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租賃合同的訂立
融資租賃合同的訂立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即買賣合同的訂立和融資租賃合同的訂立。
(一)買賣合同的訂立
通常情況下,買賣合同是由出租人按照承租人對出賣人和租賃物的選擇與設備出賣人之間簽訂的。在設備購買階段,為了明確出租人與承租人雙方的權利義務范圍,承租人與出租人訂立購物委托合同。該合同應明確承租人確立的出賣人,購買租賃物的條件和具體要求,以使出租人能夠按照承租人的'要求購買設備。
出租人接受委托后,以自己的名義按照委托合同的要求,與出賣人訂立買賣合同,此買賣合同條款與前文所述買賣合同條款類同。但作為融資租賃合同附件的買賣合同,還必須明確以下特定事項:
①出賣人承認本合同設備是出租人購入用以租賃給承租人使用的。
②出賣人保證合同約定的設備的規格、型號、質量指標、性能等條件均符合承租人的使用目的。
③由出賣人直接對承租人承擔標的物交付義務和瑕疵擔保責任,并對承租人提供其他服務。
④買賣合同須在承租人與出租人訂立租賃合同后方能生效。
⑤承租人同意并確認買賣合同的全部條款。
此買賣合同應經承租人簽名或蓋章確認,經承租人確認的買賣合同對出租人、承租人、出賣人均有約束力,非經出租人和出賣人同意,承租人對設備的規格、質量、技術條件、數量和價款的要求不得變更;同樣,非經承租人同意,出租人和出賣人也不得變更買賣合同的內容。
(二)融資租賃合同的訂立
出租人與承租人就合同條款達成一致,形成書面協議并簽字,融資租賃合同即告成立。若雙方通過信件,電報、電傳達成協議,一方要求簽訂確認書的,合同自確認書簽訂時成立。在融資租賃實務中,當事人大都使用由出租人擬定好的合同,雙方在合同上簽字蓋章后,合同即告成立。當然,承租人應在簽字蓋章前應對合同條款仔細審查,以免出租人擬定的標準合同損害承租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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