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殘兒鑒定申請
項目名稱海南省病殘兒醫學鑒定申請與鑒定程序辦理機構人口和計劃生育局
辦理地點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向雙方所在
聯系電話(傳真)
辦理時間
辦理時限
辦理條件書面申請
(1)凡認為其子女有明顯傷殘或患有嚴重疾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要求再生育的父母,以書面提出申請。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向雙方所在單位申請;其他人員女方向戶籍所在地或現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
(2)受理范圍
省人口和計劃生育局受理海口市轄區內計劃生育系統、衛生系統、副處級(軍隊副團級)以上人員的病殘兒醫學鑒定申請和其它市、縣、自治縣所有的申報病殘兒醫學鑒定申請和其它市、縣、自治縣所有的申報病殘兒醫學鑒定申請。
海口市計劃生育局受現本轄區內除上述人員以外的病殘兒醫學鑒定申請。海口市計劃生育技術鑒定組織對鑒定有疑難的,可上送省計劃生育技術鑒定組織鑒定。
辦理材料要求提供的材料
①填寫《海南省病殘兒醫學鑒定申請表》,一式兩份;
②子女病史資料(住院病歷加蓋公章);
③證明其子女與父母關系的戶籍證明。
2、核實上報
(1)所在單位或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申請病殘兒醫學鑒定者及其子女基本情況進行核實,并在申請表上簽署意見,加蓋公章。在接到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上報市、縣(區)、自治縣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
(2)市、縣(區)、自治縣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
申請病殘兒醫學鑒定者及其子女的情況再次核實。必要時進行社會和家系調查,申請神經系統和精神病以及遺傳性疾病的,必須組織進行詳細的病史調查。
(3)市、縣(區)、自治縣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經核實無誤,材料完備,在申請表上簽署意見,加蓋公章,于30個工作日內上報省或海口市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
辦理依據
辦理程序(一)申請程序
1、書面申請
(1)凡認為其子女有明顯傷殘或患有嚴重疾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要求再生育的.父母,以書面提出申請。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向雙方所在單位申請;其他人員女方向戶籍所在地或現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
(2)受理范圍
省人口和計劃生育局受理海口市轄區內計劃生育系統、衛生系統、副處級(軍隊副團級)以上人員的病殘兒醫學鑒定申請和其它市、縣、自治縣所有的申報病殘兒醫學鑒定申請和其它市、縣、自治縣所有的申報病殘兒醫學鑒定申請。
海口市計劃生育局受現本轄區內除上述人員以外的病殘兒醫學鑒定申請。海口市計劃生育技術鑒定組織對鑒定有疑難的,可上送省計劃生育技術鑒定組織鑒定。
(3)要求提供的材料
①填寫《海南省病殘兒醫學鑒定申請表》,一式兩份;
②子女病史資料(住院病歷加蓋公章);
③證明其子女與父母關系的戶籍證明。
2、核實上報
(1)所在單位或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申請病殘兒醫學鑒定者及其子女基本情況進行核實,并在申請表上簽署意見,加蓋公章。在接到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上報市、縣(區)、自治縣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
(2)市、縣(區)、自治縣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
申請病殘兒醫學鑒定者及其子女的情況再次核實。必要時進行社會和家系調查,申請神經系統和精神病以及遺傳性疾病的,必須組織進行詳細的病史調查。
(3)市、縣(區)、自治縣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經核實無誤,材料完備,在申請表上簽署意見,加蓋公章,于30個工作日內上報省或海口市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
(二)鑒定程序
省或海口市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委托同級計劃生育技術鑒定組織鑒定。
1、集中體檢
計劃生育技術鑒定組織每半年或一年進行鑒定一次。根據上報患兒的病種構成情況,從計劃生育技術專家庫隨機抽取相應的醫學專家組成鑒定組,對患兒進行體格檢查和相關測試,做出輔助診查及社會調查決定。
2、集體討論及表決
計劃生育技術鑒定組織根據集中體驗情況再次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醫學專家組成鑒定組,召開鑒定會議,以無記投票方式,三分之二專家通過,做出符合或不符合病殘兒醫學鑒定診斷標準或治療觀察的三種結論。
3、公示
市、縣(區)、自治縣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將省或海口市計劃生育技術鑒定組織鑒定結論符合病殘兒標準的,在患兒父母所在單位或村(居)委會公示一個月。
4、審核確認
省或海口市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二孩生育指標審批小組對病殘兒鑒定的程序、標準、結論進行審核,確認鑒定結果。
5、結論通知
計劃生育技術鑒定組織將鑒定結論書面通知上報的市、縣(區)、自治縣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和申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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