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反擔保保證書
致:
根據貴公司與_ _(身份證號碼:_ )(以下簡稱借款人)于__ __年_ _月_ _日簽署的編號為__________的《 委托擔保協議 》(以下簡稱協議),貴公司為借款人向_ (以下簡稱債權人)所申請的金額為人民幣(幣種) ___ 萬元整(__________ )的借款提供擔保。
一、本人 (身份證號碼: )應借款人的請求,愿意以反擔保人的身份向貴公司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反擔保,反擔保范圍包括:貴公司所擔保的借款本金、利息、罰息、違約金、賠償金、其它有關費用,以及貴公司實現債權的費用等。
二、本擔保人保證對借款人在本保證書上第一條所述的有關費用負有法律上和經濟上代為清償的義務和責任。若借款人未能按其與債權人簽署的協議或合同的規定按期履約,本擔保人保證在收到貴公司通知書后十五個工作日內無條件的支付本保證書第一條所述的所有費用,不得有任何異議。
三、本擔保書下的擔保是本擔保人的連續性義務和責任,其連續性不受任何爭議、索賠和法律程序的影響,也不因上述協議或合同的任何修改、補充、刪除,而受到影響或失效,更不受借款人與其他方簽訂的任何合同、協議、文件的制約。本擔保書始終有效。
四、本擔保書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在本擔保書履行中,如發生爭議、糾紛,雙方首先應協商解決。協商無法解決時,應向貴公司所在地的深圳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通過仲裁途徑解決。
五、本擔保書自本擔保人簽字之日起生效,本反擔保保證期間自本保證書生效之日起至借款人全部償還貴公司擔保債務之日止。
擔保人簽名(按指模):______________ _________
地 址:
電話/手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
工作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 ___ _
年 月 日
自然人反擔保保證書 [篇2]
致:xx-xx擔保有限公司
根據貴公司與xx-xxx-xxx有限公司(下稱委托人/借款人)簽署的編號為xx-xxx-xxx-xxx-xxx號的《委托擔保協議書》,貴公司為委托人/借款人向xx銀行xx分行(債權人/受益人)所申請的期限為x年 金額為 人民幣 (幣種)xx萬元的'貸款(貸款/工程/其他)提供貸款(貸款/履約/其他)擔保。 本人xx-x應借款人/委托人的請求,愿意以反擔保保證人(以下簡稱反擔保人)的身份向貴公司提供無限連帶責任保證反擔保,現出具以貴公司為唯一受益人的、無條件的、不可撤銷的、無限連帶責任的反擔保保證書,并做如下保證:
一、本反擔保保證書所擔保的債權種類為:依據委托人/借款人與貴公司簽訂的《委托擔保協議書》中約定,由貴公司為委托人/借款人向債權人/受益人提供的金額為人民幣 (幣種)xx萬元的 貸款(貸款/工程/其他)擔保而對委托人/借款人享有的債權。具體的內容以委托人/借款人與債權人/受益人簽訂的合同或協議以及貴公司與債權人/受益人簽訂的保證合同或保函之約定為準。
二、本反擔保保證書擔保的范圍包括:貴公司所擔保的借款本金(借款本金/履約金/其他)、利息、罰息、復利、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貸款人以及貴公司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或仲裁費、財產保全或證據保全費、強制執行費、評估費、拍賣費、鑒定費、律師費、差旅費、調查取證費等)。
三、本反擔保保證書項下的保證期間為:自本反擔保保證書生效之日起至貴公司代委托人/借款人向債權人/受益人償還擔保債務之日后兩年。
四、本反擔保人保證對委托人/借款人的上述全部債務(如本保證書第二條所述)負有法律上和經濟上代為清償的義務和責任。若委托人/借款人未能按約履行其與債權人/受益人簽訂的借款合同或相關合同中約定的債務,本反擔保人保證在收到貴公司索償通知書后十五個工作日內無條件地代為清償,不得有任何異議。
五、本反擔保人特別保證:如貴公司還同時享有由委托人/借款人或其他任何第三人提供的物的反擔保或連帶責任保證反擔保,不論貴公司是否向上述物的反擔保人或其他連帶責任保證反擔保人提出承擔反擔保責任的請求,本反擔保人自愿優先承擔對貴公司的連帶保證反擔保責任,無條件地承擔第一位的反擔保責任,并承諾放棄一切抗辯權。
六、本反擔保保證書不因上述委托擔保協議書、委托人/借款人與債權人/受益人簽訂的合同、貴公司與債權人/受益人簽訂的保證合同或保函的任何修改、補充、刪除,而受到影響或失效,本反擔保保證書不受上述協議或合同效力的影響,本反擔保保證書始終有效。
七、反擔保人在此確認并保證:
1、反擔保人的財務狀況足以保證反擔保人有能力履行此項反擔保;
2、反擔保人愿以擁有的全部資產(包括家庭財產)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3、反擔保人同意向貴公司提供全部資產清單,如貴公司認為有必要,可對清單中所列財產進行評估,評估費用由反擔保人承擔;
4、反擔保人保證對清單中所列財產擁有完全的所有權。從本合同簽訂之日起,反擔保人非征得貴公司同意,不再自行處分以上財產(包括設定抵押、質押、轉讓等)。如貴公司認為有必要,可對其中部分財產進行保險、設定抵押、質押,反擔保人保證協助辦理有關登記手續(如設定抵押、質押,則另行簽訂抵押、質押反擔保合同,本反擔保保證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如以上全部資產尚不足以承擔對貴公司的反擔保責任,則反擔保人保證對不足部分繼續承擔清償責任,直到本反擔保保證書第二條所述款項及費用全部還清為止。
八、本反擔保保證書下的反擔保是反擔保人的連續性義務和責任,其連續性不受任何爭議、索賠和法律程序的影響,也不因委托人/借款人是否分立、合并、重組、改制、破產、無力清償、喪失企業資格、更改組織章程,以及發生任何本質上的變更而有任何改變。本反擔保保證書更不受委托人/借款人與其他方簽訂的任何合同、協議、文件的制約,本反擔保保證書始終有效。
九、本反擔保保證書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若因本反擔保保證書引起的或與本反擔保保證書有關的任何爭議、分歧、糾紛,首先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應當按照以下第1項規定的方式解決爭議:
1、向本反擔保保證書受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向 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十、貴公司的任何通知以及向反擔保人提出的要求可以書面形式按本反擔保書列明的地址送達反擔保人,反擔保人聯系方式發生變化,反擔保人在變化后三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貴公司。任何通知或要求按照該聯系方式發送,應視為在下述時間送達:
①如為信函,以郵戳所示日期為送達之日;
②如為傳真,發送之日即為送達之日;
③如為專人遞送,收件人簽收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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