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條例
新華社北京9月18日電 國務院***18日簽署第535號國務院令,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新華社18日受權播發這一條例。
《條例》包括6章38條,旨在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使勞動合同法更具操作性。
《條例》圍繞勞動合同的訂立、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勞務派遣、法律責任等作出詳細規定。
《條例》要求,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等有關部門以及工會等組織,應當采取措施,推動勞動合同法的貫徹實施,促進勞動關系的***。
《條例》規定,依法成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合伙組織和基金會,屬于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
《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勞動法治三十年:構建***的旅程
三十年的改革風雨洗禮,中國法治分外生動:無論事關國家大體的“鴻篇巨制”,還是緊連著普通民眾的“細枝末節”,無不烙刻著奮勇前進的足跡,閃動著***與執著的光芒。與中國改革同行,細細聆聽法治的強勁脈搏,叩問法治的點滴進程,驀然回眸,我們已經前行在法治的路上,勞動立法的變遷,亦是如此。
2008年1月1日,勞動合同法和就業促進法正式生效。五個月后,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正式生效。至此以勞動法為基礎,以勞動合同法、就業促進法和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等“三架馬車”為主干的我國勞動法律體系真正形成。■解讀
1 違法解約賠償后不再補償
《條例》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針對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條例》要求,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2 不建職工名冊最低罰2千
《條例》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有關建立職工名冊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3 體例變化平衡勞資利益
5月9日至20日,國務院法制辦曾就條例草案征求意見。有人對勞動者權益表示擔憂,認為草案偏向資方。
此次正式公布的實施條例則增加第18條規定,并將該條置于“14項用人單位可解除無固定期限合同規定”之前,并列舉出如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等13種情形,發生這13種情形時,勞動者可與用人單位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條例》分別規定勞動者和資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可從體例上顯示出對勞資雙方的平衡。 >>詳細
13種情形下勞動者可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
(三)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的;
(四)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五)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六)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七)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八)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九)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十)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十一)用人單位以***、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十二)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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