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士杰勞動合同
1,降低工資發放成本的方法
2,向提前離職的勞動者支付年終獎發放主動權的方法
3,對勞動者的級別(職務)可進行自由調整的方法
4,減少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與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支付成本的方法
5,避免利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吃大鍋飯的方法
6,避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過早形成的方法
7,對終止勞動合同手續存在瑕疵的補救方法
8,試用期合法延長的方法
9,規避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限制并能達到試用效果的方法
10,避免勞動者利用勞資調解過程進行取證的方法:(樣本)
按《勞杰士勞動合同書》第七十三條的約定操作即可.值得提醒的是,在調解(和解)協議書中,應避免出現既往對事實的詳細描述,只提涉及爭議所涉及的具體問題,時間點和協商(和解)結果,以避免用人單位在無意識中被對方成功取證.
11,用人單位未參加社會保險的補救方法
12,避免完全由用人單位承擔女職工生育費用的方法
13,合法替代押金與擔保物(人)的辦法
14,合法的可不簽訂勞動合同并可隨意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方法
15,降低雙倍工資賠償數額的方法
16,所給勞動報酬不計入工資總額的'方法
17,規避勞動關系形成的辦法
18,靈活使用帶薪年休假的方法
19,引導勞動者順利簽訂勞動合同的辦法
20,勞動合同條款缺陷補救方法:(樣本)
實踐中,常常會出現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條款約定缺失或內容不利于用人單位的情形,而就此與勞動者個人進行協商變更,對用人單位來講則很困難.在此,最佳的補救方法是將勞動合同相關條款內容以集體合同的形式進行確定,因為集體合同的訂立主體是用人單位和職工代表,而如果用人單位對職工代表人選有足夠掌控能力的話,那么就可輕松地利用集體合同相對地剝奪勞動者個人協商權的特性來達到補救目的.
用人單位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個人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的規定.
21,無須簽勞動合同并能無成本達到試用期效果的合法操作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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