稱和地址;

      (c)承運人名稱和地址;

      (d)貨物接管的地點及日期和指定的交付地點;

      (e)收貨人名稱和地址;

      (f)一般常用的貨物品名和包裝方法,如屬危險貨物,說明通常認可的性能;

      (g)件數和其特殊標志和號碼;

      (h)貨物毛重或以其它方式表示的數量;

      (i)與運輸有關的費用(運輸費用、附加費用、關稅和從簽訂合同到交貨期間發生的其它費用);

      (j)辦理海關和其它手續所必須的通知;

      (k)不管有任何相反條款,該運輸必須遵照本公約各項規定的說明。

      2.如可適用,運單也應包括下列事項:

      (a)不允許轉運的說明;

      (b)發貨人負責支付的費用;

      (c)“現款交貨”費用的金額;

      (d)貨物價值和交貨優惠利息金額的聲明;

      (e)發貨人關于貨物保險所給予承運人的指示;

      (f)議定的履行運輸的時效期限;

      (g)交付承運人的單據清單。

      3.締約國可在運單上列上他們認為有用的其它事項。

      第七條

      1.發貨人應對由于下列事項不確切或不當致使承運人所遭受的所有費用、滅失和損壞負責:

      (a)在第六條第1款(b)(d)(e)(f)(g)(h)和(j)項所列事項;

      (b)第六條第2款所列事項;

      (c)發貨人為使運單簽發或目的在于將其列入運單而給予的任何其它事項或指示。

      2.如果應發貨人要求,承運人將本條第1款所述事項列入運單,除非有相反證明,則承運人應被視為他已代表發貨人如此辦理。

      3.如果運單未包含第六條第1款(k)項所列的說明,承運人應對由于有權處置貨物者的不行為所遭受的所有費用、滅失和損壞負責。

      第八條

      1.當接管貨物時,承運人應核對:

      (a)在運單中對件數及其標志和號碼申報的準確性;

      (b)貨物的外表狀況及其包裝。

      2.當承運人對本條第一款(a)項所述的準確性無合理的核對方法,他應將他的保留條件連同其理由記入運單。同樣,他應對貨物外表狀況及其包裝所作出的任何保留說明理由。除非發貨人在運單上明確同意受此種保留所制約,否則此種保留對發貨人不應有約束力。

      3.發貨人應有權要求承運人核對貨物的毛重或以其他方式表示的數量。他也可要求對貨物的內容進行核對。承運人應有權對此種核對產生的費用提出索賠。核對結果應記入運單中。

      第九條

      1.運單應是運輸合同成立、合同條件和承運人收到貨物的初步證據。

      2.如運單中未包含承運人的特殊保留條件,除非有相反證明,則應認為當承運人接管貨物時,貨物和包裝外表狀況良好,件數、標志和號碼與在運單中的說明相符。

      第十條

      除非承運人接管貨物時其包裝不良是明顯的或承運人知道其缺陷卻未對此作出保留,否則由于貨物包裝不良對人員、設備或其它因素不予負責,他僅應對本條中造成滅失、損壞或延遲他應負責范圍內的那些因素負責。

      第十一條

      1.為在交付貨物前辦妥海關或其它手續,發貨人應在運單后隨附必需單證或將其交承運人支配和提供承運人所需全部情況。

      2.承運人無責任調查這些單證和情況是否準確或適當。除非是由于承運人的錯誤行為或過失,對由于這些單證和情況的短缺或不正規所引起的損壞,發貨人應向承運人負責。

      3.承運人對運單所規定的和跟隨運單的或交存承運人的這些單證,由于滅失或不正確的使用所引起的后果承擔一個代理所負的責任,但承運人所支付的賠償以不超過如貨物滅失所支付的賠償為條件。

      第十二條

      1.發貨人有權處置貨物,特別是以要求承運人停止在途貨物運輸的方式來改變貨物交付地點或將貨物交付給非運單所指定的收貨人。

      2.當第二份運單交給收貨人時或當收貨人按第十三條第1款行使其權利時,則該權利即告終止。此自以后,承運人應聽從收貨人的指令。

      3.收貨人有權自運單簽發之時起處置貨物,如果發貨人在運單中注明有如此說明。

      4.如收貨人在行使其處置貨物的權利時,已指示將貨物交給另一方,那末其它人無權再指定其它收貨人。

      5.行使處置權應遵照下列條件:

      (a)發貨人或如在本條第3款所述情況下擬行使權利的收貨人出示上面已列明對承運人的新指示的第一份運單和向承運人賠償由于執行該指示所涉及的所有費用、滅失或損壞。

      (b)當指示到達執行人手中時執行該指示是可能的,同時既不干擾承運人的正常工作的進行,也不妨礙其它貨物的發貨人或收貨人;

      (c)該指示并不造成貨物的分票。

      6.由于本條第5款(b)項的規定,當承運人不能執行收到的指示時,他應立即通知給他該指示的人。

      7.未執行本條規定的條件中所給予的指示,或已執行指示而未要求出示第一份運單的承運人,應對由此而引起的任何滅失或損壞向有權提賠人負責。

      第十三條

      1.當貨物到達指定的交貨地點后,收貨人有權憑收據要求承運人將第二份運單和貨物交給他。如果貨物滅失已成立或在第十九條規定的期限屆滿后貨物并未到達,收貨人對承運人有權以其自己名義享受運輸合同產生的任何權利。

      2.援引本條第1款所授權利的收貨人應支付運單中所應支付的費用,但就此事如有爭執,除非收貨人已擔保,否則不應要求承運人交付貨物。

      第十四條

      1.如果由于某種原因或者根據運單規定的條件,在貨物到達指定交貨地點前執行合同已經或成為不可能,承運人應按第十二條規定從有權處置貨物者處取得指示。

      2.但是,如果情況允許按不同于運單規定的條件進行運輸和如果承運人不能根據第十二條規定在合理時間內從有權處置貨物者處取得指示,他應采取他認為對有權處置貨物者最有利的措施。

      第十五條

      1.如果貨物到達指定交付地點后的情況妨礙貨物交付,承運人應要求發貨人給予指示。如果收貨人拒絕接貨,發貨人應有權處置貨物而無需出示第一份運單。

      2.即使收貨人已拒絕接貨,但只要承運人未從發貨人處收到相反的指示,收貨人仍可要求交貨。

      3.當收貨人行使第十二條第3款的權利而指示將貨物交付另一人后發生交貨受阻的情況,本條第1、2款應適用,一如該收貨人是發貨人,另一人是收貨人。

      第十六條

      1.除非要求得到指示和執行該項指示而發生的費用是由于承運人的錯誤行為或疏忽所引起,否則承運人應有權享受償還該費用的權利。

      2.在第十四條第1款和第十五條所述的情況下,承運人可為有權處置貨物者立即卸貨,自此以后運輸應視作終結。然后,承運人應代表有權處置貨物者掌管貨物。但承運人也可將貨物委托給第三方掌管,在那種情況下,他除履行合理謹慎選擇第三方的責任外,不負任何其它責任。在運單中應付的費用和所有其它費用應以

      貨物擔保。

      3.如果貨物易腐或貨物的狀況證明如此、或當棧租費將超過貨物的價值,承運人可出售貨物而無需等待有權處置貨物者的指示。在其它情況下,如果在合同期限屆滿后,承運人未從有權處置貨物者處收到要求他合理執行的相反的指示,他也可將貨物進行出售。

      4.如貨物已按照本條被出售,在出售的貨款中扣除由貨方承擔之費用后的余額應歸有權處置貨物者所支配。如果這些費用超過貨款,承運人應有享受其差額的權利。

      5.出售貨物的手續應由貨物所在地的法律或習慣來確定。

      第四章承運人的責任

      第十七條

      1.承運人應對自貨物接管之時起到交付時止發生的全部或部分滅失和損壞以及貨物交付中的任何延遲負責。

      2.但如果貨物滅失、損壞或延遲是由于索賠人的錯誤行為或過失,是由于索賠人的指示而不是由于承運人的錯誤行為或過失、由于貨物的固有缺陷或承運人不能避免的情況和承運人不能防止的結果所造成,承運人應免除責任。

      3.對由于為履行運輸而使用之車輛的不良狀況或由于承運人已租用其車輛的人或他的代理人或他的受雇人的錯誤行為或過失,承運人不應免除責任。

      4.遵照第十八條第2至第5款,當貨物的滅失或損壞是在下述一種或一種以上情況中產生的特殊風險所引起的,承運人應予免責:

      (a)當已在運單中明確議定和規定使用無蓋敞車。

      (b)如貨物根據其性質,在無包裝或未予妥善包裝時易于損耗或損壞的`情況下,無包裝或包裝不良;

      (c)由發貨人、收貨人或代表發貨人或收貨人所從事的貨物搬運、裝載、積載和卸載;

      (d)特別是由于斷裂、生銹、腐爛、干燥、滲漏、正常損耗或蟲蛀特易造成全部滅失或部分滅失或損壞的某些貨物的性質;

      (e)包裝上標志或號碼不足或不當;

      (f)承運活動物。

      5.根據本條,承運人對造成貨物滅失、損壞或延遲的某些因其它貨物的損壞以及由此所引的任何費用,發貨人應對承運人負責。

      第十八條

      1.對第十七條第2款所規定的原因之一所引起的滅失、損壞或延遲,承運人應負舉證責任。

      2.當承運人確定案情中的滅失或損壞能歸因于第十七條第4款所述的一種或一種以上的特殊風險,則應推定就是這樣引起的。但索賠人有權證明滅失或損壞事實上不是全部或部分歸因于這些風險之一。

      3.如有大量短少或整件的滅失,此種推定不應適用于第十七條第4款(a)項中所述情況。

      4.如貨物由裝有特殊設備以便保護貨物不受熱、冷、溫度變化或空氣濕度影響的汽車承運,除非承運人證明他對這種設備的選擇、維修和使用的情況均已采取了理應采取的所有措施和已按照給予他的特別指示行事,否則承運人無權享受索賠第十七條第4款(d)項規定的利益。

      5.除非承運人證明,根據情況他已采取了一般理應采取的所有措施和已按給予他的特別指示行事,否則承運人無權享受第十七條第4款(f)項的利益。

      第十九條

      當貨物未能在議定的時效期限內交貨,或雖無此種議定時效期限,在考慮到實際情況后,運輸的實際期限,特別是分票運輸,在通常情況下組成整票貨物所需要的時間超過了允許一個勤勉承運人的合理的時間,則視為延遲交付發生。

      第二十條

      1.在議定期限屆滿后三十天內或如無議定期限,從承運人接管貨物時起六十天之內貨物未交付的事實應視為貨物滅失的最終證明,所以有權提出索賠的人可視貨物已經滅失。

      2.有權提賠人在收到對滅失貨物的賠償時,可提出書面要求--在賠償支付后一年期間如貨物被找到,應立即給他通知。對他的此種要求應給予書面確認。

      3.在接到通知書后三十天之內,在交付運單上應付費用和退還他收到的賠償金(減運其中包括的費用)后,上述有權提賠人可要求將貨物交付給他,但不損害第二十三條中交貨延遲賠償的任何索賠和如可適用的第二十六條。

      4.如無第2款提及的要求或在第3款所述三十天期間無任何指示或在賠款支付超過一年后貨物仍未找到,承運人有權根據貨物所在地的法律處理該貨物。

      第二十一條

      如果貨物已被交付收貨人而未按運輸合同條款收取承運人應收取的“現款交貨”費用,承運人應向發貨人負責賠償不超過該費用的金額,此種賠償不妨礙他對收貨人的訴訟權利。

    貨物運輸合同 篇5

      甲方(托運方):_______

      地址:_______

      傳真:_______

      電話:_______

      乙方(承運方):_______

      地址:_______

      傳真:_______

      電話:_______

      甲方指定乙方為甲方貨物提供公路貨物運輸服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具體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承運貨物及起止地點

      1、托運的主要貨物為:_______

      包裝:甲方確保產品符合有關國家規定的標準包裝。

      屬性:水泥產品

      2、貨物的起運地點:_______

      3、到達地點:_______

      4、甲方托運的其它貨物及服務內容,以貨物運單或補充協議說明為準。

      第二條:操作流程

      (1)甲方發出運輸指令

      (2)乙方回復認可書裝貨

      (3)發往目的地交貨

      (4)收貨單位驗簽

      (5)將回單交回甲方

      (6)甲方承付運費。

      第三條:甲方的義務和責任

      1、甲方至少提前5小時以電話或書面傳真形式向乙方發出運輸指令,通知內容包含發運時間、運輸方式、貨物名稱、數量;并準確提供發運地方和目的地址及聯絡方式方法等信息。

      2、甲方保證所托運的貨物不屬于國家違禁品。

      3、因甲方交代不清而引起的無法抵達目的地或找不到收貨人所造成的損失由甲方負責。

      4、甲方保證按合同要求在乙方向甲方提交相關單據時及時結算運費給乙方。

      第四條:乙方責任

      1、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為其提供貨物運輸服務,乙方應及時操作轉運貨物,安全、準時、準確地將貨物運至甲方指定的目的地。

      2、司機把貨物送達目的地后,若客戶對貨物有任何意見,司機絕對不可以與客戶發生爭持,應立即與乙方負責人聯系,并將事件及時回報給甲方。

      3、乙方必須嚴格按照附件中所列運輸時間執行,若因特殊情況,貨物沒有按預訂時間到達時,乙方應及時與甲方取得聯系,向甲方匯報并進行處理。若甲方調查中發現有不合實際的情況,有權做出處罰。

      4、乙方在承運過程中發生的貨物被盜、丟失、淋濕、貨損、交貨不清、貨物破損等,概由乙方負責賠償。

      5、由于不可抗力(如水毀、地震等造成公路中斷)造成貨物無法準時到達,乙方必須及時通知甲方,由雙方共同協商解決,若由于未及時通知甲方而造成貨物過期到達,造成甲方損失應由乙方負責賠償。

      6、由于交通事故造成貨物無法準時到達,乙方必須及時通知甲方,車輛損壞嚴重的并另配車輛轉運貨物,確保貨物及時到達,若由于未及時通知甲方而造成貨物過期到達,造成甲方損失應由乙方負責賠償。

      第五條:費用及結算方式

      1、費用的結算標準以雙方協商確定的價格為準。

      2、結算方法為:每月25日為本月發生運輸費用的結算日,乙方需交付有效運輸憑證及結算匯總表,經甲方審核無誤后在3個工作日內支付乙方運費,如遇節假日則時間順延。如收貨方需要運輸發票的,乙方應及時按照甲方要求開據運輸發票,如有扣除的款項(管理費每噸2元),應在運費中扣除。

      第六條:違約責任

      1、因甲方提供資料不齊全而導致乙方無法送達或者延誤送達,損失由甲方負責。乙方在運輸過程中如果發現甲方所提供的收貨人聯系電話、地址有誤,必須及時與甲方聯系尋求解決辦法。否則損失由乙方負責。

      2、乙方錯運到達地點或收貨人的,乙方必須無償將貨物運到指定地點交付給收貨人,由此造成的貨物過期送達的,按甲方規定條列處理。如果造成貨物誤收而丟失,乙方應照價賠償。

      3、由于乙方的過失造成貨物過期到達,超過雙方所約定的時間(且沒有取得甲方的認可),每次乙方需支付給甲方人民幣500元的違約金。由于不可抗力造成乙方交貨延誤,影響執行合同時,乙方應及時通知甲方并采取措施防止事件的擴大。經雙方協商可適當放寬到貨時間。

      4、合同終止后,甲乙雙方不再合作,雙方在一個月內結清所有運費。

      七條:文本及時效

      1、本合同簽訂時,雙方必須出具有效資格文件、證件和其他注冊資料。如屬法人委托人簽署的,應有法人委托書原件。

      2、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有效期為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4、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5、本合同全部內容屬商業秘密,雙方均有責任保守秘密。

      第八條:變更與終止

      1、合同如有變更或者補充,經協商一致后,以補充協議形式確定,補充協議與原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終止后,合同雙方仍承擔合同終止前本合同規定的雙方應該履行而未履行完畢的一切責任與義務。

      3、合同如需提前終止,須雙方書面同意。

      第九條:糾紛及其仲裁

      若合同在履行中產生糾紛,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無效的,可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申請訴訟解決。

      甲方:(蓋章)_______

      代表人:_______簽署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蓋章)_______

      代表人:_______

      簽署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貨物運輸合同 篇6

      托運方:湖南瑞泰煙花鞭炮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甲方) 承運方:澧縣國人物流有限責任公司 (以下簡稱乙方)

      本著對企業負責,搞活流通,降低運輸成本,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按照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為明確責任和保障雙方合法權益,特簽定本運輸合同,并共同信守下列條款:

      一、貨物名稱:煙花鞭炮(紙箱包裝)

      二、運輸方式:采用公路運輸、運輸車輛由乙方統一調度;

      三、運輸范圍:出湖南常德運到全國各地;

      四、運輸質量及安全要求:

      1、甲方必須按運輸要求辦理好每批貨物稅務手續及安全運輸手續;

      2、乙方負責按甲方指定的時間、地點、數量裝貨,并將貨物安全、及時、數量準確地運送到甲方指定地點及分為卸貨簽收;

      3、運輸途中必須保持貨物完好,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貨物遺失、貨損缺件均由乙方按甲方的銷售負責賠償;

      4、乙方運輸危險貨物時必須按照危貨運輸規則要求進行;

      5、道路上發生的事故,須由乙方負責處理;

      6、乙方安排車輛裝貨體積必須準確,確保按要求安排貨車,貨車必須保持車廂整潔,干燥及性能良好。

      五、運費結算時間及方式:

      1、運費價格:根據路途遠近當次定價;

      2、憑簽收單在簽收貨物后當次結算,以現金支付;

      六、運輸合同的有效時限,從20_年6月1日至20_年6月1日止;

      七、本合同共二頁一式二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朱學富 法定代表人:金義武

      代理人: 代理人:

      地址: 地址:澧縣澧陽鎮群星居委會 電話: 電話:

    貨物運輸合同 篇7

      甲方:(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郵編:

      經辦人:聯系電話:傳真:

      銀行帳戶

      乙方:中國外運公司(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郵編:

      經辦人:聯系電話:傳真:

      銀行帳戶:

      甲乙雙方經過友好協商,就乙方代理甲方辦理國際貨物運輸的有關事宜達成以下合同:

      1、甲方委托乙方代為辦理訂艙、報關、報驗、裝箱,轉運、代墊代付海運運費等相關運輸事宜。

      2,甲方委托乙方代為訂艙時,甲方應及時送交或者傳真給乙方正確、齊備的托運單據。托運單應明確標明甲方訂艙單位名稱、電話、傳真及聯系人并加蓋公章。托運單內容應注明貨物的件數、重量、體積、目的港、裝船日期、貨物品名、運費條款及特別要求。

      3、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報關、報驗時,應提供合法、合格、正確、齊全的報關報驗單證。依貿易性質不同可包括:合同、發票,商檢證書、許可證、核銷文件、報關單、手冊、裝箱單及有關批文等。

      4、甲方委托乙方代為辦理貨物的裝箱、中轉運輸時,應在托運單或者相關函電中予以明示。包括代為聯系倉儲、裝卸、轉運、短駁、裝拆箱等事宜。

      5、為了維護甲方利益,乙方可以為甲方代墊代付海運運費,港口費用及其他代理代辦費用。上述款項及運輸代理費可采用包干費或者本合同規定的其他方式由甲方支付給乙方,女,遇有關費率調整,應相應調整包干費.

      6、甲方在其委托乙方辦理的出口代運貨物中,不得夾帶易燃、易爆物品及國家規定的禁止出口的物品。

      7、乙方在接到甲方的訂艙單后,應立即前往船公司辦理配載等手續。除甲方能證明乙方在配載上有過錯外,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如果貨物未能夕口期配載,乙方應及時將有關情況通知甲方。

      8、乙方接到甲方的訂艙單后,甲方要求變更訂艙單所列事項的,應在貨物裝船--天前向乙方出具書面更改單,注明日期并加蓋甲方印章。因變更訂艙事項所引起的各項費用,由甲方全部承擔。

      9、除甲方能證明由于乙方的原因造成退稅單、核銷單等單據不能按期退交外,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但乙方應及時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告知甲方,并協助甲方盡快收回。

      10、甲方要求貨物緊急出運時,應事先在托運單"特別要求聲明"中注明或者以其他書面形式通知乙方,并由乙方最后確認航期,否則乙方不承擔延誤運輸責任。

      11、甲方同意于船開后_____天內,將乙方代墊代付的海運運費、港口費用、其他代理代辦費用及運輸代理費以______方式付給乙方。

      12、甲方如未按照合同的規定準時付費,每逾期一天,應向乙方支付未付部分萬分之五的違約金。在甲方未按照合同約定支付乙方費用時,乙方有權滯留相應的運輸單據,由此產生的所有損失和責任由甲方承擔。

      13、甲方未及時付費造成承運人依法留置貨物的,由甲方自行承擔責任。

      14、如貨物的滅失或損壞是由于我國《海商法》第五十一條所列明的原因造成的,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15、乙方在代理貨物運輸的過程中應盡心盡責,對于因乙方的過失而導致甲方遭受的直接損失和發生的費用承擔責任,以上損失不包括貨物因延遲等原因造成的經濟損失。在任何情況下,乙方的賠償責任都不應超出每件______元人民幣或每公斤______元人民幣的責任限額,兩者以較低的限額為準。

      16、本合同項下發生的任何糾紛或者爭議,應提交______海事法院審理。

      或者

      本合同項下發生的任何糾紛或者爭議,應提交______仲裁委員會,根據該會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

      (注:上述兩條款,只能選擇一項,請各單位自行決定。)

      本合同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17、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為一年.本合同期滿之日前,甲乙雙方如無異議,則自動延長一年;任何一方均可在期滿前提出終止合同,但應以書面方式通知另一方。

      18、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對本合同進行修改和補充、修改及補充的內容經雙方簽字蓋章后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本合同一式_____份。

      甲方:乙方:

      簽字蓋章:簽字蓋章:

      年月日

    貨物運輸合同 篇8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交通部《汽車貨物運輸規則》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托運人與承運人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貨物的名稱、規格、數量、價格、運輸時間等:

      貨物運到時間: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貨物承運起始時間: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承運人: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

      托運人: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

      收貨人: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

      貨物起運地點:____________

      貨物到達地點:____________

      貨物編號:____________

      品名:____________

      規格:____________

      性質:____________

      包裝方式:____________

      數量(件):____________

      重量(千克、噸):____________

      保險、保價價格:____________

      貨物價值:____________

      運雜費:____________

      結算方式:____________

      收貨人領取貨物及驗收方法:____________

      其他:________________

      托運人(簽章):____________

      簽訂時間:____________

      承運人(簽章):____________

      簽訂時間:____________

      收貨人簽收:____________

      第二條包裝要求:托運貨物的包裝,應當按照承托雙方約定的方式包裝。對包裝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又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裝。沒有通用方式的,應在足以保證運輸、搬運裝卸作業安全和貨物完好的原則下進行包裝。依法應當執行特殊包裝標準的,按照規定執行。

      第三條權利義務

      一、托運人的權利義務

      1、托運人的權利:

      ①要求承運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地點及運輸方式將貨物運送至目的地,交付給收貨人;

      ②貨物交付托運后,到達約定地點之前,可以變更到貨地點和收貨人,或解除合同,但應支付因此給承運人增加的費用和造成的損失。

      2、托運人的義務:

      ①按約定支付運雜費;

      ②如實告知承運人所托運的貨物的名稱、性質、重量、數量等;

      ③按約定的時間、地點向承運人交付貨物。

      二、承運人的權利義務

      1、承運人的權利:

      ①要求托運人按約定的時間、地點交付貨物;

      ②對按約定向托運人或收貨人收取運雜費。

      2、承運人的義務:

      ①在約定期限內將貨物運送至指定地點;

      ②及時向收貨人發出貨物到達的通知(a、電話;b、書面;c、其它);

      ③對托運的貨物要負責安全,保證貨物無短缺、無損壞;

      ④承運人應根據承運貨物的需要,按貨物的不同特性,提供技術狀況良好、經濟適用的車輛,并能滿足所運貨物重量的要求。使用的車輛、容器應做到外觀整潔,車體、容器內干凈無污染物、殘留物。對于承運特種貨物的車輛和集裝箱運輸車輛,需配備符合運輸要求的特殊裝置或專用設備;

      ⑤辦理交接手續時,應根據合同記載貨物名稱、數量、包裝方式等,核對貨物;

      ⑥對運輸貨物特別是貴重物品,提示托運人保險或者保價。

      第四條違約責任

      一、托運人責任

      1、未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托運的貨物,托運方應支付給承運方違約金______。

      2、在托運的貨物中夾帶、匿報危險貨物和禁運物品,造成車輛毀損或被相關執法部門查封、扣押或貨物滅失,給承運人造成損失的,托運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3、因貨物包裝原因,致使其它貨物或運輸工具、機械設備被污染腐蝕、損壞,造成人身傷亡的,托運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二、承運人責任

      1、由于承運人過錯,造成未按約定的期限將貨物運達,承運人應支付給托運人違約金______。

      2、因承運人責任將貨物錯送或錯交,應將貨物無償運至合同規定的到貨地點,交給指定收貨人。由此造成的貨物逾期到達,承運人應按______承擔違約責任。

      3、運輸過程中貨物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的,承運人按(a、有保價的,按保價聲明價格賠償;b、保險運輸按投保人與保險公司商定的協議辦理;c、按______承擔賠償責任;d、按貨物的實際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4、汽車聯運的貨物發生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的,應由與托運人簽訂合同的承運人承擔賠償責任。

      5、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規定條件下的運輸,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貨物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的,經舉證后承運人不

      承擔違約責任:

      (1)不可抗力;

      (2)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變化;

      (3)貨物的合理損耗;

      (4)托運方或收貨人本身的過錯;

      (5)包裝完整無損,而內裝貨物短缺、變質。

      第五條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可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調解或依法按第種方式解決:

      1、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條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在執行期間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可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當事人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事宜,法律、法規有規定的,按照規定執行。

      第七條本合同一式____份,雙方當事人各執____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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