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答離婚協議書的法律效力
一、 什么是離婚協議書離婚協議:就是夫妻之間在協議離婚的情況下所達成的有關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方面的協議。根據《婚姻法》第31條,《婚姻登記條例》第11條第3款,離婚協議是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而達成的協議或者意見。離婚協議書則是離婚協議的書面形式,《婚姻登記條例》第11條第3款規定,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二、 有效的離婚協議須具備的條件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2)離婚的意思表示真實,且就財產分割、債務承擔、子女撫養達成一致;
(3)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禁止性規定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三、《婚姻法》解釋二關于離婚協議效力的規定第八條 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在該條款的適用上要求的是男女雙方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時提交婚姻登記機關,婚姻登記機關對離婚已經確認的離婚協議,而不是未經婚姻登記機關確認的離婚協議。
四、 離婚協議的效力分析
1、離婚協議的性質離婚協議的性質具有人身與財產方面的雙重性,離婚方面的意思表示和子女撫養權的行使、撫養費的支付等屬于夫妻人身關系的范疇,而財產分割與債務處理則屬于夫妻財產關系的范疇。這兩種關系在法律性質上均屬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
2、離婚協議的效力上應適用的法律因離婚協議兼有人身屬性與財產屬性,因而在適用法律上,筆者認為應當優先適用《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民法通則》與《合同法》可以補充適用。
3、離婚協議的效力應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不可一概而論在司法實踐中,關于離婚協議的效力,尤其是在簽訂離婚協議后但未辦理離婚手續的情況下,并沒有統一的標準,甚至不同的法院就同一問題所出的判決也不盡相同,在律師同行進行的交流活動中也是各抒己見,北京離婚律師網根據自己的辦案經驗,對離婚協議的'效力論述如下:
(1) 離婚協議成立的時間是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時。簽訂《離婚協議書》屬于夫妻雙方的民事法律行為,是公民依法設立、變更、中止民事權利義務的合法行為,因離婚涉及身份與財產雙重屬性,在不違背法律的強制性和禁止性規定的前提條件下,應當自雙方達成明確的離婚意思表示,并就財產分割、子女撫養、債務承擔達成一致的書面意見時(即簽字)成立。
(2)離婚協議是否生效,取決于所附條件是否成就離婚協議,是當事人對自己權利的意思自治,具有民事協議性質。離婚涉及到身份關系的變動,協議離婚以當事人雙方合意為前提,且其是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所附條件就是解除婚姻關系。在司法實踐中,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在2003年出版的《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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