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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財務總監的認識和理解? 對財務總監的工作要求有哪些
日期:2023-02-22 23:52:50    编辑:网络投稿    来源:互联网
關于對財務總監制度的本質認識  目前,在一些國有企業中,特別是大中型集團化經營企業中,陸續建立了財務總監制度;另外,在一些非國有企業和公司制企業中,也嘗試著建立財務總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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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在一些國有企業中,特別是大中型集團化經營企業中,陸續建立了財務總監制度;另外,在一些非國有企業和公司制企業中,也嘗試著建立財務總監制度。那么究竟什么是財務總監制度,其本質要求是什么,其運行規則又是怎樣,對這些問題人們的認識還很模糊,在實踐上各企業的做法和模式各式各樣,理論上似乎也探討得不多,很有必要對這一來自實踐的課題進行研究。對此,本文擬就財務總監制度的本質問題談談看法。

      一、財務總監制度屬于財務監督范疇

      目前一些國有企業建立財務總監制度,其最直接的現實動因是不少國有企業存在著會計信息失真、財務濫收亂支、國有資產流失這三個與財務工作密切相關的問題,這些問題始終困擾著我國經濟生活和國有企業改革。這三個問題存在著內在聯系:財務濫收亂支是因,國有資產流失是果;這一因果關系是這三個問題的實質內容,而會計信息失真則是因之而生產的表象。在這三個問題中,財務收支管理上的失控是最根本性的一個問題,表明我國現實企業管理中財務監督十分薄弱。所以,國家在一些國有企業中通過建立財務總監制度,利用貨幣收支對經營過程的基礎保證作用(支付職能),從時間、數量上對實際經營活動進行監督;同時,利用各種財務收支及管理標準,對實際和將要發生的財務收支進行監督,監督的領域主要涉及投資、籌資、收入分配和日常經營收支,基本覆蓋企業的經營活動的各個主要方面。可見,財務總監制度是針對加強財務監督而來,其工作內容涉及財務監督的主要方面。

      財務總監制度實際是對國有大中型企業總會計師制度和企業內部審計制度關于財務工作組織運行和財務監督上的更高層次的發展與完善,它吸收和集中了總會計師和內部審計中的部分財務管理與監督職能,也彌補了總會計師在企業組織地位和職責權限上的不足,同時還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內部審計監督的滯后性缺陷。另外,根據《國有企業財產監督管理條例》設立的監事會是政府監督機構根據需要派出的對企業財產保值增值實施監督的組織,以其職能來看,基本上也屬于事后監督,同樣,在設立監事會之后,再輔以財務總監制度,可彌補監事會的不足。從國有企業財務總監選派程序和職責上看,國有企業財務總監是政府派出并授權對國有資產授權經營機構及所屬大中型國有企業整體財務(包括事前、事中、事后)進行專業、專職財務監督的人員。

      二、財務總監制度實質上代表著所有者利益

      盡管“兩權分離”已成為我國企業改革的目標和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基本要求,但現實中,兩權完全分離是不可能。兩權分離的確切含義,應該是形成兩權互相制約、促進、保證的關系。在現代產權制度及企業制度條件下,所有者有必要對經營者實施適當的監管,這種監管主要體現在兩大環節上:一是對經營者的選擇;二是對經營者重大經營決策、財務決策(包括對國有資產調配與處置)的審定和制約。對此,國家在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按《公司法》對國有企業進行規范,以及部分賦予經營者管理權力的同時,制定了《國有企業財產監督管理條例》、《財務通則》、《財務制度》和相應的財務監督制度。但從現實情況看,在兩權關系上存在的突出問題是所有者主體缺位和經營者行為失控并存。特別是后者問題更為嚴重,經營者失控,即經營者行為得不到應有的制約,必然會產生經營者濫用權力、謀取私利、獨斷專行等問題,使“兩權分離”下的企業約束機制流于形式。這樣前面出現的會計信息失真、財務濫收亂支、國有資產流失等問題就難以避免。《中國資產新聞》報1997年5 月刊登的中國企業家調查系統關于中國企業經營者成長與發展問卷調查結果顯示:在當前深化企業改革過程中,許多地方和部門國有資產嚴重流失,對此57.6%的人認為企業經營者要負大部分責任。因此,規范和約束企業經營者的行為,不僅是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有力保證,也是企業經營者健康成長的重要條件。

      改變所有者主體缺位和經營權失控狀況,絕非一蹴而就,但在所有者與經營者的關系上首先建立起比較確定的互相制約的機制,無疑會有助于克服上述問題。財務總監制度的建立,一方面使財務總監代表所有者利益把好財務監督關,另一方面也可為經營者充分施展經營才華,最大限度地實現資產保值增值提供強有力的保證,硬化所有權對經營權的財務約束,使經營者在企業重大經營決策和財務收支活動方面最大限度地體現出所有者利益,這也是是國際上處理“兩權關系”的通行作法。上述調查結果同樣顯示:除股份制企業的經營者把代表所有者利益作為首要選擇之外,各類所有制企業的經營者認為首先代表的是企業利益;在國有企業中,首先選擇國家出資者利益方面的經營者只占34.1%。可見,隨著企業改革的深入和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企業產權需要更加明晰,企業經營者的責任以及在保障所有者利益上的要求應更加明確,并且需要通過法律和契約形式,把維護所有權和接受來自所有者方面的產權監督明確下來。毫無疑問,財務總監制度是代表所有者利益,規范和約束經營者行為的有力措施之一。

      1994年深圳市區政府為維護國有企業所有者利益,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率先在部分國有企業中實行了財務總監制度或財務部長逐級委派制度。國有資產經營公司(代表國家經營和管理授權范圍內國有資產的法人機構)向管轄的124家企業委派財務總監或財務部長,124家企業中有18家一類企業,資產經營公司向這些企業派出財務總監。財務總監作為委派的董事進入董事會,對企業財務計劃的制訂有參與權,對財務計劃的執行有監督權,對企業重大資金的調撥有簽字權,限額以上數額的外撥資金只有經過財務總監簽字才能對外撥付。可見,財務總監是從產權角度去行使權力,體現的是一種來自于產權約束的監督關系,財務總監制度的必要性和意義也是源于此。

      應該明確的是所有者對經營者行為及企業財務活動的監督,并不是干預經營者的經營權。所有者的監督,也不可僅僅停留在事后監督上,即僅僅通過審閱公司財務報告,考核公司經營業績等途徑來實現監督。所有者監督必須貫穿于企業經營活動和財務收支的事前、事中和事后全過程。那種認為實施財務總監制度將會侵犯經營者合理權益的觀點是不妥的。因為企業經營活動和財務收支必須體現所有者的意志和利益,這是任何社會經濟制度下企業都應遵循的基本原則。經營者與財務總監在組織財務收支上的基本原則是完全一致的,賦予財務總監代表所有者行使監督使命是完全合理可行的,這與強化企業自我約束,與企業轉換經營機制,與保障經營者合法權益,與政企分開和兩權分離的基本要求是完全一致的,而且只有所有者利益得到了維護,與之有關的經營者利益、職工利益等各方面利益最終才能得到維護。很難想象,一個連對所有者利益也不盡維護義務的企業,就難以指望它能對社會各方面承擔責任。

      三、財務總監制度是現代企業內部約束機制和管理機制的有機組成部分

      代表所有者利益的財務總監制度與來自企業外部的社會監督(如來自國家作為社會管理者和宏觀調控者身份對企業實施的必要監督)有著本質區別。一方面,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基本內涵之一,是通過明晰產權關系,強化產權約束,依靠產權制度的自身運轉的內在機制,構建企業內部決策、執行和約束職能相統一的`有機體制,從生產經營活動,特別是財務收支方面自動地防范和避免背離所有者利益的行為不受約束,從而實現對資產運營過程中的產權控制,硬化產權監督。盡管財務總監往往是由企業所有者委派到企業中,但其職責的履行是與企業內部經營活動以及經營決策行為緊緊聯系在一起,財務總監制度是構成現代企業內部約束機制的有機部分,在內部約束機制運行中發揮財務監督職能,這種監督具有及時性、有效性、經常性、自覺性特點。顯然,作用于企業內部約束機制的監督是企業外部任何監督所無法取代的。

      另一方面,財務總監制度還具備一定的管理職能。表現在財務總監要在企業資本的投入、資金的籌集、資產調配、費用成本、利潤分配以及財務計劃、財務考核、會計組織運行等許多財務會計工作和財務活動中與經營者一起共同行使組織、協調、控制等管理職能。加強企業管理,優化管理者行為,實現企業利潤最大化,毫無疑問應是企業所有者的根本要求,也是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源泉,同樣也是財務總監制度的目標之一。在優化和完善企業內部管理機制中,應充分考慮財務總監制度在加強企業管理、提高經濟效益中的積極意義和作用,使之成為企業內部管理機制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財務總制度應是財務監督職能與管理職能的有機統一,其中監督職能是本質,管理職能是實現監督職能的途徑,即財務監督是寓于財務管理之中,在財務管理過程中,體現出財務監督意義;離開大量的具體的財務管理活動,財務監督便失去立足之地,毫無意義,同樣沒有財務監督,財務管理便失去目標,走向失控。

      四、財務總監督制度是兩權分離下企業組織規模和經營規模擴大化和復雜化結果

      在一人企業或小型私營企業,所有者往往就是經營者,財務收支完全是由自己決定,顯然財務監督是不存在的。而在一個有很多且分布很廣甚至有海外投資單位或項目的企業,或者一個有多層次管理層和多元化經營的較大規模企業,或者一個按現代企業制度規范下的企業集團中,所有者無力也根本無法事必躬者親地實施經營與管理,這就須聘用一些專業人員或懂行的專家負責企業全面或某一方面經營管理。在這種情況下,為了保證這些經營者在經營管理中切實地對所有者負責,并保證企業資產的保值增值和企業正常高效運轉,所有者除了規定事后考核業績指標外,還要在組織上和機制上采取對經營者及其經營活動和財務收支進行有效制約的措施,順應這種要求,財務總監制度無疑代表所有者并分擔起本應屬于所有者所擁有的部分管理與監督權力和職責,是所有者職能的傳遞或延伸。

      其實,目前我國相當一部分企業建立財務總監制度的直接動機并非來自國家或上級部門的指令,而是來自在企業組織規模和經營規模日益擴大和復雜的局面下財務監管滯后所帶來的壓力和問題。許多企業家從對財務失控所產生的種種問題和困惑中,從企業管理的親身實踐經歷中,從與同行管理經驗的交流和西方企業管理制度的認識中,主動或被動地考慮更新和完善財務監管措施。在這種情況下應運而生的財務總監制度順應了企業家對整個企業有序、有效的財務監管需要,具有很強的實踐性和可操作性。建立和完善財務總監制度應該說也是一個來自實踐的客觀現實問題。

      通過以上幾個方面對財務總監制度的認識,我們不妨把財務總監制度概括為:它是在企業所有權與經營權相分離以及多層次管理體制下,由企業所有者在企業內部所建立的旨在保障所有者利益和實現企業資產保值增值并由特定人員、機構、制度、措施等因素有機組成的財務監督與管理機制的總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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