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經營合同轉讓
甲方(轉讓方):
身份證號:
住所: 聯系方式:
乙方(受讓方):
身份證號:
住所: 聯系方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政策的規定,經發包方書面同意,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經協商一致,就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事宜,訂立本合同。
一、轉讓土地基本情況及用途
甲方自愿將位于 鄉 村 畝承包地(詳見附件)的承包經營權轉讓給乙方,轉讓土地為農業用途,主營項目是生產經營。
二、轉讓期限
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期限不得超過二輪土地承包期限剩余年限。轉讓期限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轉讓費及支付方式
轉讓費為人民幣元, (大寫: );
轉讓費于年月日前全部支付完畢。
四、轉讓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1.甲方于年月日之前將土地交付乙方。
2. 轉讓合同簽訂后,甲方與發包方原承包關系解除。全部轉讓的,乙方重新與發包方簽訂承包合同;部分轉讓的,甲乙雙方分別與發包方重新簽訂承包合
同。
3.轉讓生效后,甲乙雙方應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農村土地承包管理機構申請,依法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變更登記。
4.乙方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后依法享有對轉讓地塊的使用權、收益權、流轉權、經營權和產品處置權。
五、違約責任
1.乙方不按時支付轉讓費,每日按應支付金額的‰承擔違約金。
2.甲方不按時交付土地,每日按轉讓費的‰承擔違約金。
3.因變更或解除本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除依法可免除責任外,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4.一方當事人違約,經催告后仍不履行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解除本合同,如果違約金尚不足以彌補守約方經濟損失,違約方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六、其他
1.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經協商,決定(是或否)鑒證。未盡事宜,雙方協商一致后訂立補充協議,其補充協議作為本合同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3.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雙方可以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或協商后又反悔的,可以請求村民(居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調解;不愿協商、調解或協商、調解不成的,以及達成調解協議后又反悔的,可以向縣(市、區)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縣(市、區)人民法院起訴。
4.本合同一式份,甲乙雙方、發包方或鑒證機構各執一份,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農村土地承包管理機構各備案一份。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土地承包經營合同轉讓 [篇2]
甲方:云溪鄉原石角山村身份證號碼:
乙方:云溪鄉云溪村身份證號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和《農村土地承包權流轉管理辦法》等相關政策法規的規定,本著“依法、自愿、有償”的原則,就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事宜,經雙方平等協商,訂立本協議。
一、乙方擁有土地的使用經營權和收益,雙方應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權利和義務。
二、甲方將其承包的,云溪鄉原石角山村,土地名荒塘,面積合計(大寫)平米,轉讓給乙方從事農業生產經營。
三、轉讓期限為永久,乙方一次性付給甲方青苗補助款、轉讓款金額元。
四、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支持、配合乙方開展的農業生產經營活動,如有違反,應對乙方所造成的經濟損失進行賠償。
五、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依法享有國家和政府提供的各項支農優惠政策與服務。
按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享用公共設施的使用權,乙方的農業生產經營依法受保護,依法享有生產經營自主權、產品處置權和收益權。 可開展為提高土地生產能力和設施建設,應獲得合同以外中止的
經濟補償。
六、其他條款
甲、乙雙方發生爭議,應當依法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申請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本合同簽訂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三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鄉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備案一份。
甲方代表人(簽字、蓋章):
乙方代表人(簽字、蓋章):
見證人(簽字、蓋章):
簽約日期:年月日
土地承包經營合同轉讓 [篇3]
轉讓方(以下簡稱甲方): 身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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