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項目投標承諾書
編號(施工) 保廉 字第 號
寧波市鎮海海雄文化投資發展有限公司(招標人):
本投標人(承諾人)決定參加鎮海文化藝術中心工程項目投標,我方作為投標人向作為政府投資項目業主的招標人(業主)自愿作出如下承諾保證:
一、投標保廉承諾
本投標人(承諾人)在參與政府投資項目工程建設的投標活動中,若發生有違工程建設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和本承諾書約定的保廉要求的違法事實和違約行為的,在依法承擔法律責任的同時,愿承擔本承諾書約定的違約責任。
二、投標保廉承諾的責任方式—保廉保證金
根據招標文件規定,我方提交投標保廉保證金(大寫)壹仟柒佰萬人民幣。
三、本投標人(承諾人)若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愿承擔保廉承諾違約責任:
(一)串標(串通投標報價)行為,具體包括:
1.投標人之間相互約定抬高或壓低投標報價;
2.投標人之間相互約定,在招標項目中分別以高、中、低價位報價;
3.投標人之間先進行內部競價,內定中標人,然后再參加投標;
4.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由同一單位(或個人)編制或提供投標咨詢服務;
5.不同投標人使用同一人或者同一單位的資金交納投標保證金;
6.不同投標人委托同一人辦理投標事宜的或不同投標人與同一投標人聯合投標的;
7.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內容出現非正常一致,或者報價細目呈明顯規律性變化;
8.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載明的項目管理人員出現同一人的情況;
9.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相互混裝;
10.法律法規或規章等規定的其他串通投標行為。
(二)掛靠(本投標人以他人名義進行投標)行為,具體包括:掛靠其他施工單位,或從其他單位通過轉讓或租借的方式獲取資格或資質證書,或者由其他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編制的投標文件上加蓋印章和簽字等行為。
(三)其他違法投標行為。
四、保廉保證金的適用
本投標人(承諾人)如發生上述第三條規定所列的.違法事實的,在依法承擔法定責任的同時,愿承擔保廉承諾違約責任:即保廉保證金不予退還,給招標人造成的經濟損失超過保廉保證金數額的,愿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保廉保證金已退還的,愿按照保廉承諾書的約定標準向招標人支付保廉保證(違約)金,給招標人造成的經濟損失超過保廉保證金數額的,愿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
五、爭議的解決
因本保廉承諾書發生的糾紛,由工程項目所在地人民法院依法處理。
六、保廉承諾書的生效
本保廉承諾書自我方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章交付招標人之日起生效。
投標人(承諾人)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或蓋章:
住所地:浙江省寧波市興寧路46號
電話:0574-87066700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一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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