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單房產共有協議書范本
簡單房產共有協議書范本
在當今社會生活中,我們都跟協議書有著直接或間接的聯系,協議書協調著人與人,人與事之間的關系。想寫協議書卻不知道該請教誰?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簡單房產共有協議書范本,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簡單房產共有協議書1甲方姓名:
乙方姓名:
為維護友好的房屋產權共有關系順利履行,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依據《物權法》,訂立如下共有人協議,以便雙方共同遵守。 鑒于上述甲乙雙方共同出資人民幣 元(大寫) 佰 拾 萬 仟 佰 拾元整(出資比例甲占 、乙占 ),購買座落于 市 縣 街 小區 房 樓 單元 室( 室 廳 平米,車庫 平米)的房屋及其附屬設施一處,該房屋所有權為甲乙雙方共同擁有,二人共同擁有該處房屋的經營、管理、居住、出租、使用的權利。 雙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礎上,就共有產權房屋的經營、管理、居住、出租、使用等相關事宜,達成以下協議:
一、雙方在共有產權房屋沒有對外出租或者產權人一方在此經營、居住,由經 營方或居住方,承擔共有產權房屋的水費、電費、煤氣、包燒費、物業費 等經營或居住所產生的費用。產權人一方在共有產權房屋單獨經營,應給 付另一方產權人相關費用,費用由雙方協商,具體給付金額、給付時間、 給付方式,應單獨訂立協議。
二、共有房屋產權人,共同擁有在此處房產居住的權利,產生費用由雙方共同 承擔,居住房間由雙方協商。如一方產權人在此處居住,應承擔房屋居住時的維修、裝修費用,如對外出租或共同經營,需要裝修或改造,應由雙方共同出資,出資比例各占50%。
三、共有房屋產權人共同擁有此處房產的經營、管理權,共有產權房屋對外出 租,所得收益分配,按照購買房屋出資比例,各得50%。任何一方產權人,不得將共有產權房屋擅自出租或私自無償讓第三人居住、使用。
四、如共有產權房屋轉讓,須經房屋共有產權人雙方同意,并共同簽字后,方 可處置,所得收益各50%,房屋產權人一方擁有優先購買權,如經協商,房屋共有產權人一方全資收購此房產,應按照收購時間的市場評估價格出資購買,雙方有義務共同辦理轉讓等相關手續。共有房屋產權證件,由共有房屋產權人(姓名: )代為保管,保管人不得私自將共有房屋進行抵押、轉讓等損害另一方產權人利益的事情。
五、在共有產權房屋經營、出租中,共有房屋產權人一方對外簽訂的出租合同, 應視為有效,對外簽訂合同一方,有義務將房屋出租時間、價格收益等情況,通報另一房屋共有產權人,并將房屋出租費用的50%,給付另一共有房屋產權人。如共有產權房屋在經營、出租過程中,房屋共有產權人一方在外地、國外或需共同辦理相關手續時,不能及時趕回,為避免利益損失,雙方共有房屋產權人任何一方,可以書面委托第三人代為辦理,委托第三人代理的法律文書,簽訂的協議,應視為房屋共有產權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六、房屋共有產權人的法定繼承人,擁有對此處共有房產的繼承權,共有房屋 產權人任何一方如發生意外,一方房屋共有產權人有義務協助另一方房屋共有產權人,辦理共有房屋的產權過戶、繼承等相關手續,此訂立的協議繼續發生法律效率,不影響此協議的繼續有效執行。
七、共有房屋產權人
如一方在此經營、居住,另一方不在此經營、居住,任何 一方產權人不得將共有產權房屋擅自出租或無償讓第三人居住、使用,必須經共有房屋產權人雙方協商同意方可。
八、共有產權房屋爭議
解決方式:如在共有產權房屋經營、居住、出租、轉讓 過程中發生爭議,應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以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因甲方特殊原因不能辦理房產證姓名登記手續,房產證及土地使用證只能 由乙方姓名登記,故立此協議。房屋及配套設施全部歸甲乙雙方共同擁有。該協議一式兩份,共兩頁,七條。雙方產權人簽字有效,協議自雙方共有產權房屋人簽字之日起生效,協議一經簽訂,終身有效。
甲方(簽名或蓋章) 乙方(簽名或蓋章)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簡單房產共有協議書2甲方: (女方)
乙方: (男方)
甲乙雙方于 年 月 日登記結婚,現雙方共同購買位于 市 區 街(路道) 號 小區 號樓 單元 號房產(以下簡稱房產),就購買該房產的費用分擔及產權歸屬等事宜,雙方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房產概況
1、位置: 市 區 街(路道) 號 小區 號樓 單元 號房;
2、結構: ,戶型: ,建筑面積: (以房屋產權證件載明面積為準);
3、價款及付款方式:該房產單價 元每平方米,總價款 元,甲乙雙方選擇按揭借款方式付款,其中首付款為 元,甲乙雙方共同向 銀行借款 元,年利率 %,采用等額本息法還款,每月本息還款額為 元。
4、購置該房產所需的其他各項稅費:以實際發生為準。
5、房產價款及購置該房產所需的其他各項稅費之和以下稱為該房產的總價。
第二條 甲乙雙方已于 年 月 日與 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文本復印附后作為本協議書的附件。
第三條 甲乙雙方就房產總價的分擔
1、甲方負擔該房產的首付款及其他各項稅費 元;
2、甲方負責償還該房產銀行借款本息的50%;
3、乙方負責償還該房產銀行借款本息的50%;
4、甲乙雙方各負擔該房產銀行借款本息每月還款額的50%。
第四條 該房產為甲乙雙方共同所有,房產所有權登記在甲乙雙方名下并體現于房產管理部門的房屋所有權登記簿及頒發的房屋所有權證上。
第五條 甲乙雙方對該房產享有的所有權比例為:
1、甲方的所有權比例=(首付款+銀行借款本金*50%+其他各項稅費)/房產總價;
2、乙方的所有權比例=銀行借款本金*50%/房產總價;
3、如甲乙雙方償還的銀行借款本息數額與本協議約定不符,則應以各方實際償還的銀行借款本金數額計算前述比例。
第六條 甲乙雙方未經任何一方書面同意,不得單獨將該房產出租、出借、轉讓、抵押或設定其他形式的擔保保證,不得單獨改變該房產的建筑結構、裝飾裝修及其他附屬設施。
如發生前款事項,過錯一方應負責將該房產恢復原狀、維修維護,撤銷出租、出借、轉讓、抵押及其他形式的擔保保證并單方承擔因此所致各種法律責任。因此給無過錯方造成損失的,過錯方應當予以賠償。
第七條 如發生但不限于以下情形,甲乙雙方應依照本協議書第七條規定的比例確定各自份額:
1、甲乙雙方離婚分割該房產;
2、一方去世確定遺產份額;
3、甲乙雙方共同出賣該房產后分割所得款項;
4、該房產被征收征用拆遷后分割補償款物;
5、該房產被損壞分割所得賠償款項;
6、其他涉及分割該房產價值的情形。
第八條 甲乙雙方在負擔除與該房產無關的個人債務時,均負有向債權人明示本協議書的義務,并應取得債權人確認知悉本協議書內容的書面憑證,否則一方因償還另一方的個人債務給自身利益造成損失的,另一方應當予以賠償。
第九條 本協議書未定事項或約定不明的事項,甲乙雙方可協商簽訂書面補充協議,補充協議為本協議書的附件,構成本協議書的一部分,與本協議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條 本協議履行過程中,甲乙雙方如發生爭議,應當友好協商解決;雙方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向該房產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
第十一條 本協議書簽字過程由甲乙雙方共同申請公證,并自雙方簽字按印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條 本協議書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一份公證存檔,一份于辦理房屋產權登記時交產權登記部門存檔備查。
甲方: 乙方:
身份證號: 身份證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簡單房產共有協議書3甲方:男,身份證號
乙方:女,身份證號
甲乙雙方經過平等、充分協商,就雙方共同投資購買物業之相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以資信守:
一、甲乙雙方欲共同購買位于的房產一套,購買價格1,000,000元,
二、出資金額、出資比例
首付款300,000元,其中由甲方出資180,000元,占60%。乙方出資120,000元,占40%。剩余的700,000元向銀行借貸。
三、該房產的貸款及第二條所述的債務,雙方按照份額承擔債務。向銀行借貸700,000元,貸款期限20年,本息和共1,050,000元,分240個月還清,每月需還4,375元。其中,甲還2,625元,占60%;乙還1,750元,占40%。房產出租后,以房屋租金每月向貸款銀行償還貸款本息,不足部分由甲乙雙方按照投資比例支付。
四、產權比例
產權的共有方式為按份共有,甲方享有共同所購物業60%的產權。乙方享有共同所購物業40%的產權。
五、物業考察、購買
甲乙雙方共同對擬購房產進行實際考察、了解。
六、房地產權證署名、辦理、保管
所購物業的所有權憑證要依法載明共有比例情況,即甲方享有60%、乙方享有40%的房屋產權,房地產權證由雙方依法辦理并由雙方妥善保管。
八、物業管理、出租及收益分配比例由乙方負責所購房產的管護、維護、出租、收取房屋租金等物業管理事務。但出租價格應征得甲方的書面同意,《房屋出租合同》應在正式簽署前取得甲方或甲方委托律師得書面同意。乙方收取承租人的房屋租金后應及時歸還銀行按揭貸款本息,余額視為房產收益由甲乙雙方按照投資比例分配,每一個月結算一次。
九、購置物業稅費承擔
產權登記所支出的公正費、保險費、房產交易稅費、產權登記稅費、律師費、維修基金、物業管理費、取暖費、裝飾裝修費、水電煤有線電視開通或入戶費、中介費(委托中介出租物業)、房屋租金稅費等相關費用由甲方承擔60%,乙方承擔40%,并以現金支付。
十、物權行使
甲乙雙方共同行使所購房產的占有、出租、使用、收益、處分等權利,如有一方依法書面授權,另一方也可以代為行使,但房產買賣、抵押、擔保必須有雙方書面同意。
十一、物業出賣及優先購買權行使
如甲乙雙方共同決定出售所購房產,應依法進行并辦理相關手續,盈利或虧損均由甲乙雙方按照投資比例享有或承擔。在同等條件(市場價或評估價)下,甲乙雙方任何一方均有優先購買權;若通知后30日內不予書面答復則視為同意出售房產;如果不同意出售房產又不愿意購買或30日內不以實際行動履行購買承諾的,視為同意出售房產,并應給預積極配合。
十二、如甲乙雙方結婚,則該房產變為夫妻共有財產,甲乙雙方平等的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平等承擔債務,即各占50%。如甲乙雙方分手,雙方可變賣共有物,所得價金由共有人按份額比例分配。或者進行作價補償,由雙方中的某個共有人取得共有物,并由該共有人向其他共有人補償其應有部分的價值。
十三、甲乙雙方所購房產的實際產權由甲乙雙方按本協議約定共有,所有權由雙方共同行使。
十四、適用法律
本協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十五、本協議變更或解除
1、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或解除本協議;
2、符合本協議相關條款約定的,可以變更或解除本協議;
3、未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協議不得變更或解除;
十六、爭議解決辦法
凡涉及本協議的生效、履行、解釋等而產生的爭議,先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如十五日內協商無果,雙方均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七、違約責任:
甲乙雙方均應嚴格信守本協議,不得違約,如有違約,違約方應向守約方賠償因違約方違約而遭受的一切經濟損失。
十八、本協議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另行協商,并簽署書面文件。
十九、本協議正本一式六份,甲方貳份,乙方貳份,律師事務所保存貳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住址:住址:
身份證號:身份證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簡單房產共有協議書4甲方: 身份證號:
乙方: 身份證號:
鑒于甲乙雙方共同購買房屋一事,雙方經過平等、充分協商,就雙方共同投資購買房屋并處分之相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以資信守:
第一條
甲乙雙方于 年 月 日共同出資購買位于 的房屋一套(以下簡稱“合伙房屋”),該合伙房屋合同面積為 平方米,總價款 元(大寫: )。
第二條
甲乙雙方享有該合伙房屋的產權份額如下:甲方 %,乙方 %。雙方按各自的產權份額比例承擔該房屋總價款。該合伙房屋的總價款采用“首付款+按揭貸款”的方式支付,其中首付款(包含定金) 元(大寫: ),由甲、乙雙方分別支付 %即 元(大寫: );余款 (大寫: )。
雙方約定將該合伙房屋登記在甲方名下。該產權登記并非合伙房屋真實的權利歸屬,合伙房屋之所有權由甲、乙雙方按份享有,兩人分別享有的 %和 %的權屬。乙方有權利隨時要求甲方將乙方所有份額的房屋過戶到乙方及乙方指定人名下,甲方應積極配合(因變更登記產生的各項稅費由甲乙雙方按產權份額共同承擔)。若甲方不履行該項義務,則甲方返還乙方在該合伙房屋中支付的所有費用,并按發生爭議時該合伙房屋總價的20%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購房、按揭貸款及產權登記所支出的公證費、保險費、律師費、稅費、維修經費、物業管理費、水電煤有線電視開通費、房屋租金稅費等相關費用由甲乙雙方各承擔50%。
第三條
物業管理費、裝修費、稅費等經營合伙房屋時所產生相關費用由甲乙雙方各承擔50%。
甲乙雙方對該合伙房屋的管理、出租等經營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甲乙雙方共同執行合伙房屋的管理、出租等經營事務。如將合伙房屋出租給第三人,則《房屋租賃合同》必須由甲乙雙方共同與第三人簽署,否則不予出租。合伙房屋的租金可以由乙方收取,但乙方收取承租人的房屋租金后應及時歸還銀行貸款本息,余額視為房產收益由甲乙雙方按其所占的房屋產權份額分配,不足支付銀行貸款本息部分由甲乙雙方按其所占的房屋產權份額予以補足支付。如采用其它方式經營合伙房屋,則由甲乙雙方另行協商。
第四條
甲乙雙方共同行使所購房產占有、使用、出租、收益、處分等權利,除下列情況外,如有一方書面授權,另一方也可代為行使:
(一)合伙房屋的.轉讓;
(二)合伙房屋的經營事項;
(三)合伙房屋的抵押、擔保事項;
(四)其他有關合伙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等重大事項。
因一方單獨對合伙房屋做出的上述事項均屬無效,一方違反本條約定而給另一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全額賠償另一方的經濟損失并按該損失額的百分之二十支付違約金。
若雙方對前款所述事項不能達成一致意見而影響該房屋經營時,雙方可按下列約定執行:
(一)雙方可另行書面約定各自產權份額的區域,并依照約定各自獨立經營;
(二)雙方解除本協議,對合伙房屋進行產權分割并辦理產權變更登記(因變更登記產生的各項稅費由雙方按產權份額共同承擔),各自獨立經營;
(三)雙方解除本協議,合伙一方可按該房屋當時的市值受讓另一方的全部產權(因變更登記產生的各項稅費由雙方按產權份額共同承擔)。
第五條
房屋所有物權出賣及優先購買權
如甲乙雙方共同決定出售該合伙房屋,應依法進行并辦理相關手續,盈利或虧損均由甲乙雙方按其所占房屋產權份額享有或承擔。
本協議生效期間,一方轉讓其房屋產權份額時,另一方在同等價格下有優先受讓權利。 若甲乙一方決定出售該合伙房屋,應書面通知另一方,并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同意出售該合伙房屋的一方應按合理公平的價格(市場價或評估價)購買同意出售一方的房產份額。接到售房通知書15天不予書面答復的則視為同意出售該合伙房屋。接到售房通知書后既不同意出售又不愿購買,或在15天內不以實際行動履行購買承諾的,視為同意出售該合伙房屋,并應當予以積極配合。
第六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可以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或解除本協議。
第七條
本協議生效、履行等發生的一切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交由該合伙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審理。
第八條
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條 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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