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簽訂勞動合同賠償
未簽勞動合同而主張雙倍工資的最長期限是11個月。一般來講,雙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1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簽勞動合同的前1日。用工之日起滿1年仍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1個月的次日至滿1年的前1日都應支付雙倍工資。未簽勞動合同滿1年的,滿1年的當日視為已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勞動者工作1年后仍無法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應該考慮是否及時主張權利,并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
基本案情:2009年2月9日,楊某被聘請進入澧縣氮金有限責任公司從事物管工作,同年3月被任命為副科長。不久,公司發生股權變動,楊某主動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公司多方挽留無果,楊某于當年7月30日正式離職,雙方勞動關系終結。
在楊某被聘用期間,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聘用期間的月工資為1600元。2009年12月,楊某以公司侵害了他合法權益為由,向澧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請求裁決澧縣氮金有限責任公司給付因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和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
該公司辯稱,未與楊某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并非公司的主觀惡意,公司不應承受雙倍工資這種懲罰性責任。楊某主動辭職,公司多次挽留,這種由勞動者先行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情形,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2010年1月,澧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仲裁時認為,楊某與公司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成立,公司未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依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公司應當自用工之日起滿1個月的次日起每月支付楊某2倍的工資。因此,對楊某主張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的請求予以支持。楊某經公司挽留仍執意離職,自動解除勞動關系,不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的情形,因此對其要求給予經濟補償的請求不予支持。據此,裁決澧縣氮金有限責任公司支付楊某因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7543元。澧縣氮金有限責任公司不服仲裁裁決,于2010年2月5日向澧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公司無需向楊某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7543元。
關于未簽勞動合同賠償標準問題,判決結果:4月26日,湖南澧縣人民法院對一起勞動爭議案作出一審判決,判令澧縣氮金有限責任公司支付勞動者楊某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7543元。
法理分析:法院經審理認為,楊某與公司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成立,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0條規定,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同時《勞動合同法》第82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法院遂依法判決澧縣氮金有限責任公司支付給楊某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7543元。
律師對于未簽勞動合同賠償標準問題說法:自2008年1月1日正式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來,因不簽訂勞動合同,員工主張雙倍工資的情形已成為勞動糾紛的一大熱點。在司法實踐中,勞動者提出的申請基本有理有據,雙倍工資賠付的訴求通常都能得到仲裁委員會或者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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