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關于夜間加班的規定
有很多的員工都有過夜間加班的經歷,但是很多員工都不知道一些關于勞動法加班的規定。下面是小編為你精心推薦的勞動法夜間加班規定,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勞動法夜間加班的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31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
此外,《勞動法》第41條規定: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勞動法》第38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勞動法對工作時間與加班時間的規定
1、《勞動法》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
2、勞動部《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企業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職工,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一企業中的高級管理人員、外勤人員、推銷人員、部分值班人員和其他因工作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的職工?
二企業中的長途運輸人員、出租汽車司機和鐵路、港口、倉庫的部分裝卸人員以及因工作性質特殊,需機動作業的職工;
三其他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范圍的關系,適合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
3、《〈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問題解答》
《勞動法》規定,在法定休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職工在四種特殊情況下被要求加班不得拒絕。用人單位組織職工延長工作時間可不受法律規定的條件限制,但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標準支付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
勞動法加班費規定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150%*日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200%×日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300%*日工資報酬)
第五十一條 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100%帶薪)。
《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8]3號)
根據《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國務院令第513號)的規定,全體公民的節日假期由原來的10天增設為11天。據此,職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數和工資折算辦法分別調整如下:
一、制度工作時間的計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節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時數的計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時。
月工作小時數:20.83×8=166.67小時/月。
二、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
按照《勞動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據此,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為: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21.75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21.75×8)=月工資收入÷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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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2000年3月17日勞動保障部發布的《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0]8號)同時廢止
如果地方有工資支付條例或辦法的,還包括這些條例和辦法
2、《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對“日工資、小時工資”折算方法的演變
二000年三月十七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也發布了一個勞社部發〔2000〕8號《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
該通知的全文為“根據《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國務院令第270號)規定,全體公民的節日假期由原來的7天改為10天。據此,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數和工作時間分別調整為20.92天和167.4小時,職工的日工資和小時工資按此進行折算。”
可見,當時,并沒有區分“平均工作天數和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而是規定“工資折算”按“平均工作天數和工作時間”進行操作。所以之前關于加班工資折算并沒有像現在這樣導致理解的分歧。
但,二00八年一月三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布的(勞社部發[2008]3號)《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將“平均制度工作天數”和“工資折算”作了區分,規定:“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這種規定顯然更為合理,因為法定節假日根據勞動法的規定是發放工資的。換句話說,法定節假日是視為工作來計算和發放工資的,如同婚喪假、帶薪年休假、參加法定社會活動一樣。反過來說,如果折算工資要剔除法定節假日的話,那是不是婚喪假、帶薪年休假、參加法定社會活動也要剔除呢?如果都剔除的話,顯然是不合理的,也會帶來操作的煩瑣。
3、根據《勞動法》的規定,法定節假日工作并不是“另行支付”三倍工資,而是“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顯然,《勞動法》的規定并不是規定“另行支付”,而是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應當支付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尤其要注意的是,《勞動法》這里的表述也不是所謂“加班工資”,而是“工資報酬”,也就是說是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全部工資報酬,并不是像有些人認為的,除了應當支付的法定節假日工資之外還須“另行”支付“三倍加班工資”。
法律規定晚上加班幾倍工資
一、晚上加班幾倍工資
1、對于晚上加班工資的計算:
(1)在日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按照不低于小時工資基數的150%支付加班工資;
(2)在休息日工作的,應當安排其同等時間的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3)在法定節假日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300%支付加班工資;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一條
二、加班工資爭議該怎么舉證
1、對于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的意見,應由勞動者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后果。因此,只有當你有證據證明相關證據由對方掌握時,才由用人單位方承擔舉證責任。關于加班工資,你應提供雙休日確有加班事實的證據。公司保管的考勤卡顯然能記載你雙休日上下班的情況,你可要求公司提供考勤記錄以證實你加班的事實,若公司拒絕提供,應由其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至于加班費是否已足額支付則應由用人單位舉證證明;
2、我國的舉證原則是誰主張誰舉證,勞動者需要提供的就是他主張的權利需要的證據,有需要用人單位提供的,如果用人單位不提供,可以申請法院調取,法院調取的時候用人單位也不提供的,可以直接推定存在,這些在法律上都是有明確規定的,所以如果遇到這種情況,勞動者主張權利的時候一定不要怕,只要有實打實的證據,不需要擔心取證不到,因為你取證不到,還有法院呢,法院取證不到直接推定對你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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