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安全工作職責
學校安全工作職責(一)領導、組織其轄區內學校安全管理工作,實行行政領導負責制,學校安全工作職責。
(二)定期召開學校安全工作會議,督促、檢查本地區學校安全管理工作。研究、解決學校安全管理工作存在的問題,對事故隱患及時采取有效治理和防范措施。
(三)責成有關部門對本地區內學校安全管理工作實施監督管理,落實學校安全管理工作專項資金;檢查考核本地區學校安全責任制落實情況。協調-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有關安全工作的重大事宜。
(四)負責學校校園周邊環境的綜合治理。
(五)指導處理學校重特大安全事故。
(六)其它應由政府處理的學校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條 教育行政部門(含其他學校主管部門)在學校安全管理工作中的職責。
(一)對所管學校安全管理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二)制定本地區學校安全管理工作的年度計劃,落實年度學校安全管理工作。
(三)與下一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簽訂安全管理工作責任書,并考核其落實情況。
(四)督促學校排查隱患,落實整改措施,并對本部門無力解決的整改項目及時上報同級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
(五)接受本級政府和上級部門對學校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導、監督和檢查。
(六)負責學校重特大安全事故處理的具體工作和一般安全事故處理的領導與指導工作。
(七)其它應由教育行政部門處理的學校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條 學校在學校安全管理工作中的職責和任務。
(一)建立與本校安全管理工作相適應的機構,配備專職或兼職安全管理人員,落實責任和經費。
(二)建立健全學校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制定學校安全事故預防措施和事故搶險預案。
(三)制定本校安全管理工作年度計劃,落實年度工作。
(四)負責與本校各職能部門簽訂安全責任書,將安全責任落實到具體部門和有關人員,并考核其執行情況。
(五)定期開展安全檢查,排查隱患,落實整改措施,并對本校無力解決的問題如實上報主管部門或同級政府。
(六)定期排查校園危房,保證師生員工人身和財產安全。
1、學校應在建設、安全等有關部門指導下,從檢查、鑒定、報告、排除等4個環節對本校危房進行認真徹底地清查。由有資質的部門出具危房鑒定書,并逐一分類登記造冊,建立危房檔案,及時向當政府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2、學校所有教學生活用房及設施均應納入查危排危范圍。重點是教學樓、辦公樓、學生宿舍、教職工宿舍、實驗室、食堂、體育場館、俱樂部、鍋爐室、燃氣設施、廁所、圍墻及運動場各種體育設施。
3、消除學校危房應嚴格依據危房鑒定所確定的級別,分別處置。屬于D級危房的立即封停使用,予以拆除。對其它危房應在建設、安全等部門指導下,采取相應措施予以改造。對查明的危房要在當地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及時制定排危方案,爭取有關部門支持,落實資金,保質保量完成排危工作,工作總結《學校安全工作職責》。
(七)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衛生部《學生集體用餐監督管理辦法》,切實加強學校食品衛生管理,自覺接受衛生防疫部門監督。
1、學校食品的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具備必要的設施設備和管理制度,取得衛生部門頒發的衛生許可證等有關證照。
2、校內食堂、面包房、小賣部、豆奶房等要證照齊全,加強衛生防疫工作,強化生產、銷售、保管等各個環節的管理,堅決取締校內無證飲食攤點。
3、學校對食品的采購、加工、儲存、運輸和銷售等環節要進行嚴格控制和管理,做以層層把關,層層監控,層層落實,將管理制度、工作責任落實到班組,落實到人頭。
4、對大宗物品實行集中采購制度,對小宗物品實行定點采用制度,供貨單位必須具備衛生合格的資質證明,提供的貨物要同時具備質量合格證和衛生合格證。堅持食品采風索證制度,嚴禁采購“三無”產品。
5、建立嚴格的學校食堂管理制度。從業人員應按規定定期進行培訓和體檢,持有衛生部門頒發的健康證明方可上崗。對患有傳染性疾病的人員要立即調離。堅決禁止無關人員進入食堂的操作間和倉儲間。建立食品的試嘗和留樣制度。
6、學校要隨時掌握當地流行性疾并食源性疾病和飲水污染的`情況,采取切實有效的預防措施,杜絕疾并流行性疾病和中毒事故的發生。
(八)加強對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管理。
1、采購危險物品實行專人負責制。必須到取得國家化學危險物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購買質量合格產品。不得購買過期或未作檢驗的產品;不得購買品牌和標志與有關規定不相符的產品;不得購買所裝介質與包裝說明不相符的產品;不得購買沒有詳細使用說明的產品。
2、危險物品要經過嚴格的驗收才能入庫保管。保管室要建立嚴格的管理制訂,根據各種危險物品的特性制作標簽,分類擺放并注明明顯的危險警示符號,妥善保管。嚴禁各類危險物品混裝混用。保管室應配備相應的防火、防毒、防爆、防腐蝕器材。保管室嚴禁無關人員進入,嚴禁兼作職工宿舍。
3、教學、科研、生產中領取使用危險物品必須建立嚴格規范的管理制度。教學中使用危險物品應由實驗室相關人員領取,在教師指導下分給學生。
(九)做好學生集體活動的安全防范工作。建立學生集體活動報告制度,切實落實學生集體活動安全責任制。冬(夏)令營和春(秋)游等活動要事先制定活動方案(必須包含安全措施),經批準后進行。堅持“誰組織,誰負責;誰批準,誰負責”的原則。嚴禁組織中小學生參加與教育教學無關的商業性活動。
(十)發展校辦產業,開展勤工儉學必須做到:不準生產經營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險品;不準組織學生參加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或其他有損學生身心健康的活動;不準使用未達到安全標準的機器、設備及廠房;不準開辦小煤礦或其它礦廠;嚴禁組織師生到煤礦參加任何活動。
(十一)預防為主,防消結合,抓好學校的消防安全工作。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學校應認真履行以下消防工作職責。
1、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2、實行防火安全責任制,確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3、針對學校的特點,對師生員工進行消防安全和火災逃生教育。
4、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5、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消防設施 器材完好有效。
6、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并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標志。
7、簽訂消防責任書,落實消防責任制。
(十二)安全事故發生后,學校領導要立即到達現場,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按照有關規定立即如實報告有關部門,并通知受傷害者的父母(監護人)。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拖延不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學校應及時成立事故處理小組或指派專人負責事故的處理,并主動配合有關部門做好事故調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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