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是什么
想必很多的人在考人力資源管理師證書的時候都會需要關于勞動法律關系的內容,所以大部分的人都會想要知道勞動法律關系的知識。下面為您精心推薦了勞動法律關系的構成條件,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勞動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一)勞動法律關系的主體
勞動法律關系的主體是指依據勞動法律的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勞動法律關系的參與者,包括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和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即雇主與雇員。依據我國勞動法的規定,工會是團體勞動法律關系的形式主體。
勞動者成為勞動法律關系主體的前提條件是必須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所謂勞動權利能力是勞動法律關系主體依法享有勞動權利和承擔勞動義務的資格;行為能力是勞動法律關系主體能以自己的行為依法行使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使勞動法律關系建立、變更和消滅的`資格。
依據人的年齡、健康、智力和行為自由等事實要素,法律通常將自然人分為完全勞動行為能力人、限制勞動行為能力人和無勞動行為能力人。
a.完全勞動行為能力人是指身體健康,有完全行為自由,18周歲以上的男性勞動者。
b.限制勞動行為能力人同樣依據前述四個要素劃分,之所以限制勞動行為能力是為保護特定群體的特殊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的目的而不是歧視,更不是違反勞動平等的原則。
限制勞動行為能力人主要包括:16~18周歲的未成年人(禁止從事特別繁重的體力勞動的工種、崗位的工作等);女性勞動者(在女職工禁忌勞動的工種或崗位被視為無勞動行為能力;在特定的生理時期,不得安排從事某些特定的生產作業);具有一定勞動能力的殘疾人(只能從事與其勞動能力相適應的職業);某些特定的疾病患者(不得從事特定的職業或崗位、工種的工作);部分被依法限制行為自由的人(因違反某些特定規則,被依法限制執業資格的人等)。
c.無勞動行為能力人主要是指16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經過有權的機關批準,文娛、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可以招用的未成年人除外),以及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等。
各類用人單位包括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國家機關、事業組織和社會團體成為勞動法律關系主體的前提條件是必須具備用工權利能力和用工行為能力。
所謂用工權利能力是指用人單位依法享有用工權利和承擔用工義務的資格;所謂用工行為能力是指用人單位依法能以自己的行為行使用工權利和承擔用工義務的資格。包括能夠提供給勞動者進行勞動的物質、技術和組織條件,其他符合國家法定最低標準以上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支付勞動報酬,繳納社會保險并能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用人單位作為勞動法律關系的主體資格一般依存于它的民事主體資格,即必須有自己的名稱、住所、財產和組織機構。用人單位的用工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通常依據一定的法律程序由其職能部門代理行使。
(二)勞動法律關系的內容
勞動法律關系的內容是指勞動法律關系主體依法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因為勞動法律關系為雙務關系,當事人互為權利義務主體,即一方的義務為另一方的權利。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
(三)勞動法律關系的客體
勞動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指主體權利義務所指向的事物,即勞動法律關系所要達到的目的和結果。包括體現一定的行政管理和物質利益性質的事物,如勞動、工資、保險福利、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等事物。
勞動關系構成要件(一)勞動關系的主體
指參加勞動法律關系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當事人,包括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作為勞動關系主體的勞動者,外國人、無國籍人要成為我國勞動法律關系的主體必須符合我國《勞動法》關于勞動能力的規定。作為勞動關系主體的用人單位,主要指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二)勞動關系的客體
指勞動關系主體的權利義務共同指向的對象。主要包括物和行為。物是指能夠滿足人們生活需要,可以為人類所控制,具有一定經濟價值的物質實體;行為,主要指勞動行為和勞動管理行為。
(三)勞動關系的內容
指勞動法律關系的主體依法享有的勞動權利和承擔的勞動義務。
勞動關系的基本內容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在工作事件、休息時間、勞動報酬、勞動安全、勞動衛生、勞動紀律及獎懲、勞動保護、職業培訓等方面形成的關系。
2、此外,與勞動關系密不可分的關系還包括勞動行政部門與用人單位、勞動者在勞動就業、勞動爭議以及社會保險等方面的關系。
3、工會與用人單位、職工之間因履行工會的職責和職權,代表和維持職工合法權益而發生的關系等等。
正確處理企業勞動關系,應遵循以下原則:
1、兼顧各方利益原則。
2、協商為主的解決原則。
3、以法律為準則。
4、勞動爭議預防為主。
企業可以通過以下途徑來改善內部勞資關系:
1、立法。
2、發揮工會及黨組織的作用。
3、培訓主管人員。
4、提高職工的工作生活質量。
5、職工參與民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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