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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對于加班調休的規定有哪些 勞動法對加班時間規定
日期:2023-02-18 21:06:26    编辑:网络投稿    来源:互联网
勞動法對于加班調休的規定  很多的員工都有過加班調休的經歷,所以很多的員工都會想要知道加班調休的一些勞動法規定。下面為您精心推薦了勞動法加班調休的規定,希望對您有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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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很多的員工都有過加班調休的經歷,所以很多的員工都會想要知道加班調休的一些勞動法規定。下面為您精心推薦了勞動法加班調休的規定,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勞動法對于加班調休的規定

      勞動法對于加班調休的規定1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七十條: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先按同等時間安排其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應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法定節假日(元旦、春節、勞動節、國慶節)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三)項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

      依據上述規定,根據工時制度的不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約定加班時間、加班工資、以及能否調休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1. 對標準工時制而言,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一般每天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小時,特殊原因每天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36小時。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150%的工資報酬,該加班不能用以后安排調休處理;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用人單位有權以調休代替,不能安排調休的,應支付不低于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該加班不能用以后安排調休處理,應支付不低于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2. 對于綜合計算工時制的用人單位而言,在綜合計算工時周期內的工作總時間超過核定的標準時間,屬于加班,且不能以調休處理,應支付不低于工資150%的工資報酬;法定節假日工作的,算加班,該加班亦不能用以后安排調休處理,應支付不低于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3. 經批準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不受《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日延長工作時間標準和月延長工作時間標準的限制。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勞動者,一般情況下,除法定節假日工作外,其他時間工作不存在加班。法定節假日工作的,按照地方法規規定。如果地方規定要支付加班工資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不能用以后安排調休處理。 日工資計算方法:日工資=月工資收入÷21.75。

      小時工資計算方法: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21.75×8) 節假日加班三薪(月工資收入÷21.75×300%) 公休日加班雙薪(月工資收入÷21.75×200%)。

      春節長假七天總加班費=月工資收入÷21.75×300%×3+月工資收入÷21.75×200%×4。

      勞動法對于加班調休的規定2

      休息日加班應當首先補休,不能補休支付加班費;工作日和法定假日加班應支付加班費。

      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勞動部《關于職工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復函》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后,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辦法辦理:

      一、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二、法定假日安排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三、休息日安排工作的,應首先安排補休,不能補休時,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補休時間應等同于加班時間。

      勞動法對于加班調休的規定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加班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其它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章 加班的分類和程序

      第二條 加班:指在規定工作時間外,因本身工作需要或主管指定事項,必須繼續工作者,稱為加班。加班分為兩種:即計劃加班和應急加班。正常工作日內因工作繁忙,需要在規定時間外繼續工作,稱為應急加班。周末或國家法定節假日繼續工作,稱為計劃加班。

      第三條 員工加班應填寫《加班申請單》(附表一),經部門負責人審核同意,總經辦批準簽字后,送交人事部審核備案,方可計算為有效加班。

      第三章 加班管理規定

      第四條 加班人員應提前向人事部遞交《加班申請單》(遞交時間:工作日應急加班于當天17:00前;周末加班于加班前最后一個星期五的17:00前,國家法定節假日加班則于加班前一周。);特殊情況不能按時提交者,應由加班人員的部門主管電話通知人事部,在正常上班后的第一個工作日17:00前補交。

      第五條 本公司人員于休假日或工作時間外因工作需要而被指派加班時,如無特殊理由不得推諉。

      第六條 加班時間以0.5小時作為起點記時單位。累計4小時為0.5個工作日,累計8小時為1個工作日,累計12小時為1.5個工作日??依此類推。并以此作為調休的依據。(加班時間累計或累計后的零頭按四舍五入)。

      第七條 工作日加班時間一般1小時,經公司與該員工協商后,在保證員工身體健康的前提下最多不得超3小時/天,每個月加班時間不得超過36小時。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規定第七條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員工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設備、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其他日常運作,必須及時搶修的;

      第九條 加班調休應在當年使用完畢,未使用完按放棄處理,不累計到下一年度。 第十條 常駐公司人員的加班起止時間以打卡為準,外派人員的`加班起止時間,以個人提交書面說明,部門負責人簽字確認為準。

      第四章 加班補償標準

      第十一條 加班補償方式是調休(國家規定法定節假日除外),當月加班補休,公司根據工作緊張程度和員工本人意愿在本月或下一個季度內安排調休。

      第五章 罰則

      第十二條 未依本規定提前審批的加班,公司一律視為個人自愿行為,不作為有效加班。

      第十三條 因工作正當需要而被指派合理加班時,無特殊理由推諉者,以不服從 工作安排對待。

      第十四條 在加班期間遲到、早退者,按實際加班時間計算。

      第十五條 加班期間消極怠工,在指定加班時間內未完成交付的應完成工作者,取消加班補償。

      第十六條 為獲取加班補償,采用不正當手段(如“正常工作時間故意降低工作效率”、“虛增工作任務”等)取得加班機會進行加班者,一經發現并核實,公司有權取消加班補償,并處以50元/次罰款。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規定作為《員工手冊》的相關補充,共同使用,同具效力。

      第十八條 本規定于公布之日起實施,本規定的最終解釋權歸公司人事部。

      第十九條 按公司上班制度規定司機不適用本規定。

      勞動法對于加班調休的規定4

      調休、 補休是什么?

      調休:從文義解釋看,是調整休息時間的意思。從我國現行規定看,國務院有權調整全民的休息時間,企業有權調整企業內部的休息時間。

      補休:顧名思義,是彌補休息時間的意思。是指該休息而未休時,事后用其他時間來彌補之前該休而未休的時間。

      調休、補休是如何規定的?

      1.國務院針對全民的調休

      國家級的調休,其實主要用于節假日挪假,是指將某個特定的公休日調到其他時間(一般是往后調),這和“補休”性質是不一樣的。調休是國家利用公權力直接改變了公休日的日期,將一個不屬公休日的日期直接改為公休日。

      如《國務院辦公廳關于2021年部分節假日安排的通知》規定,春節: 2月11日至17日放假調休,共7天。2月7日(星期日)、2月20日 (星期六) 上班。

      2.企業內部的調休

      特殊工時制中的調休:《勞動部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第六條規定,對于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的職工,企業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一章、第四章有關規定,在保障職工身體健康并充分聽取職工意見的基礎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輪休調休、彈性工作時間等適當方式,確保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和生產、工作任務的完成。

      也就是說,對于實行特殊工時制度的職工,企業可以采用調休方式確保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

      3.補休的法條規定

      199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將補休寫入法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

      所以,根據《勞動法》的規定,補休是用來彌補勞動者在休息日正常工作而失去的休息時間。補休時間應等同于加班時間。

      能以調休、 補休代替

      法定節假日加班費嗎?

      我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上述三種情形中,只有在第(二)種情形下,用人單位可以在安排補休或者支付加班工資兩者之間進行選擇。而對屬于“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和“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情形,用人單位必須按上述規定的標準支付加班工資,而不能以安排調休、補休的形式予以沖抵或規避。

      尤其是法定節假日具有不可替代性,調休、補休等方式無法彌補勞動者應該享受的法定節假日的相關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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