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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建造師考試必考點:租賃合同
日期:2023-03-13 19:58:49    编辑:网络投稿    来源:网络资源
一級建造師考試必考點:租賃合同  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是一級建造師考試工程法規的考點,小編整理了其相關內容,一起來復習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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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是一級建造師考試工程法規的考點,小編整理了其相關內容,一起來復習下吧:

    一級建造師考試必考點:租賃合同

      考點:租賃合同的法律規定

      一、租賃合同的法律特征

      租賃合同是轉移租賃物使用收益權的合同,也是諾成合同和雙務、有償合同。

      在租賃合同中,承租人的目的是取得租賃物的使用收益權,出租人也只轉讓租賃物的使用收益權,而不轉讓其所有權;租賃合同終止時,承租人須返還租賃物。這是租賃合同區別于買賣合同的根本特征。

      租賃合同的成立不以租賃物的交付為要件,當事人只要依法達成協議,合同即告成立。在租賃合同中,雙方當事人互享權利、互負義務,一方權利的實現有賴于對方履行約定及法定的義務。同時,承租人須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二、租賃合同的內容和類型

      (一)租賃合同的內容

      租賃合同的內容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

      (二)租賃合同的類型

      租賃合同根據租賃標的物不同,可分為動產租賃和不動產租賃。此外,根據是否約定租賃期限,還可分為定期租賃和不定期租賃。

      租賃合同可以約定租賃期限,但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20年。租賃期限6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不定期租賃分為兩種情形:①當事人沒有約定租賃期限;②定期租賃合同期限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此外,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對于不能達成補充協議,也不能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三、租賃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一)出租人的義務

      出租人的主要義務是交付出租物、維修租賃物、權利瑕疵擔保、物的瑕疵擔保、保證承租人優先購買權和保證共同居住人繼續承租。

      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外,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不履行維修義務,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時,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

      在租賃期間,出租人應當擔保沒有第三人對租賃物主張權利。如果因第三人主張權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對租賃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出租人應當擔保租賃物質量完好,不存在影響承租人正常使用的瑕疵。如果承租人在簽訂合同時知悉某瑕疵存在,則不應受此約束。當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時,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間死亡的,與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生前共同居住的人不以與承租人是否有繼承關系、,親屬關系為限。.

      (二)承租人的義務

      承租人的主要義務是支付租金、按照約定使用租賃物、妥善保管租賃物、有關事項通知、返還租賃物和損失賠償。

      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對支付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對于不能達成補充協議,也不能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的,租賃期間不滿1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租賃期間1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1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滿1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對租賃物的使用方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對于不能達成補充協議,也不能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的,應當按照租賃物的.性質使用。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損失。

      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租賃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在租賃期間,遇到租賃物需要維修、第三人主張權利及其他涉及租賃物的相關事項,承租人應當及時通知出租人。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返還的租賃物應當符合按照約定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后的狀態。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四、租賃合同的其他規定

      在租賃期間因占有、使用租賃物獲得的收益,歸承租人所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因不可歸責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案例】

      1.背景

      江女士將自己所有的一所房屋出租給了張先生,并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該合同中對租期、租金數額、租金繳納、房屋設施維修以及違約責任等做了約定。在該房屋的租賃期間,由于江女士辦理了出國手續,急需一筆資金,便決定賣掉該房屋。

      2.問題

      (1)江女士在房屋出租期間是否可以賣掉該房屋,若張先生想購買該房屋是否可以?

      (2)如果該房屋賣給了第三人,張先生是否可以繼續承租?

      3.分析

      (1)《合同法》第230條規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據此,江女士在房屋租賃期間是可以賣掉該房屋的,但要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張先生。如果張先生也提出購買該房屋,在同等價格的情況下,張先生有優先于其他購買人的購買權。

      (2)如果江女士的房屋賣給了第三人,張先生可以繼續承租。《合同法》第229條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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