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系成立的條件
事實勞動關系,是我國司法實踐中相對普遍的一個法律關系。那么,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成立事實勞動關系的條件有哪些?現在,小編將在下文就該問題為您做詳細解答,希望能夠幫助大家解決相關地法律問題。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第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勞動關系成立: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延伸補充:
事實勞動關系證明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
相關工傷賠償的法律法規: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九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以上就是我們關于事實勞動關系成立的條件有哪些的法律解答。在實踐中,盡管會有些用人單位為了逃避法律責任而故意與勞動者拒簽勞動合同,但是,只要勞動者能就存在事實勞動關系提供相應證明,就能夠充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果您對我們的解答還有其他疑問,您可以聯系我們,我們將盡快為您提供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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