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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飲入股合同協議書 餐飲合伙股份協議書簡單版
日期:2023-03-17 13:50:48    编辑:网络投稿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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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現如今,人們運用到協議書的場合不斷增多,簽訂協議書是解決糾紛的保障。一起來參考協議書是怎么寫的吧,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餐飲入股合伙人協議書,歡迎閱讀與收藏。

    餐飲入股合伙人協議書

      餐飲入股合伙人協議書1

      甲方: ,聯系方式: ,身份證號碼: , 住址: ;

      乙方: ,聯系方式: ,身份證號碼: , 住址: ;

      丙方: ,聯系方式: ,身份證號碼: , 住址: 。

      甲、乙、丙三方經友好協商,就共同經營 特色烤豬蹄商鋪 事宜達成如下合作協議:

      第一條 合作宗旨

      利用合作人自身具備的商鋪和獨特風味,使合作人通過合法的手段,創造勞動成果,分享經濟利益。

      第二條 合作名稱 、主要經營地

      合作經營的商鋪名為: 豬小強特色烤豬蹄(暫定名)

      經營場所位于: 閔行區

      第三條 合作經營項目和范圍

      經營項目主要為 熟制豬肉食品 ,范圍包括 食品、點心、自制飲料 等。

      第四條 合作期限

      本次合作由合作人三方均同意終止合作,視為終止。

      第五條 出資額、方式、期限

      1.甲方___________以_其現有經營中商鋪代資 方式出資,占總股份的百分之四十(40%); 乙方___________以人民幣__ __元(人民幣大寫: )方式出資,占總股份百分之三十(30%);

      丙方___________以人民幣__ __元(人民幣大寫: )方式出資,占總股份百分之三十(30%)。

      2.各合作人的出資,于__ __年 月_ __日以前交齊,匯到三方確認的個人銀行卡上,使用股份資金時,需至少兩人同時在場。其他合作人有監督和核查權。

      3.本合作出資共計人民幣 元(人民幣大寫__ _ _)。合作期間各合作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作終止后,各合作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協議終止當天或按合作人約定的時間予以返還。

      第六條 盈余、工資分配與債務承擔

      1、盈余分配:除去經營成本、日常開支、工資、獎金、需繳納的稅費等的收入為凈利潤,即合作創收盈余,此為合作分配的重點,將以合作人所持股權比例分配。

      2、債務承擔:如在合作經營過程中有債務產生,合作債務先由合伙財產償還,合作財產不足清償時,以各合作人的出資為據,按比例承擔。

      第七條 合作人間分工

      甲方負責,店鋪的日常營運和內部員工管理

      乙方負責,各類財務管理,賬務登記和管理

      丙方負責,產品策劃構思和日常監督

      第八條 入資、退資、出資的轉讓

      (一)入資

      1. 新合作人入資,必須經全體合作人同意;

      2. 新合作人須承認并簽署本合作協議;

      3. 除入資協議另有約定外,入資的新合作人與原合作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資的新合作人對入資前合作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退資

      1. 自愿退資。在經營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作人可以退資:

      ①合作協議約定的退資事由出現;

      ②經全體合作人書面同意退資;

      ③發生合作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作企業的法定事由。

      合作人擅自退資給合作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其他合作人的全部損失。

      2. 當然退資。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資: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③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合作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

      以上情形的退資以實際發生之日為退資生效日。

      3. 除名退資。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資義務;

      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作企業造成經濟損失;

      ③執行合作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④合作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合作人退資后,其他合作人與該退資人按退資時的合作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

      (三) 出資的轉讓

      允許合作人轉讓其在合作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作人有優先受讓權。如向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轉讓,第三人應按新入資對待,否則以退資對待轉讓人。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讓合作企業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作協議即成為合作企業的合作人。

      第九條 合作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合作人的權利:

      1. 合作事務的決定權、監督權和具體的經營活動,以及重要事項須由合伙人甲、乙、丙三方共同決定;

      2. 合作人享有合作利益的分配權;

      3. 合作人分配合作利益應以出資額比例或者按協議的約定進行,合作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作人共有;

      4. 合作人有退資的權利。

      (二)合作人的義務:

      1. 按照合作協議的約定維護合伙財產的統一;

      2. 分擔合作的經營損失的債務;

      3. 為合作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條 禁止行為

      (一)未經全體合作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作人私自以合作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全體合作人,造成的損失由該合作人個人全額進行賠償;

      (二) 禁止合作人參與經營與本合作項目相似或有競爭的業務;

      (三)除合作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作人同意外,合作人不得同本合作企業進行交易;

      (四)合作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作企業利益的活動。

      第十一條 合作營業的繼續

      (一)在退資的情況下,其余合作人有權繼續以原企業名稱繼續經營原企業業務,也可以選擇、吸收新的合作人入伙經營;

      (二)在合作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況下,依死亡合作人的繼承人的選擇,既可以退繼承

      人應繼承的財產份額,繼續經營;也可依照合作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作人同意,接納該繼承人為新的合作人繼續經營。

      第十二條 合作的終止和清算

      (一) 合作因下列情形解散:

      1. 合作期限屆滿;

      2. 全體合作人同意終止合作關系;

      3. 已不具備法定合作人數;

      4. 合作事務完成或不能完成;

      5. 被依法撤銷;

      6. 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作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作的清算:

      1. 合作解散后應當進行清算,并通知債權人;

      2. 清算人由全體合作人擔任或經全體合作人過半數同意,自合作企業解散后15日內指定合作人或合作方共同清算或委托律師、會計師等第三人,擔任清算人。1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作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 合作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后,按下列順序清償:合作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合作所欠稅款;合作的債務;返還合作人的出資。

      4. 清償后如有剩余,則按本協議第六條第一款的辦法進行分配。

      5. 清算時合作有虧損,合作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依本協議第六條第三款盈余分配的辦法辦理。各合作人應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合作人由于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作人追償。

      第十三條 違約責任

      (一)合作人未按期繳納或未繳足出資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作人造成的損失;如果逾期15日仍未繳足出資,按退伙處理;

      (二)合作人未經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如果其他合作人不愿接納受讓人為新的合作人,可按退資處理,轉讓的合作人應賠償其他合作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損失;

      (三)合作人私自以其在合作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其他合作人造成損失的,該合作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四)合作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或因違反《合作企業法》而導致合作企業解散的,應當對其他合作人承擔賠償責任;

      (五)合作人違反本協議第九條規定,應按其他合作人實際損失進行全額賠償,對勸阻不聽者,可由其他合作人集體決定除名。

      陽仲裁委員會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均有約束力。

      第十四條 其他

      (一) 經協商一致,合作人可以修改本協議或對未盡事宜進行補充;補充、修改內容與本協議相沖突的,以補充、修改后的內容為準;

      (二)新入資合同可作為本協議的組成部分;

      (三)本協議一式叁份,合作人各執壹份;

      (四)本協議經全體合作人簽名、蓋章后生效。

      全體合作人簽章處:

      甲方:

      丙方:

      簽約時間:____年___月___日 乙方:

      餐飲入股合伙人協議書2

      甲方: 身份證號碼:

      乙方: 身份證號碼:

      丙方: 身份證號碼:

      丁方: 身份證號碼:

      經多方合伙人共同協商,就經營餐飲店,明確各方的權利、義務,本著自愿、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則訂立如下合伙協議:

      第一條 合伙宗旨:為廣大消費者提供健康、綠色、便宜的飲食。

      第二條 合伙名稱:

      經營地:

      第三條 合伙經營項目和范圍:武俠文化餐飲、加盟

      第四條 合伙期限:長期有效

      第五條 出資額、方式、期限

      1.甲方 以現金方式出資,計人民幣拾陸萬元,占總投資40% 的股份。 乙方 以現金方式出資,計人民幣捌萬元,占總投資20%的股份。 丙方 以現金方式出資,計人民幣捌萬元,占總投資20%的股份。 丁方 以現金方式出資,計人民幣捌萬元,占總投資20%的股份。

      2.本合伙出資共計人民幣肆拾萬元。合伙期間多方合伙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和收回。

      第六條 盈余、工資分配與債權債務承擔多方合伙人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1、盈余分配:以合伙人出資為依據,按比例分配。

      2、債務承擔:共同經營過程中的債務先由合伙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時,合伙人共同承擔,任何一方對外償還后,另外一方應當以各自的出資比例為據,在10日內向對方清償自己應負擔的部分。

      第七條 入伙、退伙、出資的轉讓

      (一)退伙

      1. 在經營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伙人可以退伙:

      ①經多方合伙人同意退伙;

      ②合伙人擅自退伙,作無償退伙處理,不做任何補償,不得動用任何共有財產和無形資產(包括注冊商標、營業執照等)。

      2.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

      ①作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③作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④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退伙事由實際發生之日為退伙生效日。

      (三) 出資的轉讓

      不允許合伙人轉讓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股份和財產。若合伙人擅自轉讓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股份和財產,當作合伙人擅自退伙處理。

      第八條 合伙負責人及合伙事務執行

      1、乙,丙,丁方負責合伙門店的進出貨管理,經營管理、財務管理;人力資源管理。

      2、 甲方為營業執照上的負責人,對合伙項目進行全面日常管理;市場開發、營銷策劃、人力資源管理及財務監管等。

      3、 多方合伙人互相監督,重大事項多方共同協商解決。

      第九條 禁止行為

      (一)未經全體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全體合伙人,造成的損失由該合伙人個人全額進行賠償;

      (二) 禁止合伙人參與經營與本合伙項目相似或有競爭的業務,否則當作合伙人擅自退伙處理。

      (三)合伙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伙企業利益的活動。否則當作合伙人擅自退伙處理。

      第十條 合伙的終止和清算

      (一) 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 全體合伙人同意終止合伙關系;

      2. 合伙事務完成或不能完成;

      3. 被依法撤銷;

      4. 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伙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的清算:

      1. 合伙解散后應當進行清算,并通知債權人;

      2. 清算人由雙方合伙人擔任,自合伙企業解散后15日內指定___合伙人或委托律師、會計師等第三人,擔任清算人。1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伙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 合伙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后,按下列順序清償:合伙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合伙所欠稅款;合伙的債務;返還合伙人的出資。

      4. 清償后如有剩余,以合伙人出資為依據,按比例分配。

      5. 清算時合伙有虧損,合伙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以合伙人出資為依據,按比例分配的辦法辦理。

      第十一條 違約責任

      (一)合伙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或因違反法律而導致合伙企業解散的,應當對其他合伙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四條 協議爭議解決方式

      凡因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合伙人之間共同協商,如協商不成,提交(當地的)仲裁委員會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均有約束力。 第十五條 其他

      (一) 經協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協議或對未盡事宜進行補充;補充、修改內容與本協議相沖突的,以補充、修改后的內容為準;

      (二)本協議一式 份,合伙人各執一份,

      (三)本協議經合伙人簽名、蓋章后生效。

      合伙人簽章處:

      甲方:________ 乙方:________

      丙方:________ 丁方:________

      簽約時間:____年___月___日 簽約地點:________

      餐飲入股合伙人協議書3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甲、乙雙方共同合作投資經營商鋪做安防項目,經友好協商一致,特訂立本協議書。

      第一章合作項目

      第一條:

      1、雙方擬共同投資經營的項目為位于xx電腦城,并掛靠甲方的名義,甲方無償提供商鋪內一切貨源和安防配套經營

      2、合作本項目內容為:

      乙方同意共同出資購買xx電腦城商鋪,并裝修,同時按照雙方確定的安防材料設備的標準及規模進行裝修

      4、本合作項目期限為x年,自本合同簽訂之日開始計算。

      第二章出資及盈虧分擔

      第二條:乙方確認本項目的第一期投資為x萬元,甲方負責商店的進貨和管理和技術。

      第三條:合作經營的利潤分配方式為:甲、乙雙方各占商鋪內50%的純利潤享有合作經營所產生的利潤;如在合作經營中,合作經營產生借款,合作經營的利潤應先償還借款;利潤三個月分配一次,但須在利潤中扣除20%作為合作項目的后續發展基金

      合作經營的虧損分擔方式為:乙方前期需要承擔第一期投資的30%虧損!若超過30%則以雙方各承擔一半分擔合作經營所造成的虧損。

      第三章項目經營管理

      第四條:項目經營的組織架構

      1、管委會由甲、乙雙方共同組成,是項目經營管理的最高權利機構,參照我國有關法律及合作雙方簽訂的合同規定行使職權。

      2、商店管理由甲方擔任負責合作經營的日常事宜,會計由乙方推薦擔任,所有合作資金須全部劃入店鋪資金。有關財務制度,經管委會訂立后實施執行。

      3、其他管理人員的由甲、乙雙方共同商定委派或向社會招聘來確定。

      第五條:商鋪經營的具體經營模式、商鋪管理及業務規章及制度由甲乙雙方共同制訂,甲乙雙方應認真、全面遵守。

      第六條:每一個月甲乙雙方召開一次會議,通報商鋪的經營情況,包括生產、財務等情況,并經全體合作人一致同意制訂的相應方案、協議對全體合作人具有約束力;特殊情況,經雙方合作人同意,可召開臨時會議。

      第七條合作人不得從事損害商鋪和有損甲乙雙方的經營的活動,商鋪經營的下列事務必須經全體合作人同意:

      1、投資規模或更改投資方案

      2、對外訂立合同

      3、轉讓或出租項目經營的財產

      4、項目經營投資及費用超過____萬元支出

      5、處分其他財產權利或以商鋪經營的財產為其它人提供擔保

      合作人未經合作人同意,行使上述行為,造成其他合作人經濟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條合作經營的內部管理事宜如聘任經營管理人員、工作人員的工資、待遇、規章制度、對合作人管理工作的撤消等須影響合作經營的重大事宜經管委會雙方同意通過。

      第九條合作人轉讓其出資的,須經其他合作人同意,轉讓時,其他合作人享有優先購買權,如轉讓給第三人的,第三人按合作人對待。

      第四章合作經營的加入及退出

      第十條新合作人加入合作經營時,應當經全體合作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訂立書面合作協議書。

      第十一條加入的新合作人與原合作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加入的新合作人對加入前合作經營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二條合作人如退出經營需提前一個月告知其他合作人并經全體合作人一致同意后,合作人可以退出合作經營。

      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退出合作經營:

      1、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作經營造成損失

      2、執行合作經營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3、合作人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4、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合作經營中的全部財產份額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退出合作經營后以退出時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不論何種方式出資,均以金錢結算

      未經合作人同意而自行退出合作經營給其他合作人造成損失的,應進行賠償。

      第十三條退出合作經營的合作人對其退出前已發生的合作經營債務,與其他合作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五章合作經營的終止和清算

      第十四條任何合作一方均不得擅自終止合作經營,合作經營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1、合作經營協議書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合作人不愿意繼續合作經營的

      2、全體合作人決定終止合作經營的。

      第十五條合作經營終止后,應當進行清算,清算人由全體合作人擔任;未能由全體合作人擔任清算人的;經全體合作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作經營終止后十五日內指定一名或者數名合作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

      第十六條合作經營終止后,如合作經營存在借款,財產應優先償還借款,如財產不足以支付的,全體合作人須按照自己的投資比例以自己的財產承擔償還義務。

      第六章其他事項

      第十七條合作人履行合作經營協議發生爭議時,合作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合作人不愿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退出合作。

      第十八條本協議書未盡事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本協議書由全體合作人共同訂立,自合作人簽字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條本共一式兩份,合作人各執一份。

      甲方:__________(簽名)

      乙方:__________(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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