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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公安執法依據匯編 森林公安執法依據匯編上
日期:2023-03-16 00:07:33    编辑:网络投稿    来源:互联网
森林公安執法依據   森林公安執法依據匯編  一、 林業行政案件  (一)法律授權案件 依據:根據1998年4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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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森林公安執法依據

      森林公安執法依據匯編

    森林公安執法依據

      一、 林業行政案件

      (一)法律授權案件 依據:根據1998年4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20條第1款規定: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林區設立的森林公安機關,負責維護轄區社會治安秩序,保護轄區內的森林資源,并可以依照本法規定,在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授權的范圍內,代行本法第39條、第42條、第43條、第44條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具體案件:

      1、盜伐林木案件 《森林法》第39條第1款。

      2、濫發林木案件 《森林法》第39條第2款。

      3、買賣林業行政許可證件(林木采伐許可證、木材運輸證件、批準出口文件、允許進出口證明書) 《森林法》第42條第1款。

      4、非法收購盜伐、濫伐的林木 《森林法》第43條。

      5、營利性活動(開墾、采石、采砂、采土、采種、采脂等)毀壞林木 《森林法》第44條第1款。

      6、在幼林或特種用途林地砍柴、放牧毀壞林木 《森林法》第44條第2款。

      (二)行政委托案件 依據:依據《行政處罰法》第18條,只有受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的行政委托,森林公安機關才能且應當以林業主管部門的名義,依法查處上述案件。沒有林業主管部門的行政委托,森林公安機關不得查處上述案件。 具體案件:

      7、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務 《森林法》第45條、《森林法實施條例》第42條。

      8、超木材生產計劃采伐林木《森林法實施條例》第39條第3款。

      9、非法經營木材《森林法實施條例》第40條。

      10、非法采種等毀壞林木《森林法實施條例》第41條第1款。

      11、非法開墾林地《森林法實施條例》第41條第2款。

      12、非法改變林地用途《森林法實施條例》第43條第1款。

      13、臨時占用林地逾期不還《森林法實施條例》第43條第2款。

      14、無木材運輸證運輸木材《森林法實施條例》第44條第1款。

      15、不按照木材運輸證運輸木材《森林法實施條例》第44條第2款。

      16、使用偽造、涂改的木材運輸證運輸木材《森林法實施條例》第44條第3款。

      17、承運無木材運輸證的木材《森林法實施條例》第44條第4款。

      18、非法移動或毀壞林業服務標志《森林法實施條例》第45條。

      19、非法改變林種《森林法實施條例》第46條。

      (注:第1-19條屬于違反森林法案件) 20、非法捕殺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 《野生動物保護法》第31條、《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第33條。

      21、非法狩獵 《野生動物保護法》第32條、《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第34條。

      22、亂捕濫獵 《野生動物保護法》第33條第1款、《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第35條。

      23、破壞陸生野生動物主要生息繁衍場所《野生動物保護法》第34條、《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第36條。

      (注:20-23屬于違反陸生野生動物獵捕管理制度)

      24、非法經營國家或地方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或者產品 《野生動物保護法》第35條、《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第37條。

      25、偽造、倒賣、轉讓陸生野生動物許可證件 《野生動物保護法》第37條第1款、《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第38條。

      (注:24-25屬于違反陸生野生動物經營利用管理制度

      26、非法馴養繁殖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 《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第39條。

      27、外國人非法考察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 《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第40條。

      28、擅自放生或管理不當使引進動物逃至野外《 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第23條第2款、第42條。

      29、取得馴養繁殖資格卻未從事馴養繁殖活動

      《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馴養繁殖許可證管理辦法》第12條第1款第5項。 (注:26-29屬于違反陸生野生動物馴養繁殖管理制度)

      30、不履行森林防火責任 《森林防火條例》第48條。

      31、拒絕接受森林防火檢查 《森林防火條例》第49條。

      32、逾期不消除火災隱患 《森林防火條例》第49條。

      33、非法野外用火 《森林防火條例》第50條。

      34、非法進行實彈演習、爆破等活動 《森林防火條例》第51條。

      35、不設置森林防火警示宣傳標識 《森林防火條例》第52條第1款。

      36、機動車輛不安裝森林防火裝置 《森林防火條例》第52條第2款。

      37、非法進入森林高火險區活動 《森林防火條例》第52條第3款。

      38、森林失火 《森林防火條例》第53條及相關條款。

      (注:第30-38條屬于違反森林消防法管理秩序)

      二、 森林治安案件

      依據:根據省林業廳、公安廳、省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林公〔2011〕21號)文件,森林公安機關可以管轄在本轄區內發生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規定的下列森林治安案件: 具體案件:

      1、謊報森林火情、森林病蟲害、野生動植物疫情,擾亂公共秩序的案件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5條。

      2、違反國家規定,在林地內攜帶、使用、提供、處置毒害性、腐蝕性等危險物質的案件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30條。

      3、盜竊、損毀公共設施案件中,盜竊、損毀林業公共設施的案件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33條第1項。

      4、未經批準安裝、使用電網非法狩獵野生動物的'案件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37條第1項。

      5、盜竊案件中,將國家、集體、個人所有并已經伐倒的樹木竊為己有,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種植的零星樹木的案件。

      詐騙案件中,詐騙國家、集體、個人所有的森林資源的案件。 哄搶案件中,哄搶國家、集體、他人所有的森林資源案件。 搶奪案件中,搶奪國家、集體、他人所有的森林資源案件。

      故意損毀財物案件中,故意損毀國家、集體、他人所有的林木、苗木等森林資源的案件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9條。

      6、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森林防火等緊急狀態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阻礙林業行政執法人員、森林公安民警依法執行職務的。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森林公安警用車輛和森林消防搶險救災車輛通行的。強行沖闖森林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的案件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50條。

      7、偽造、變造或者買賣林木和陸生野生動植物公文、證件、證明文件的。使用偽造、變造的林木和陸生野生動植物公文、證件、證明文件的案件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52條。

      8、收購森林公安機關通報尋查的贓物或者有涉林案件贓物嫌疑的物品的案件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59條第3項。 收購國家禁止收購的其他物品案件中,收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或者國家禁止收購的其他涉林物品的案件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59條第4項。

      9、隱藏、轉移、變賣、損毀依法扣押、查封、凍結的財物案件中,隱藏、轉移、變賣、損毀林業行政執法機關、森林公安機關依法扣押、查封、凍結的財物的案件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60條第1項。

      10、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規定由森林公安機關管轄的其他治安案件。

      三、森林和陸生野生動物刑事案件

      依據:根據《國家林業局、公安部關于森林和陸生野生動物刑事案件管轄及立案標準的通知》(林安發〔2001〕156號)、《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轄分工規定》及相關規定,森林公安機關可以管轄在本轄區內發生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下列刑事案件:

      具體案件:

      1、盜伐林木案 《刑法》第345條第1款。

      2、濫伐林木案 《刑法》第345條第2款。

      3、非法收購、運輸盜伐、濫伐的林木案 《刑法》第345條第3款,《刑法修正案(四)》第7條。

      4、非法采伐、毀壞國家重點保護植物案 《刑法》第344條,《刑法修正案(四)》第6條。

      5、非法收購、運輸、加工、出售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制品案 《刑法》第344條、《刑法修正案(四)》第6條 ;

      6、走私案件中,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案 《刑法修正案(七)》第1條。

      走私珍貴陸生野生動物案、走私珍貴陸生野生動物制品案 《刑法》第151條。

      7、放火案件中,故意放火燒毀森林、林木及造成林地過火等案件 《刑法》第114條。

      8、失火案件中,造成森林、林木及林地過火等案件 《刑法》第115條第2款。

      9、聚眾哄搶案件中,哄搶林木案,哄搶樹木的根、莖、果實、種子、花、花粉、樹脂、樹皮、枝葉等植株組織的案件 《刑法》第268條。

      10、破壞生產經營案件中,故意毀壞用于造林、育林、護林和木材生產的機械設備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林業生產經營的案件 《刑法》276條。

      11、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陸生野生動物案 《刑法》第341條第1款。

      12、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案 《刑法》第341條第1款 ;

      13、非法狩獵案 《刑法》第341條第2款。 14、非法經營案件中,買賣《允許進口證明書》、《允許出口證明書》、《允許再出口證明書》、進出口原產地證明及國家機關批準的其他關于林業和陸生野生動植物的經營許可證明文件的案件 《刑法》第225條。

      15、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明案件中,偽造、變造、買賣林木和陸生野生動植物允許進出口證明書、進出口原產地證明、狩獵證、特許獵捕證、馴養繁殖許可證、陸生野生動物出省運輸證明、林木采伐許可證、木材檢疫證明、木材運輸證明、森林、林木、林地權屬證書、征用或者占用林地審核同意書、育林基金等繳費收據以及由國家機關批準的其他關于林業和陸生野生動植物公文、證件的案件 《刑法》第280條第1、2款。

      16、盜竊案件中,盜竊國家、集體、他人所有并已經伐倒的樹木、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種植的零星樹木、以謀取經濟利益為目的非法實施采種、采脂、挖筍、掘根、剝樹皮以及盜竊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或其制品的案件 《刑法》第264條。

      17、搶劫案件中,搶劫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或其制品的案件 《刑法》第263條。

      18、搶奪案件中,搶奪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或其制品的案件 《刑法》第267條。

      19、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案件中,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森林公安機關管轄案件中犯罪所得以及產生的收益案件《刑法》第312條。 20、非法占用農用地案件中,占用林地的案件 《刑法》第342條,《刑法修正案(二)》。

      21、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案件中,非法轉讓、倒賣林地使用權案 《刑法》第228條。

      22、詐騙案件中,利用森林、林木實施詐騙的案件 《刑法》第266條。

      23、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案件中,故意毀壞森林、林木案 《刑法》第275條。 24、妨害公務案件中,以暴力、威脅的方法阻礙森林公安民警、林業行政執法人員、野生動植物行政管理人員、自然保護區管理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案件 《刑法》第277條第1款。

      25、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案件中,向林地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案,向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案 《刑法》第33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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