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耗材銷售合作協議書 耗材銷售合作協議書范本
日期:2023-02-23 17:42:30    编辑:网络投稿    来源:网络资源
耗材銷售合作協議甲方(合作人):乙方(合作人):甲、乙雙方(以下簡稱合作人)就合作經營 鋼材銷售項目之相關事項達成如下協議,共同遵照執行。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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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方(合作人):

    耗材銷售合作協議

    乙方(合作人):

    甲、乙雙方(以下簡稱合作人)就合作經營 鋼材銷售項目之相關事項達成如下協議,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合作各方的行為,保護合作人的合法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本著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簽訂本協議。

    第二條 合作經營的企業性質為有限責任公司,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冊登記,對外以公司注冊資本對企業的債務承擔有限責任。對內以合作各方出資比例分享收益和承擔債務。

    第二章 合作企業的名稱和經營場所

    第三條 合作企業的名稱: 。

    第四條 合作企業的經營場所:北京市 。

    第三章 合作目的和企業經營范圍

    第五條 合作目的:依法為股東創造經濟利益。

    第六條 合作企業經營范圍及方式: 銷售建筑材料、鋼材等。

    第四章 合作人的姓名及其住所

    第五章 合作人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出資的期限

    第八條 合作出資總額按合作人一致同意合作經營項目實際所需資金,合作人按出資比例交存公司經營賬戶,合作資金應獨立管理,管理合作資金的執行管理人應妥善保管財務印鑒(包括支票、密碼器、財務章、法人名章、公司公章、公司合同專用章等)。合作資金僅用于合作經營項目,資金管理人或其他合作人均不得擅自另行使用、占用、挪用。

    合作期間,合作人將合作資金交存至以下經營賬戶:

    1、公司賬戶:

    戶名: ;開戶行: 賬號: 。

    2、個人賬戶:

    (1)戶名: ;開戶行: 賬號: 。

    (2)戶名: ;開戶行: 賬號: 。

    第十條 合作企業存續期間,合作人的出資和所有以合作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均為合作企業的財產,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六章 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辦法

    第十一條 合作企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財政部頒布的《企業財務通則》、《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建立本合作企業的財產、會計制度。

    第十二條 合作企業分配當年的純利潤(虧損),利潤(虧損)按合作人出資比例分配(分擔)。

    第十三條 企業債務承擔方式:共同合作并參與的項目,由雙方按照出資比例承擔;屬于單方責任的自行承擔, 甲方對外所賒欠的債務由甲方承擔,乙方對外所賒欠的債務由乙方承擔。

    第十四條 合作企業的利益分配、虧損和債務承擔,如另有變動的,其具體方案由全體合作人協商決定。

    第七章 合作企業事務的執行

    第十五條 由全體合作人決定委托一名或數名合作人執行合作企業事務,并出具合作的委托書。合作企業采取公司印章(包括但不限于財務章、法人名章、公司公章、公司合同專用章等)和資金分別由甲、乙雙方或各自書面指定的人員專管為基本原則,并建立合作企業內部印章使用和資金周轉審批制度。

    第十六條 企業事務的執行人對全體合作人負責,并行使下列職責:

    (一)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及時建立經營檔案,票據往來應有相應簽發書面記錄,如實記錄收支狀況,應保留相關票據入賬備查;

    (二)主持合作企業的日常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三)擬定合作企業利潤分配或者虧損分擔的具體方案;

    (四)制定合作企業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方案;

    (五)制定合作企業具體管理制度或者規章制度;

    (六)提出聘任合作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七)制定增加合作企業出資的方案;

    (八)每月向其他合作人報告合作企業事務執行情況以及經營狀況、財務狀況;對合作

    企業有關事項做出決議時,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作人表決通過,表決實行一人一票的表決方法,但在爭議雙方票數相等時,再行協商并書面確認解決方案。

    (九)做好日常經營管理記錄,對外簽訂合同的履行、洽談備忘錄等資料及時整理歸檔,不同項目應獨立建檔管理。

    (十)其它因合作企業經營管理所必需履行的職責任。

    第十七條 其他合作人的權利:

    (一)有權監督執行事務的合作人、檢查其執行合作企業事務的經營管理情況;

    (二)為了解合作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有權查閱賬簿;

    (三)被委托執行合作企業事務的合作人不按照本協議或者全體合作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有權決定撤消該委托;

    (四)合作人分別執行合作企業事務時,其他合作人有權對合作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應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待合作各方充分交流意見后,制定可行方案后再實施。

    第十八條 合作人在合作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必須禁止:

    (一)禁止合作人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作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二)未經全體合作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作人私自以合作企業名義進行業務活動;

    (三)除全體合作人同意外,禁止合作人與本合作企業進行交易;

    (四)禁止合作人從事損害本合作企業利益的活動。

    如合作人違反上述各條,其業務獲得的利益歸本合作企業,造成損失按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可由其他合作人決定除名。

    第十九條 企業下列事務必須經全體合作人同意:

    (一)處分合作企業不動產;(二)改變合作企業名稱;(三)轉讓或者處分合作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四)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五)以合作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六)聘任合作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作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七)依照合作協議約定的有關事項。

    第八章 加入或退出合作和出資的轉讓

    第二十條 原則上不再加入新合作人,如經營所必需時,加入時按下列順序進行:

    (一)需經全體合作人同意;(二)原合作人向新合作人告知原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三)依法訂立協議;(四)新合作人對入伙前企業的債務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一條 合作人退出時按下列順序進行:

    (一)需有正當理由方可退出;(二)需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作人;(三)經全體人合作人同意;(四)其它合作人應當與該退出人按照退出時的合作企業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出人的財產份額和相應利潤;退出人對其退出前已發生的合作企業虧損或債務按出資比例承擔責任;(五)退出人有未了結的合作企業事務的,待了結后進行結算。

    第二十二條 合作人出資轉讓的條件:

    (一)合作人轉讓出資需經全體合作人同意;

    (二)合作人依法轉讓出資時,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作人有優先受讓的權利。

    第九章 合作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第二十三條 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當解散:

    (一)合作期屆滿,合作人不愿繼續經營的;(二)合作協議約定的解散事項出現;(三)全體合作人決定解散;(四)合作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五)合作目的已經實現或無法實現;

    (六)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七)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作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四條 企業解散后按下列順序清算:

    (一)清算由全體合作人擔任,并確定一名清算負責人或者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二)企業清算時,應通知和公告債權人;

    (三)清理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四)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作企業未了結的事務;

    (五)清算后的盈余,則按收取債權、清償債務、清繳所欠稅款、員工工資、返回出資,按出資比例分配剩余財產的順序進行;

    (六)清算后如虧損或企業無能力償還債務,可申請企業破產。

    (七)清算結束后,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作人簽名、蓋章后,在15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辦理合作企業注銷登記。

    第十章 違約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本協議簽訂之日起生效,對合作人均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二十六條 合作人應按合作項目所需資金份額及時交付給合作企業,由合作企業統一管理使用。合作人自身原因未及時交足合作資金的`,所造成的經營成本增加的,該增加的支出由延期交付合作資金的合作人承擔。

    第二十七條 由于各種不能預見并且對其發生后又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響協議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約定的條件履行的,按事故履行協議的影響程度,由合作人協商決定是否解除協議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協議的責任,以及逾期履行協議。不可抗力按公認的定義-解釋。

    第二十八條 合作人必須履行本協議,不得擅自違反或提出新改動意見,除法律有關規定可免除責任或者法律、法規和政策相抵觸的以外。如有違反,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一章 爭議的解決

    第二十九條 本協議生效后合作人履行本協議發生爭議應共同協商,本著有利于合作事業發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如協商不成,可以訴諸人民法院。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協議如有未盡事宜或在具體執行過程中,遇有特殊情況及發現確應改動之處,按本協議的有關規定或全體合作人共同協商補充或修改,補充和修改的內容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一條 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需要重新登記的,應當于做出變更決定或者發生變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第三十二條 本協議自訂立、合作人簽訂后生效。

    第三十三條 本協議一式四份,合作人各執一份,公司存檔一份。

    全體合作人(簽名):

    簽訂地點:

    簽訂時間:2011年4月15日

    耗材銷售合作協議 [篇2]

    甲方:四會市xx-x有限公司,地址:廣東肇慶四會市南江工業園工業大道 43 號。

    法定代表人:朱xx。

    乙方:

    就乙方銷售甲方石材產品合作一事,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1、 乙方獨立銷售甲方生產的全系列石材產品,甲方按雙方約

    定的單價(見產品銷售單價表)給乙方銷售,乙方在該單價基礎上可自行決定銷售價格,銷售差額部份所得利潤歸乙方所有。甲方應在收到貨款后三天內將該部份利潤支付給乙方,如客戶采用分期付款的,則甲方在收到每筆貨款后按該貨款利潤比例支付給乙方。

    2、 乙方因開拓業務所產生的費用由乙方自行負責,甲方不承

    擔該費用。

    3、 甲方同意乙方以甲方的名義對外開展業務,甲方應予以配

    合。

    4、 乙方可以自行聘請其他人員對外銷售,均以甲方的名義對

    外宣傳及銷售,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

    5、 甲方應保證產品質量符合以下標準:石英含量達到93%以

    上,同一批貨之間的色差誤差不明顯,一級產品(達到以上

    兩個標準且不存在人工修復的石英石板)與二級產品(不能達到一級產品標準的其他產品)不得混在一起銷售。因質量問題造成的客戶退貨等損失由甲方負責,產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運輸費用由甲方承擔。

    6、 甲方同意乙方可對客戶承諾最長付款期為__天,超過該

    期限應經甲方同意。在付款期內產生的損失由甲方負責,乙方應積極配合,如未經甲方同意,乙方簽訂超過本條約定付款期的合同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

    7、 乙方開拓的客戶資源歸乙方所有,甲方不得未經乙方同意

    與乙方客戶自行簽訂合同銷售產品,否則所得利潤歸乙方所有。

    8、

    9、 產品銷售單價見附件,附件與本協議具同等效力。 雙方未盡事宜,可另行協商。

    10、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執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附產品銷售單價表: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號碼: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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