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公司合同管理
一、 總則
1、為了促進公司對外經濟活動的開展,規范員工對外業務往來中的行為,明確員工在工作中的職責,防止公司蒙受不必要的經濟的損失,特制定本辦法。
2、合同作為明確合同雙方權利的義務的依據,具有法律約束力,故凡在經營管理活動中以公司名義與外界發生經濟往來的,應當簽訂經濟合同。
3、本辦法所指合同均采用書面形式,有關修改合同的文書、圖表、傳真件等均視為合同的組
成部分。
4、本辦法所包括的合同有限公司的房地產經營開發、建設工程、設計、銷售、借款、維修、保險等經濟方面的合同,不包括勞動合同。
5、公司由法律顧問根據總經理的授權,對合同進行動態監督管理,有關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等重要事宜由法律顧問對各部門實行指導。
二、合同的訂立的履行。
1、 與外界達成經濟往來意向,經協商一致,應訂立經濟合同。
2、 一般合同由各級經辦人自行擬稿,合同內容包括標的(指貨物、勞務、工程項目等),數
量和質量,價款或酬金,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等主要條款。
3、 國家格式化的合同由經辦人按合同紙上的要求填寫。
4、 重要合同由法律顧問負責擬稿。
5、 擬稿完畢后,經辦人填寫合同流轉單,將合同稿一并交部門經理審核。
6、 部門經理對合同稿進行審核,同意則轉財務部,否決則退回。
7、 財務部根據財務制度和資金情況對合同稿審核并簽署意見,同意則轉法律顧問,否決則由
經辦人根據情況退回,或者要求繼續流轉同時財務部意見予以保留。
8、法律顧問根據法律要求對合同稿審核并簽署意見,同意則繼續流轉,重要合同則再轉總經理,非重要合同則直接交印章保管人用印。
9、法律顧問對合同稿予以否決的.、則由經辦人根據情況建退回,或者要求繼續流轉的合同稿同時法顧問意見予以保留。
10、上述流程中財務部、法律顧問予以否決,而根據經辦人要求繼續流轉的合同稿,必須最后經總經理審核。
11、總經理對重要合同稿和有爭議合同稿予以審核并具有終審權,同意則交印章保管用人印,否決則退回。
12、審核意見簽署在合同流轉單上,審核同意的應同時在其中一份合同正本簽字,作為財務部做財務處理的依據。
13、合同簽章生效后,交財務部,其中有各相關人員簽署意見的合同正本由財務歸檔,合同流轉單和另外一份合同或復印件由辦公室歸檔,合同有關的業務資料由相關的業務部門保管。
14、合同訂立后,在履行過程中,經辦人員應及時掌握合同執行情況,對涉及合同履行中的變更、解除等重要事項,應及時匯報,并依上述流程履行審核手續。
15、作廢的合同應依上述流程履行手續,并將所有份數合同隨附,最后由辦公室歸檔。
16、有關合同訂立、變更、解除等事宜使用印章,以合同流轉單上的簽字為準,不另行遵照公司有關印章管理辦法規定。
三、合同資料的管理。
1、合同作為公司對外經濟活動的重要法律依據和公司內部明確職責的憑證,有關人員應保守合同秘密,并及時按機密程度專門歸檔。
2、 合同正本一份存財務部,一份存辦分室,只有一份正本的,正本存財務,復印件存辦公室。
3、 各有關人員應按合同妥善保管與合同有關的資料,包括與有關的文書、圖表、傳真件以及
合流轉單等。
4、每一合同履行完畢或長期合同的每一階段完成,各有關人員應及時將上述有關資料整理清楚,交檔案整理清楚,交檔案管理人員存檔。以上資料不得隨意得置、銷毀、遺失。
四、責任
1、凡因越權處理合同事宜、未及時匯報情況和遺失合同有關資料而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追究其經濟和行政責任。
2、 故意或重大過失而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移送有關國家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
五、附則。
1、 本辦法適用于公司本部和各下屬公司。
2、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生效實施,解釋權歸公司總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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