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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私了協議書注意事項 工傷私了協議受法律保護嗎
日期:2023-02-18 22:27:42    编辑:网络投稿    来源:互联网
工傷私了協議注意事項  1. 協議中應該明確勞動者的身份  考慮到私了協議簽訂后,單位不履行或者工傷復發等情形,勞動者有要求變更私了協議的可能,因此為了便于以后的證據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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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協議中應該明確勞動者的身份

    工傷私了協議注意事項

      考慮到私了協議簽訂后,單位不履行或者工傷復發等情形,勞動者有要求變更私了協議的可能,因此為了便于以后的證據收集,在這里最好能體現出勞動者本人的入職時間,工作崗位,工資多少等信息。

      2. 應該明確工傷發生的事實

      同樣為了上面所說的理由,在工傷私了協議中應該能明確確定發生工傷的時間,過程以及原因。這對后來的工傷認定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3. 賠償的項目盡量模糊

      協議書中約定的是一次性傷殘賠償補助金還是一次性勞動就業補助金?是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還是勞動年限的補償金?是醫療費還是護理費等?這些項目從單位角度來講,約定的越明確越好,但是對于勞動者來講,則越模糊越好。具體尺度如何把握,要看雙方的法律知識水平和實戰經驗。

      4. 表達意思要模糊。

      比如,在法律上賠償不同于補償,如協議中用“補償” 兩個字,將無法準確表達企業是基于其過錯才給予勞動者的賠償,勞動者在接受單位的補償金后,仍可以基于企業的過錯,再一次向單位理賠。

      5. 建議少寫對權利放棄等用語

      企業與員工簽訂賠償協議,無非是想一次性了解糾紛,避免以后麻煩,所以協議的最后,單位一般要加上“協議雙方履行以后,糾紛了結”、“雙方無涉”、“不得再向對方主張任何權利”等權利義務終結的字樣,這種用語要盡量得少或者不加。

      相關知識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工傷待遇方面的爭議,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六條規定: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應當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訴。第二十一條規定:當事人雙方可以自行和解。

      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法律不但允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進行協商解決,而且《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協商解決。上述規定,實際上體現了工傷賠償的私權性質,尊重了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則。

      一般情況而言,工傷賠償的程序有:工傷認定程序,勞動部門根據雙方提供的證據以及核實到的情況,在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結論;勞動能力鑒定程序,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可以延長30日;工傷賠償勞動仲裁程序,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勞動仲裁申請后,應當在組成仲裁庭后60日內作出仲裁裁決。按照以上程序,勞動者得到工傷賠償一般要4至5個月。因此,如果否決工傷私了協議的效力,根據江蘇省勞動仲裁委員會20xx年會議紀要,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進行補足,那么,用人單位便不會和勞動者進行私了,勞動者只有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勞動仲裁后,才有可能獲得賠償。一方面,占用了勞動行政部門、仲裁委員會的社會資源,同時也牽涉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人力物力,不利于勞動者權益的及時維護。

      如果否認工傷私了協議的效力,也會陷入一個怪圈。假定一個工傷事故私了后,勞動者再申請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勞動仲裁,一套程序走完后,勞動者獲得的賠償肯定要比私了要多一些(按江蘇省勞動仲裁委員會紀要,不論少多少,勞動者都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補足,如果不會變多,勞動者也不會再申請仲裁了),如用人單位對仲裁裁決不服,由于目前勞動爭議訴訟案件受理費只有10元,法院適用簡易程序的話還減半收取,用人單位很有可能向法院提起訴訟,由于法院強調訴訟調解,勞動者在法院調解時,必然會作出一些讓步,很有可能賠償數額又回到私了的金額。

      具有可變更、可撤銷情形工傷私了協議的救濟途徑:

      賦予工傷私了協議法律效力,由于有的勞動者未進行勞動能力鑒定,或雖已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由于勞動者相對于用人單位而言,處于弱勢地位,私了協議很可能存在重大誤解、顯失公平的情形,勞動者如何獲得救濟?

      《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因此,工傷私了協議在具有以上可變更、可撤銷情形時,勞動者在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后,確定工傷私了協議存在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時,可申請法院撤銷或變更私了協議,如法院撤銷私了協議的話,勞動者可以再行申請勞動仲裁委員會進行勞動仲裁。在私了協議未撤銷前,勞動者應不得申請勞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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