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工程價款結算條件的法律知識
工程價款結算的前提條件是什么?
工程價款結算也就是在一個工程完工之后,當根據約定進行付款,結算的活動。在實際生活中,遇到不結工程款的情況非常多,因此而產生的糾紛也不在少數。那么大家知道工程價款結算的前提條件是什么嗎?下面讓小編為大家介紹一下吧。
工程價款結算的前提條件:
1、工程質量高于合同效力。
解決施工合同糾紛首要問題是審查合同效力,合同有效與否將產生不同法律后果。有效合同產生締約人所預期的法律后果,而無效合同則產生法定后果,包括返還財產、折價補償和賠償損失等。《解釋》貫串了盡量使合同有效原則,大大縮小了無效合同的范圍。
無效合同包括《解釋》第1、4條規定的五種無效情形和《民法通則》、《合同法》等規定的合同無效情形。《解釋》第2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該處理方式體現建設工程質量標準高于合同效力的原則,確立了工程合格是支付工程款的必要條件。因為建筑立法旨在維護建筑市場秩序和保證建筑工程質量,合同無效但完成的建設工程合格吻合建筑立法目的,承包人付出的人力物力應當得到回報。
同時,如果發包人無償接受合格工程不支付價款亦違反公平原則,故承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的,應當支持。根據《解釋》第3條:合格工程包括竣工驗收合格工程和竣工驗收不合格,但是經過承包人修復后驗收合格工程。
對竣工驗收不合格經過修復仍然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嚴重背離發包人的締約目的,對其毫無利用價值,讓其接受并且支付工程款違背公平原則,故《解釋》第3條規定:“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
根據《解釋》第3條確立的工程質量標準高于合同效力原則,可以確立以下規則:無論合同是否有效,工程質量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支付工程款;經修復仍然驗收不合格的,發包人可以不支付工程款。
據此,《解釋》第10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相應的工程價款;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的,參照本解釋第3條規定處理”;第16條第3款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工程價款結算參照本解釋第3條規定處理。”
2、黑白合同,以白合同作為結算依據。
招標人和中標人按照招投標文件和中標通知書訂立并且經過備案的合同稱為“白合同”。但在中標前后,雙方另行簽訂一份或數份與備案合同實質內容(包括價款、質量和工期)不一致的合同,即“黑合同”。施工中,黑合同得以履行,白合同束之高閣。
在結算糾紛案件中,一方主張按照“黑合同”結算,對方則主張按照“白合同”結算。《解釋》第21條規定應當以“白合同”為準:“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另行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經過備案的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應當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根據。”因為《招標投標法》46明確規定:“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黑合同”實質內容背離白合同并且未進行備案,違背了《招標投標法》的強制性規定,不產生變更“白合同”的法律效力。但是在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經常發生合同變更的情況,這就涉及到黑白合同與合同變更的界限問題。為避免黑白合同,當事人變更合同價款、質量和工期等實質內容時,要及時到招標投標辦公室辦理備案手續,以免發生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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