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單范文土地轉讓合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合同當事人雙方:
出讓人(以下簡稱甲方):買買提尼亞孜
受讓人(以下簡稱乙方):趙社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出讓人根據法律的授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的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
第二章 出讓土地的交付與出讓金的繳納
第三條 出讓人出讓給受讓人的宗地位于新疆阿克蘇地區溫宿縣恰格拉克鄉古勒巴格村四組 ,出讓宗地面積大寫_叁佰伍拾_畝(小寫350畝)。土地用途為退耕護還林用地。 第四條 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的用途為退耕護還林用地。
第五條 出讓人同意在2017年 5 月 26 日前將出讓宗地交付給受讓人。
第三章 現狀土地條件。
第六條 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期為30年,自出讓方向受讓方實際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劃撥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手續的,出讓年期自合同簽訂之日起算。
第七條 本合同項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人民幣大寫 壹佰陸拾捌萬元 (小寫:1680000元)。
第八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后,2017年12月31日前,受讓人須向出讓人繳付人民幣大寫 壹佰壹拾柒萬陸仟元(小寫:1176000元)作為土地的出讓金。
第九條 受讓人同意按照本條第_一_款的規定向出讓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一)本合同簽訂之日起2017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上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剩余部分,伍拾萬零肆仟元(小寫:504000元)。
(二)按以下時間和金額分兩次向出讓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分期支付土地出讓金的,受讓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土地出讓金時,應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向出讓人支付相應的利息。
第十條 本合同簽訂后_貳_日內,當事人雙方應依附件《出讓宗地界址圖》所標示座標實地驗明各界址點界樁。受讓人應妥善保護土地界樁,不得擅自改動,界樁遭受破壞或移動時,受讓人應立即向出讓人提出,復界測量,恢復界樁。
第四章 不可抗力
第十一條 任何一方對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負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第十二條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24小時內將事件的情況以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發生后3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五章 違約責任
第十三條:乙方未能按時支付地價款,應以每日未付部分的千分之叁點作滯納金支付給甲方。如未能按時付款超過3個月的,視同終止履行本協議,并有權處置已付定金。
第十四條 出讓人必須按照合同約定,按時提供出讓土地。由于出讓人未按時提供出讓土地而致使受讓人對本合同項下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出讓人應當按受讓人已經支付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3‰向受讓人給付違約金。出讓人延期交付土地超過3個月的,受讓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讓人應當返還定金,并退還已經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其他部分,受讓人并可請求出讓人賠償因違約造成的其他損失。
第十五條 出讓人不能按合同約定將本出讓土地使用權交給受讓人,出讓人在自有土地承包面積地內劃撥大寫 百平方米(小寫 平方米)補償給受讓人,土地出讓金按此合同約定款項支付,后續出讓手續出讓人必須協助受讓人辦理。
第六章 說明
第十五條 在締結本合同時,出讓人有義務解答受讓人對于本合同所提出的問題。
第十六條 受讓人方的開發建設應依法律、法規和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七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須經各方協商解決,并簽訂相應的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條 本協議在執行過程中發生矛盾、爭議,經協商無效時,提請法院裁決。
第七章 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
第十九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二十條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方式解決:
(一)提交溫宿縣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讓人、受讓人以及中介人各執一份。
第二十二條 本合同的.金額、面積等項應當同時以大、小寫表示,大小寫數額應當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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