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
《勞動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并應具備七個方面的條款。勞動合同除包括此七個方面的必備條款外,當事人還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即我們上期文章中提到的約定條款。法定條款與約定條款不同,某些條款受到法律法規的嚴格限制,甚至對條款的內容都作了具體的規定。這些法律規定從勞資間強弱失衡的現實出發,最大限度地保護了勞動者的權益。
具體而言這七個方面的內容如下:
勞動合同的期限。即勞動合同從哪一天開始到哪一天結束。目前就期限來說,我國的勞動合同可以分為有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以及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在白領當中,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比較普遍。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明確勞動合同的開始期限和終止期限。但是,已經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十年以上的白領,同樣可以要求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明確勞動合同的開始期限及終止條件。
工作內容。即所從事的工作和工作崗位。應當盡量明確地書寫工作和崗位,做到定崗定位。因為崗位的設定直接關系到勞動者是否能夠勝任工作、是否負有保密責任以及以后續訂合同時是否可以約定試用期等一系列問題。
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很多人在閱讀勞動合同時往往不太注意這部分,實際上一般來說這部分恰是勞動合同的最大板塊,其內容幾乎涵蓋了半部《勞動法》,第四章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第六章勞動安全衛生、第七章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第八章職業培訓、第九章社會保險和福利等規定都具體反映在這一部分。
勞動報酬。這是白領們關心的頭等大事,其實只要寫明勞動報酬的具體數額或計算方法及支付日期,并明確該勞動報酬是稅前還是稅后等就可以了。
勞動紀律。勞動法中沒有過多的規定,勞動合同一般也只做原則性規定,主要反映在企業內部規章制度中,白領們對此也應做詳細了解,因為這涉及日后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是否成立等。
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訂立,對不符合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不發生終止勞動合同的效力。有的用人單位將勞動法律法規規定的解除條件約定為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從而規避應承擔的解約的補償責任,這種約定是違法的,即使約定了也是無效條款。
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根據《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的規定,勞動合同中對勞動者違約金的約定只能包含違反服務期約定的和違反保守商業秘密約定的兩類。其他約定均屬無效約定。
以上七個條款是勞動合同生效的法定要件,但是勞動合同的無效不等同于勞動關系的無效。即使勞動合同在形式上存在缺陷,但是只要有勞動關系存在,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仍然受保護。什么是必備條款
《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 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 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 勞動合同期限;
(四) 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 勞動報酬;
(七) 社會保險;
(八) 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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