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閩京滬部分法院多元化調解工作的考察報告
11月3日至11月7日,受院黨組指派,我和民二庭劉志新法官到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保安區人民法院,珠海市南灣法庭,汕頭市金平區人民法院、龍湖區人民法院,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思明區人民法院進行了為期五天的關于“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課題的考察。劉志新法官還單獨到上海浦東新區法院作了考察。通過計算機網絡,我還對上海市松江區法院、北京市朝陽區法院作了考察。收獲很大,受到很多啟發,對我院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工作有了進一步認識,更堅定了改革的信心。
一、基本情況
總體印象是硬件設施一流,很多法院有多元化調解意識,部分法院已經開始了實踐。但是各地普遍處于探索階段,認識亟待提高,效果不十分明顯。改革中,或多或少存在著各種有待于解決的問題,例如,調解銜接不順暢,領導重視程度不夠,探索工作比較保守,過于追求形式不求實效,一些法院僅僅為實現了訴訟案件負增長而沾沾自喜等等。
1、汕頭市基層法院
在考察的基層法院中,汕頭市的兩個基層法院是僅有的沒有搞“多元化”改革的法院。在汕頭經濟特區的龍湖法院考察,通過與立案人員交談了解到:由于近年來汕頭經濟始終不景氣,訴訟案件本來不多(全院在編100人,年受理各類案件約4000件),而且呈下降趨勢,“根本沒必要搞多元化調解”。
2、廈門市基層法院
廈門市人大常委會于XX年10月26日審議通過了《關于完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決定》,是全國第一個關于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地方立法文件。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也相應出臺了文件,用于指導和支持、鼓勵基層法院進行探索和實踐。思明區法院沒有設立人民調解室,但其濱海法庭自XX年8月起與司法所建立了聯系,開展了委托人民調解組織調解工作,每年通過人民調解解決民間糾紛百件左右(其三年收案為2251件)。
3、深圳市的基層法院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中標最高人民法院XX年年重點調研課題《關于建立完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調研》。在運用多種方法調研的同時,深圳中院成立了以院長為組長的工作領導小組,派出中院法官到基層法院掛點指導人民調解組織。2010年3月,該院完成了調研報告。
該報告從宏觀上提出了“著眼于整個國家轉型的時代背景,著眼于構建和諧社會的大局,充分考慮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因素以及社會公眾的實際需求,正確定位各種糾紛解決方式的職能,厘清有關糾紛解決機制的一些模糊認識”等指導思想,并對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與和諧社會的關系、現行機制存在的問題、原則和理念及機制的重整與架構作了一定探討。
在實效方面,深圳尚處于對訴訟調解、行政調解及民間調解等方面的調研、探討階段。
其下轄的保安區法院,作為案件數量最多(在編人員約300人,2010年收案約5萬件)的法院,雖然在硬件設施、管理和便民利民方面比較突出(根據直觀觀察和偶遇的領導視察規模判斷),但是并沒有直接開展指導人民調解工作和法院附設adr工作,僅在本院設一間由一名法官和兩名事務性書記員負責主持的調解室,進行了法院內部多元化調解的初步探索,但實際工作效果并不明顯。
4、珠海市基層法院
珠海市的南灣法庭,于XX年年7月被最高人民法院授予“全國法院指導人民調解工作先進集體”稱號,也是考察中見到的唯一直接在法庭設立人民調解室的基層單位。
該法庭在立案窗口設立專門接待選擇人民調解的工作人員,在充分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礎上,為來訪人提供及時、便捷的人民調解程式。在立案大廳的另一側是兩間環境優雅、布置講究的人民調解室。兩位年輕的人民調解員禮貌地接待來訪人。經庭長介紹,該區區委,院黨組、特別是院長對法庭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探索給予了充分的肯定和支持,并放手讓他們大膽嘗試、積極探索。司法行政部門積極配合。法庭在協調各相關方面關系,穩定人民調解員隊伍,解決人民調解員待遇、培訓人民調解員、指導人民調解和機制探索等方面付出了相當大的努力。該法庭8名法官,年受理各類案件約2400件,法官壓力很大。2010年委托、指導人民調解成功近百件民商事糾紛,社會效果很好。
5、北京朝陽區法院和上海市浦東新區、松江區法院的基本情況。以上三個基層法院是我國開展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探索和實踐較早而倍受矚目的法院。其特點是:法院人才資源豐富,案件數量驚人(近年來受理各類案件都在五萬件左右);法院科技運用水平高,均及時將現代科技應用于審判管理院務、審判、隊伍管理和具體審判工作以及對外宣傳等,例如各院都建立了自己的網站,設置電子安檢設備等;地區經濟發達、群眾文化層次較高、法律意識較強。
2010年全年,北京朝陽區法院通過人民調解化解糾紛1000余件、松江區法院3000余件(含指導交警調解)。松江區法院院長還做客東方網站、邀請最高人民法院和國內專家學者到院進行調研研討、通過人民法院報等媒體宣傳和介紹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為推進完善我國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進程起到了積極作用。
二、取得成效的原因
1、立法機關、黨政部門重視,特別是一把手肯定、支持、放權,是改革成功的保障。廈門、深圳、珠海和松江法院的實踐和探索的成就都證明了這一點。
2、指導實踐的思想是成功的基礎。落實者的膽魄、學識和奉獻是實效的保障。通過與南灣法庭庭長的交談和廈門中院研究室主任對其了解的基層主管改革負責人的介紹,了解到改革者的學識和改革的艱辛。
3、立案窗口是關鍵。珠海市南灣法庭就是發揮了立案窗口的訴前引導、分流作用,取得了實效,贏得了榮譽。
4、穩定、高素質的人民調解隊伍是保證。南灣法庭固定兩名人民調解員,專門從事調解工作,使糾紛得以替代性方式解決。上海市浦東新區法院于2010年11月8日在本院立案廳設立了21個人民調解室。體現了其大力開展人民調解的魄力和決心。
5、現代科技的應用是改革的催化劑。通過法院自己的網站,可以進行“多元化”改革的宣傳,甚至可以通過網絡實現遠程調解。
6、多方聯絡,互相配合。特別是與司法行政機關和人民調解組織的聯系,政府的財政支持,對實現多元化解決糾紛機制的建立和運轉起到了積極作用。
7、上級法院的支持與重視。深圳市和廈門市的研究室都十分重視本地區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調研和指導。這對轄區各基層法院在確定改革方向、統一改革態度和思想及實施方法等方面無疑能起到巨大的促進作用。
8、參與“改革者”的學識、魄力和付出。通過考察發現,改革成效的背后,都有以改革骨干為核心的,有較強法律意識、勇于探索、思想解放、敢于碰硬、甘于奉獻的團隊。
三、幾點啟示
通過初步考察,覺得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建立,應當著重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深入探索和提高:
(一)認識問題
1、思想應當進一步解放。很多法官本身過于崇尚審判的最高權威性和裁判的終局性,缺乏調解意識,更談不上多元化調解意識。甚至認為調解會弱化審判,損害國家司法權威。多元化調解是“不務正業”,不過是使法院少辦幾個簡單民商事案件而已。根本不相信人民群眾和其他社會力量化解人民內部矛盾及糾紛的積極性和能力,更沒有深刻認識到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完善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方面,是實現法治現代化的必由之路,是時代的要求,是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重要保障,也是求真務實地踐行科學發展觀體現。
2、從實際出發,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積極探索和總結經驗。不要過于依賴國外體制框架、經驗、理論和國內學者的書面理論,而“照葫蘆畫瓢”,過于注重形式。改革者應當親臨審判一線從實際出發,認真總結出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客觀規律,特別是其背后的深層次的經濟、社會、政治、法律背景,特別是對“民間法”予以重視和了解,沒有系統的適合中國特色的理論作為指導。當前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完善,是需要建立在實踐探索基礎上的理性思維成果來進行指導實踐的,對國外和學者的觀點是需要同中國實踐相結合,必須經過實踐檢驗后才能理性地運用。應當盡量避免機械地盲從。
3、對“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概念應當深入清醒地認識。首先,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概念中的多元化,是指法院內部化解矛盾機制的多元化,法院內部與外部人民調解組織、行政機關、仲裁機構、社會中介機構及特定的個人等互相銜接的多元化(法院附設adr)和法院指導下的人民調解等多元化化解糾紛方式(民間adr)等等。方式包括和解、調解、仲裁、訴訟、公證等。不能把“多元化”僅僅理解為法院內部審判過程中訴訟調解的多元化,或者理解為非訴訟化解糾紛方式。考察中,通過與立案法官交談發現,他們往往把民事訴訟法的“不告不理”原理,理解為法院不受理即不能進行處理。消極地認為只有通過法院立案受理后,化解糾紛才是法院的事情,否則就會越權。開展多元化也只能在法院內部調解,人民調解等只能在法院外面進行。深圳保安區法院就是如此。雖然其案件已經超過5萬件,但是,更多的精力忙于現代化硬件設施的建設,忙于內部管理,忙于接待各級領導視察指導,對于立案窗口和替代性糾紛解決方式根本沒有給予足夠的重視(這是筆者考察的感性認識)。其次,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概念要求克服消極等待思想,即消極等待國家立法或最高人民法院具體規定出臺后再“依法”實施。其實,我國民事訴訟法早已規定了法院對人民調解的指導義務,最高人民法院早在XX年已經公布了關于調解的司法解釋,采用了國外法院附設adr理論,明確規定了委托調解、邀請調解、中間人調解和調解協議的司法確認等。第三,最高人民法院采用“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概念本身含有“有待探索”的意思,否則應當定義為“多元化解決糾紛機制”。應當看到,國家政策、法律雖然對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有所倡導和規定,但上述規定的可操作性不夠強,我國目前多元化解決糾紛的機制尚有待于進一步完善。因此各基層法院應當在上述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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