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對兼職的規定有哪些
我們在兼職的時候都要了解很多的知識,包括勞動法對兼職的一些法律規定。下面是百分網小編為你精心推薦的勞動法兼職的規定,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勞動法對兼職的規定第六十八條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后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第七十一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七十二條 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
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兼職勞動的法律規定首先,《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第四項規定“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影響,或經用人單位指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這條規定可以理解為:用人單位雖然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但并沒有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法律是不加于干涉的,勞動者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的勞動關系就可以合法存在。因此,是否允許兼職的存在,《勞動合同法》把決定權讓渡給了用人單位,即用人單位可以按照被單位需要進行對員工進行處罰或糾正,解除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當然也可以不予追究。
其次,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一規定,“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可以看出,法律雖然不禁止勞動者與多個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但是也不提倡和支持。
再次,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五章關于非全日制用工的有關規定,在后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情況下,非全日制勞動者可以與多個用人單位建立多個非全日制的勞動關系。
因此,《勞動合同法》實質上承認了兼職勞動關系的客觀存在,對兼職勞動關系是一種不提倡也不禁止的態度。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第四項規定: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影響,或經用人單位指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可見,兼職勞動的存在必須以不侵犯原用人單位的利益為前提,勞動者從事兼職勞動必須受到以下幾個方面的限制:
(一) “勞動義務”和“忠實義務”,這是勞動者最基本的兩項義務,是勞動法律關系建立目的的必然要求。因此,勞動者必須根據勞動合同以及相關法律的規定,對用人單位承擔提供勞動的義務,并衷心維護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否則為違法兼職。《勞動法》應具體明確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因為從事兼職勞動而違背勞動義務和忠實義務時,可采取的具體措施,如:停止支付工資、要求其停止兼職活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直至解除勞動合同等。
(二)限制某些類型的兼職。目前,我國《國家公務員法》、《公司法》中規定了禁止勞動者兼職的一些情形,如,禁止國家公務員進行兼職;禁止擔任公司、企業的董事、經理等高級經理人員兼任同類企業的職務;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雙方自愿的基礎上,可對競業禁止加以約定,違反該約定就應承擔違約責任。我們應嚴格執行這些限制性制度條款,依法對兼職勞動加以約束和規范,以保證公平競爭。
員工日工資計算方法在職工制度工作時間計算方面,年工作日為250天,由365天扣除104天休息日再扣除11天法定節假日所得;季工作日為62.5天,由250天÷4個季度所得;月工作日為20.83天(原來是20.92天),由250天÷12個月所得。工作小時數的計算方法為:以月、季、年的工作日×每日8小時。按勞動法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
通知明確,職工月計薪天數21.75天,由(365天-104天)÷12個月所得。職工日工資的計算辦法為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小時工資的計算辦法為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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