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運專用的運輸合同
根據經濟合同法和省海上運輸管理規定的要求,×××(簡稱甲方)向省交通廳海運局(簡稱乙方),計劃托運 貨物,乙方同意承運,特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互相制約,具體條款經雙方協商如下:
一、運輸方法
乙方調派 噸位船舶一艘(船舶吊貨設備),應甲方要求由 港運至 港,按現行包船運輸規定辦理。
二、貨物集中
甲方應按乙方指定時間,將 貨物于 天內集中于 港,貨物集齊后,乙方應在5天內派船裝運。
三、裝船時間
甲方聯系到達港同意安排卸貨后,經乙方落實并準備接收集貨(開集日期由乙方指定)。裝船作業時間,自船舶抵港已靠好碼頭時起于 小時內裝完貨物。
四、運到期限
船舶自裝貨完畢辦好手續時起于 小時內將貨物運到目的港。否則按貨規第3條規定承擔滯延費用。
五、啟航聯系
乙方在船舶裝貨完畢啟航后,即發報通知甲方做好卸貨準備。如需領航時亦通知甲方按時派引航員領航,費用由 方負擔。
六、卸船時間
甲方保證乙方船舶抵 港錨地,自下錨時起于 小時內將貨卸完。否則甲方按超過時間向乙方交付滯延金每噸0.075元,在裝卸貨過程中,因天氣影響裝卸作業的時間,經甲方與乙方船舶簽證,可按實際影響時間扣除。
七、運輸質量
乙方裝船時,甲方應派員監裝,指導工人按章操作,裝完船封好艙,甲方可派押運員(免費一人)隨船押運。乙方保證原裝原運,除因船舶安全條件所發生的損失外,對于運送 貨物的數量和質量均由甲方自行負責。
八、運輸費用
按省水運貨物一級運作率以船舶載重噸位計,貨物運費 元,空駛費按運輸的50%計 ,全船運費為 元,一次計收。
港口裝船費用,按省港口收費規則有關費率計收。卸船等費用,由甲方直接與到達港辦理。
九、費用結算
本合同經雙方簽間后,甲方應先付給乙方預付運輸費用 元。乙方在船舶卸完后,以運輸費用憑據與甲方一次結算,多退少補。
第十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副本一式 份,交 等部門各存一份備案。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由雙方按照 交通廳海上運輸管理的有關規定充分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提交 公證處公證(或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鑒證)。
甲 方: (蓋章) 乙 方: (蓋章)
代 表 人: (簽章)
開戶銀行:
帳 號:
年 月 日訂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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