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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十一期間的退貨案例分析
日期:2023-03-01 06:03:07    编辑:网络投稿    来源:网络资源
雙十一期間的退貨案例分析  雙十一這個購物狂歡節,有的人理性看待,可有一些消費者卻看到什么都想買,然后雙十一之后便想著退貨,然而這個時候卻發現“7日無理由退貨&rdqu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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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雙十一這個購物狂歡節,有的人理性看待,可有一些消費者卻看到什么都想買,然后雙十一之后便想著退貨,然而這個時候卻發現“7日無理由退貨”被一些商家設置了種種障礙,“后悔權”行使不了,那么雙十一賣家不同意退貨怎么辦呢?下面請看yjbys小編的詳細介紹。想了解更多相關資訊請持續關注我們應屆畢業生培訓網。

      商家事先違法“設約”不成立

      [案例]

      李老先生的女兒從某網站平臺商家選中一款集收音機、視頻播放機、評書、唱戲、養生于一身多功能“老人機”,售價498元。李老先生在電腦上看后,非常滿意,當即決定購買一臺。可收到貨后卻發現該機體形過大,不便于隨身攜帶,李老先生便讓女兒聯系商家退貨。而商家卻以在電商首頁有“一經售出不予退貨”之提示為由,拒絕退貨。

      [分析]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二款是規定了“根據商品性質并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但此“確認”的前提是該“商品性質”屬于不宜退貨之商品。而“老人機”作為家電商品,并非是法律規定的不宜退貨商品。

      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六條二款的規定,經營者和消費者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但雙方的約定不得違背法律、法規的規定。“7日無理由退貨”是法律對商品經營者的強制性規定,即使商家有約在先,消費者同意購買,也因該“約定”違反了法律規定而無效。李老先生有權依法要求電商家無條件退貨。

      商家自設“貴重商品不退”不成立

      [案例]

      田小姐從某電商處選購了一款價值8800元的玉兔雕件。收到玉兔后發現顏色有些發暗,遠不如電商平臺上展示的那樣流光溢彩,很不合田小姐心意。可當她與電商提出退貨時,商家說玉兔屬于貴重商品,如果沒有質量問題,不能退貨。

      [分析]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了“除鮮活易腐”等四類商品之外,還特別提出“不宜退貨的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但這并不意味著商家可以隨意擴大解釋。從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設立“不宜退貨”之立法本意看,主要是對影響二次銷售的商品,如鮮活易腐的、拆封的音像制品和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除此之外,一律實行“7日無理由退貨”的法律規定。

      拆封影響“商品完好”不是理由

      [案例]

      周先生在天貓某旗艦店購買了一臺車上用導航儀,妻子感覺此款導航儀樣式與顏色很不合意,與電商服務人員聯系要求退貨。客服人員認為周先生早已打開包裝,影響商品的完好性,拒絕退貨。

      [分析]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明文規定了“消費者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但“商品應當完好”,指的是商品本身,并不包括商品的外包裝。商品完好的'標準應以是否影響二次銷售為前提。包裝完好和商品完好是兩個概念,商品包裝拆掉與商品完好并不相違背。再者,如果不拆開,消費者怎么來判斷商品是否合意以及質量如何。因此,商家的拆封損壞“完好”、拒絕退貨的理由沒有法律依據。

      7天期限應該怎么算

      [案例]

      張女士“雙11”前的11月9日在某電商處購買了三件時裝。其中給丈夫選購的一件高領休閑裝,丈夫不太滿意,張女士于11月17日向商家提出退貨。商家認為,從張女士9日購買起算,到17日,已是9天了,超過“7日無理由退貨”,并以此為由拒絕退貨。

      [分析]

      《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規定:期間以時、日、月、年計算。期間開始的時和日,不計算在期間內。期間屆滿的最后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期間不包括在途時間。

      這樣算來,張女士于2014年11月9日購物(并于當日到貨簽單),應從10日起算,7天到期日應為16日。因16日為雙休日,應以雙休日結束后的翌日(17日)為到期日。因此,張女士于17日提出退貨并未超過“7日”。

      預付款與“7日無理由退貨”無關

      [案例]

      為能在“雙11”搶購到“白菜價”化妝品,劉小姐于11月8日在某網站與商家達成購買一款系列化妝品協議,并預付了1800元。翌日,劉小姐在另一家電商處看到了價格更便宜的同品牌化妝品,便向原商家提出退還預付款要求。商家以預付款不是普通商品,不能享受“7日無理由退貨”為由,拒絕退還預付款。

      [分析]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九條規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劉小姐交預付款后發現同類商品有更便宜的,其有權自主決定選擇購買后者。

      消費者在繳納預付款時若并未有特別約定,該預付款通常屬于法律上的訂金性質。而對于訂金,法律并未有不退還的規定(亦不受雙倍返還的定金之罰則約束)。因此,商家應依法退還劉小姐的預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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