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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工資計算方法有哪些規定 勞動法工資計算方法有哪些
日期:2023-02-22 09:56:37    编辑:网络投稿    来源:互联网
勞動法工資計算方法有哪些  我們在入職的時候都會想要了解工資是如何計算的,這就需要我們了解一些勞動法的工資規定。下面是小編為你精心推薦的勞動法工資計算方法有哪些,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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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們在入職的時候都會想要了解工資是如何計算的,這就需要我們了解一些勞動法的工資規定。下面是小編為你精心推薦的勞動法工資計算方法有哪些,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勞動法工資計算方法有哪些 篇1

      勞動法工資如何計算

      1.8小時外加點:根據1995年5月1日起施行的《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第三條 “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因此,如果安排勞動者在每天8小時之外延長工作時間的,就應該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支付加班費,即加班費不低于150%的工資;

      2.休息日加班:如果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的,就應該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支付加班費,即加班費不低于200%的工資

      3.法定節日加班:加班費不低于300%的工資。

      4.計件工資時的加班加點: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規定:“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后,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并應按本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勞動者,不執行上述規定。”

      5.綜合計算工時的加點:依據我國勞動與社會保障部2000年3月17日頒發的《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數和工作時間分別調整為20.92天和167.4小時。”因此,實行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的,如果月平均工作天數超過20.92天,或者月平均工作時間超過167.4小時的,應該視為加點,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支付加班費,即加班費不低于150%的工資。

      每月制度工作天數(即月平均工作天數)明確規定為20.92天,月平均工作時間為167.4小時

      工人職員疾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連續醫療期間在6個月以內者,根據勞動保險條例第十三條乙款的規定,應由該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按下列標準支付病傷假期工資:本企業工齡不滿2年者,為本人工資60%;已滿2年不滿4年者,為本人工資70%;已滿4年不滿6年者,為本人工資80%;已滿6年不滿8年者,為本人工資90%;已滿8年及8年以上者,為本人工資100%。

      勞動法工傷工資標準

      1、單位承擔治療費用

      2、單位負責工傷人員的工資,治療期間的工資為本人受傷前的原工資不變,單位按月支付

      3、住院治療期間的住院伙食補助按單位出差人員標準的7%(或當地標準)由單位支付

      4、住院治療期間如有護理的護理費用按當地標準由單位支付

      5、根據傷殘鑒定得到的傷殘等級獲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如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還需按照當地規定的標準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與單位協商解決工傷賠償的事,如果協商解決不了可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勞動法病假工資規定

      1、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2、除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勞動者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期滿為止。

      3、請長病假的職工在醫療期滿后,能從事原工作的,可以繼續履行勞動合同;醫療期滿后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勞動鑒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鑒定。被鑒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關系,辦理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退休退職手續,享受相應的退休退職待遇;被鑒定為五至十級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

      4、勞動法第四十八條中的“最低工資”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履行了正常勞動義務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單位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最低工資不包括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貨幣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單位支付的伙食補貼,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和勞動條件下的津貼,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社會保險福利。

      5、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癥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6.短期病假的工資計算基數

      根據《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的相關規定,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按以下原則確定:

      (1)勞動合同有約定的,按不低于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確定的標準高于勞動合同約定標準的,按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標準確定。

      (2)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可由用人單位與職工代表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協商結果應簽訂工資集體協議。

      (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任何約定的,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統一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70%確定。

      按以上原則計算的病假工資基數,均不得低于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現行標準635元)。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7、連續病假工資的計算系數

      (1)、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在6個月以內的病假工資(又稱疾病休假工資)是按照連續工齡分別確定的:

      a.連續工齡不滿兩年者,病假工資為本人工資的60%;

      b.連續工齡滿兩年不滿四年者,病假工資為本人工資的70%;

      c.連續工齡滿四年不滿六年者,病假工資為本人工資的80%;

      d.連續工齡滿六年不滿八年者,病假工資為本人工資的90%;

      e.連續工齡滿八年及八年以上者,病假工資為本人工資的100%。

      (2)、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超過6個月的病假工資(又稱疾病救濟費)也是按照連續工齡分別確定的:

      a.連續工齡不滿一年者,疾病救濟費為本人工資的40%;

      b.連續工齡滿一年不滿三年者,疾病救濟費為本人工資的50%;

      c.連續工齡滿三年及三年以上者,疾病救濟費為本人工資的60%。

      上述提及的“本人工資”均指按《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規定的原則所確定的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

      8、病假工資的計算公式

      月病假工資=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相應的病假工資的計算系數

      日病假工資=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當月計薪日×相應的病假工資的計算系數

      9、病假天數的確定

      疾病或非因工負傷休假日數應按實際休假日數計算,連續休假期內含有休息日、節假日的應予剔除。而以上公式中提到的計薪日概念,是指國家規定的制度工作日加法定休假日,例如小馮單位的制度工作日是每周工作5天休息2天,6月份單位制度工作日是20天,如果是5月份就得加上“五一”3天法定休假日,而不是統一的國家規定的20.92天月平均工作天數。

      勞動法工資計算方法有哪些 篇2

      一、日工資、小時工資折算

      依據《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第二條:按照《勞動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據此,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為: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二、加班工資計算

      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后,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一)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三、經濟補償計算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四、年休假天數計算

      依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三條、《關于<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有關問題的復函》第二條: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職工的累計工作時間可以根據檔案記載、單位繳納社保費記錄、勞動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材料確定。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五、員工入職、離職年休假天數計算

      依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五條、第十二條: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 (以下簡稱年休假)。

      職工新進用人單位符合上述規定的,當年度年休假天數,按照在本單位剩余日歷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規定的折算方法為: (當年度在本單位剩余日歷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

      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前款規定的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歷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

      六、醫療期計算

      依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公負傷醫療期規定》第三條: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七、病假工資計算

      依據《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十九條: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八、產假天數計算

      依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九、生育津貼計算

      依據《關于調整本市職工生育保險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京人社醫發〔2011〕334號第三條:參加本市生育保險的職工,因生育或計劃生育享受產假的,產假期間可享受生育津貼。生育津貼按照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月繳費平均工資除以30天再乘以產假天數計發。

      生育津貼即為產假工資,生育津貼高于本人產假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貼低于本人產假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補足。

      十、二倍工資的時效計算

      依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北京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研討會會議紀要(二)》第二十八條:二倍工資適用時效的計算方法為:在勞動者主張二倍工資時,因未簽勞動合同行為處于持續狀態,故時效可從其主張權利之日起向前計算一年,據此實際給付的二倍工資不超過十二個月,二倍工資按未訂立勞動合同所對應時間用人單位應當正常支付的工資為標準計算。

      十一、經濟補償金的個稅計算

      依據《關于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第一條: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 ,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

      考慮到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數額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員可能在一段時間內沒有固定收入,因此,對于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可視為一次取得數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允許在一定期限內進行平均。具體平均辦法為:以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除以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以其商數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按實際工作年限數計算,超過12年的按12計算。

      十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計算

      依據《關于北京市工傷保險基金支出項目標準及相關問題的通知》第五條:計算工傷職工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時,其領取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具體標準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3至18個月的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其中五級18個月,六級15個月,七級12個月,八級9個月,九級6個月,十級3個月。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上述標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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