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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3-03-12 18:54:23    编辑:网络投稿    来源:互联网
財務總監工作細則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促進北京深華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規范運作和健康發展,加強對公司財務的監督,建立公司內部監控機制,確保資產的保值與增值,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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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北京深華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規范運作和健康發展,加強對公司財務的監督,建立公司內部監控機制,確保資產的保值與增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公司章程》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特制定本工作細則。

    第二條財務總監是公司財務、會計活動進行管理和監督的高級管理人員,對公司所有財務數據、財務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向董事會以及董事會屬下機構審計委員會負責,接受監事會的監督。

    第三條財務總監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財經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等制度,認真履行職責,切實維護公司和投資者的權益。

    第二章任職資格

    第四條公司設財務總監一名,由總經理提名,經董事會審議決定聘任或解聘。財務總監任期與同屆董事會任期相一致,連聘可以連任。

    第五條公司財務總監不得在公司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中擔任除董事、監事外的其他職務。

    第六條財務總監應具備以下條件:

    1.堅持原則,遵紀守法,具有良好的個人品質和職業道德,維護公司、投資者和職工的利益,身體健康,能勝任本職工作;

    2.具有較全面的財務知識和現代公司管理知識,熟悉國家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制度;

    3.具備本行業基本業務知識,熟悉行業情況,有較強的組織領導能力。

    第七條凡有下列情形的,不得擔任財務總監: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者;

    (二)曾違反法律、法規和財經制度,有弄虛作假、貪污受賄等違法違紀行為者;

    (三)個人負有數額較大的到期未清償債務者;

    (四)被中國證監會確定為市場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者;

    (五)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不宜擔任財務總監者。

    第三章財務總監的職責與權限

    第八條財務總監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定期向董事會、總經理報告工作,提出財務運作、經濟核算等方面的建議和分析;

    (二)負責審核公司財務報表及定期報告中的財務數據,配合會計師事務所組織公司報表審計工作;

    (三)負責建立和健全公司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及會計核算規范,監督檢查下屬子公司財務運作和資金收支情況;

    (四)負責檢查公司財務會計活動及相關業務活動的合法性、真實性和有效性,及時發現和制止可能造成出資者重大損失的經營行為,并向董事會報告;

    (五)負責參與公司經營計劃制定、資產購置、對外投資、企業購并、重大經濟合同簽訂等重大事項的研究、審議,協助管理層作出決策;

    (六)負責對公司會計機構的設置和會計人員的配備、會計專業職務的設置和聘任提出方案;

    (七)根據董事會、總經理授權,負責編制和執行預算、財務收支計劃、信貸計劃、擬定資金籌措和使用方案;

    (八)負責成本費用預測、計劃、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企業有關部門降低消耗、節約費用,提高經濟效益;

    (九)負責編制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議案和利潤分配議案;

    (十)負責與金融機構、財稅機關、上級管理部門、會計師事務所等部門保持良好關系,尋求良好的專業服務支持;

    第九條財務總監行使下列權限:

    (一)財務決策參與權:參與公司對外投資、產權轉讓、資產重組、工程項目建設、貸款、抵押擔保、資金調度、重大經濟合同簽訂等涉及財務收支的重要經濟事項的.決策和執行,從其合法性、真實性、效益性方面進行審查,協助管理層做好決策分析。

    (二)財務收支審批權:對固定資產購置、對外投資、工程項目建設、商品采購等事項的資金使用進行審核和會簽;審批物料采購、貨款結算、稅金計繳及各種費用的報支;對大額資金的調配使用實行董事長、總經理、財務總監聯名審批。

    (三)財務監督控制權:對公司各項收入、成本、費用開支的合法性和真實性進行審核,有權制止和糾正違反財經法律法規的經濟行為;審核公司各部門年度(季度、月度)計劃完成情況及各項年度預算計劃執行情況,按照公司制定的規章制度,實施考核、監督、控制和獎懲。

    第十條財務總監行使職權時,應遵守法律、章程、股東大會決議、董事會決議的各項規定,因違反上述規定而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對公司負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財務總監應承擔國家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的責任和義務,對公司負有誠信和勤勉義務,不得參與對本公司構成競爭或其他可能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

    第十二條財務總監在任職期間可以向董事會提出辭職,但應提前一個月向董事會提交辭職報告,經董事會批準后離任。若在不利于公司的情形下辭職或者董事會未正式批準前擅自離職等原因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財務總監應負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公司解聘財務總監時,財務總監有權就被公司解聘或者與辭職有關的情況,向董事會提交個人陳述報告。

    第十四條財務總監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應當解聘財務總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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