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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場所證明》 經營場所證明怎么弄
日期:2023-03-01 00:55:05    编辑:网络投稿    来源:互联网
北京經營場所證明怎么寫  在經營店鋪的時候,需要和房屋所有人簽訂協議和拿到經營場所的證明。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關于北京經營場所證明怎么寫的信息,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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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經營店鋪的時候,需要和房屋所有人簽訂協議和拿到經營場所的證明。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關于北京經營場所證明怎么寫的信息,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北京經營場所證明怎么寫

      北京經營場所證明范文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通過友好協商,就房屋無償使用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1、房屋

      乙方無償使用甲方坐落在 的房屋,建筑面積為 平方米,用于辦公。

      2、使用期限

      使用期限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3、甲方的權利義務

      3.1乙方在使用期間,應當妥善保管房屋,按照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進行違法活動,否則甲方隨時可以解除本協議。

      3.2試用期內,出現房屋質量問題,影響乙方正常使用的,甲方應當及時維修。

      3.3乙方服務人員的暫住等生活上所需辦理的手續,由甲方幫助與當地有關單位聯系解決。

      4、乙方的權利義務

      4.1使用期內,房屋由乙方使用管理,房屋的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和其他合理稅費由乙方承擔

      4.2用期內,乙方所用的水、暖、電熱水、通訊、室外環衛、房屋修繕、綠化維護等由甲方統一管理,發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

      5、協議解除

      5.1在使用期內,甲方將乙方使用的房屋出租(賣)給第三人的,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5.2在使用期內,甲方解除本協議的,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6、爭議解決

      甲乙雙方如在執行本合同過程中發生爭執,應首先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雙方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時,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7.其它

      7.1本合同一式二份,共二頁雙方各執一份。

      7.2本合同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商定。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關于企業注冊地址(住所證明)的詳細說明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解決無證照經營場所以及其他經營住所問題的意見

      京工商發〔2007〕195號

      各區縣分局、專業分局,市局機關各處室、執法大隊:

      為了遏止無證照生產經營行為,維護市場經濟秩序,消除安全生產隱患,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國務院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專項整治行動方案的要求、國家工商總局《關于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工商企字〔2007〕236號,以下簡稱《住所登記問題的通知》)以及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專項整治的若干意見》(京政辦發〔2007〕79號)等相關規定,針對無證照經營的突出成因,現就解決無證照經營場所以及其他住所(經營場所,下同)問題提出以下意見:

      一、關于將住宅樓內的房屋作為住所登記注冊的規定

      為加強企業、個體工商戶住所的登記管理,根據國家工商總局《住所登記問題的通知》的規定,申請人在申請登記注冊時,將住宅樓改變為經營性用房作為住所的,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除按照國家工商總局《住所登記問題的通知》的規定提交相關材料外,住宅樓及住宅樓底層規劃為商業用途的房屋不得從事餐飲服務、歌舞娛樂、提供互聯網上網服務場所、生產加工和制造、經營危險化學品等涉及國家安全、存在嚴重安全生產隱患、影響人民身體健康、污染環境、影響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生產經營活動。

      (一)住所使用證明。

      1、“住所(經營場所)”欄應填寫詳細地址,如“北京市××區××路(街)××號××房間”。

      2、房屋提供方式根據不同情況可以填寫:自有、租賃、無償使用或其他提供方式。

      3、產權人應在“產權人證明”欄內簽字、蓋章。產權人為單位的加蓋單位公章,產權人為自然人的由本人簽字,同時提交由產權單位蓋章或產權人簽字的《房屋所有權證》復印件,《房屋所有權證》應載明“房屋用途”,未記載“房屋用途”的,還應提交《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土地使用權證》復印件。

      4、使用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房產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的,除填寫本表外,還應提交房屋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不能提供證明文件的,提交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通知書》和房屋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竣工驗收備案表》。《通知書》、《備案表》中記載的.建設單位與產權單位不一致的,還應提交房屋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有關證明文件。 不能出具《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通知書》和《竣工驗收備案表》的,住所(經營場所)位于城鎮地區的,應提交區縣人民政府或區縣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證明文件應記載房屋權屬、房屋用途等內容,并應明確該住所(經營場所)不屬于違法建設。住所(經營場所)位于農村地區的,應提交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證明文件,證明文件應記載房屋權屬、房屋用途等內容,并應明確該住所(經營場所)不屬于違法建設。

      5、以中央、各部委等部門管理的房產作為住所(經營場所),不能提供《房屋所有權證》的,按以下規定提交證明文件:

      (1)使用中央各直屬機構的房屋作為住所的,由中央各直屬機構的房屋管理部門出具住所證明文件,證明文件應明確該住所不屬于違法建設以及房屋用途。

      (2)使用國務院各部委的房屋作為住所的,由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的房屋管理部門出具住所證明文件,證明文件應明確該住所不屬于違法建設以及房屋用途。

      (3)使用中央所屬企業的房屋作為住所的,由該企業的房屋管理部門出具住所證明文件,證明文件應明確該住所不屬于違法建設以及房屋用途。

      (4)使用鐵路系統的房屋作為住所的,由北京鐵路局的房屋管理部門出具住所證明文件,證明文件應明確房屋用途、不屬于違法建設,同時應明確不在鐵路兩側100米范圍內。

      (5)使用未來科技城內的房屋,以及經國務院、市政府批準建設的開發區(科技園區、保稅區)內的房屋作為住所的,由各園區管委會出具住所證明文件,證明文件應明確該住所不屬于違法建設以及房屋用途。

      6、使用以下特殊房產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的,應當提交相應的證明文件。

      (1)使用軍隊房產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的,提交《軍隊房地產租賃許可證》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2)使用武警部隊房產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的,提交駐京各大單位房地產管理部門出具的《房屋所有權證》復印件,有效《武警部隊房地產租賃許可證》或加蓋武警部隊后勤部基建營房部公章的復印件。

      (3)使用賓館、飯店(酒店)作為住所的,提交加蓋公章的賓館、飯店(酒店)的營業執照復印件作為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4)房屋提供者系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的具有出租房屋經營項目的,即經營范圍含有“出租商業用房”、“出租辦公用房”、“出租商業設施”項目的,由該企業提交加蓋公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及房屋產權證明復印件作為住所使用證明。

      (5)經市商務局確認申請登記為社區便民菜店的,由所在街道辦事處或社區綜合服務中心出具同意使用該場所作為住所從事經營的證明,證明文件應明確該住所(經營場所)不屬于違法建設。

      (6)申請從事報刊零售亭經營的,《企業住所(經營場所)證明》頁中“產權人證明”欄應由市郵政管理局蓋章,并提交市或區縣市政市容委出具的備案證明復印件,證明文件應明確該住所(經營場所)不屬于違法建設。

      (7)在已經登記注冊的商品交易市場內設立企業或個體工商戶,住所證明由市場服務管理機構出具,并提交加蓋該市場服務管理機構公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7、將住宅樓內的房屋改變為經營性用房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的,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管理規約的規定,并按以下要求提交有關文件:

      (1)將住宅樓內的居住用房屋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還應填寫下頁《住所(經營場所)登記表》及《關于同意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證明》。

      (2)將平房中的居住用房屋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還應提交房屋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同意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證明文件。屬于宅基地上建設的房屋,應提交鄉、鎮政府出具的同意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證明文件。 住宅及住宅樓底層規劃為商業用途的房屋不得從事餐飲服務、歌舞娛樂、提供互聯網上網服務場所、生產加工和制造、經營危險化學品等涉及國家安全、存在嚴重安全生產隱患、影響人民身體健康、污染環境、影響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生產經營活動。

      8、根據建設部等部門制定的《關于規范房地產市場外資準入和管理的意見》,使用境外機構和個人購買的房屋作為住所(經營場所)從事經營活動的,該境外機構和個人應當按照外商投資房地產的有關規定,設立外商投資企業,通過外商投資企業開展出租等相關業務。但出租的房屋屬于在《關于規范房地產市場外資準入和管理的意見》實施(2006年7月11日)之前境外機構或個人在我市購買的,如出租面積在500平米以下,承租方持《企業住所(經營場所)證明》、房屋所有權證復印件辦理登記注冊;出租面積在500平方米(含)以上的,境外機構和個人應成立相應的物業經營企業,并委托該物業經營企業負責出租等業務,承租方持《企業住所(經營場所)證明》、加蓋印章的物業經營企業執照復印件、房屋所有權證復印件及境外機構或個人委托該物業經營企業負責出租業務的委托書復印件辦理登記注冊。 境外機構和個人出租其購買的住宅的,除應參照上述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外,還應填寫下頁《住所(經營場所)登記表》及《關于同意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證明》。

      9、“需要證明情況”欄屬于各級房屋管理部門應出具住所(經營場所)證明文件的,可直接在《企業住所(經營場所)證明》“需要證明情況”欄出證,也可單獨出具證明文件,證明文件內容應與“需要證明情況”欄所述內容一致。 違法建設包括城鎮違法建設和鄉村違法建設。城鎮違法建設是指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許可內容進行建設的城鎮建設工程,以及逾期未拆除的城鎮臨時建設工程。鄉村違法建設是指應當取得而未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臨時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許可內容進行建設的鄉村建設工程。

      二、關于使用臨時住所證明登記注冊的規定

      為有效解決無證照經營問題,對住所未取得房屋主管部門頒發的合法有效產權證明而申請從事經營活動的,經區縣政府批準,授權當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或村民委員出具《臨時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參考范本見附件3),申請人可持《臨時住所使用證明》申請登記注冊。

      (一)臨時住所使用證明的基本要求。

      1.《臨時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應當由區縣政府批準或授權鄉鎮政府、其他部門、街道辦事處或村委會頒發。

      2.《臨時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的有效期不超過1年。

      3.《臨時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可暫時作為生產經營的備案材料。但不作為對建筑物合法性的確認、房地產權屬證明和房屋、土地拆遷補償的依據。

      4.《臨時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的主要內容。

      (1)房屋的使用人、房屋地址、住所證明的使用期限、編號等。

      (2)臨時住所證明的用途、注意事項及失效事由等。

      (3)由住所的使用人與提供人簽署不索取拆遷補償費用的承諾書。

      《臨時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有效期屆滿,該住所需繼續作為生產經營場所使用的,應在有效期屆滿20日前,按規定辦理《臨時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和有關經營證照續期手續。續期后的經營證照有效期與《臨時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有效期相同。

      (二)臨時住所使用證明的適用范圍。

      1.城鎮地區未取得規劃、建設等政府部門批準建設的建筑物。

      2.已被區縣政府或有關部門列入拆遷范圍但并未實施拆遷的建筑物。

      3.農村地區的建筑物。

      4.房屋所有權證明文件上用途一欄空項,或商住用途位置無法識別且規劃未明確用途的建筑物。

      5.臨時建設的商亭、攤點。但郵政報刊亭、社區便民菜站應當按照本通知第三條第十四項、十五項的規定辦理。

      (三)《臨時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的登記注冊。

      以屬于臨時住所使用證明適用范圍的建筑物為住所的,可持《臨時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申請登記注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臨時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的有效期內核發營業執照,并在營業執照上予以注明。

      申請人提交的住所證明文件包括:

      1.《臨時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2.住所使用人與產權人簽署的不索取拆遷補償費用的承諾書。

      經營范圍涉及許可事項的,申請人提交行政許可部門的批準文件,或許可部門在申請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交的材料上明確同意意見的,即予以辦理登記注冊。

      三、關于其他住所(經營場所)的登記注冊問題

      申請人將下列房產作為住所的,應當提交下列相應的住所證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予以辦理登記注冊。

      (一)使用自建房作為住所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可提交建設單位出具的施工許可證、建設許可證復印件作為住所使用證明。

      (二)使用原屬區縣房屋管理局直管公房作為住所,但因房屋管理局機構調整無法再由其出具權屬證明的,可由區縣政府明確的部門出具產權證明。

      (三)使用國有企業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房產作為住所,可由主管該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其上級單位出具產權證明。

      (四)使用科技園區(開發區)內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房產作為住所,由所在區縣政府或其授權的部門出具房屋權屬證明文件。

      (五)房屋提供者系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的具有出租房屋經營項目的,即經營范圍含有“出租商業用房”、“出租辦公用房”、“出租商業設施”等項目的,由該企業提交加蓋公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及房屋產權證明復印件作為住所使用證明。

      (六)利用賓館、飯店(酒店)作為住所的,提交加蓋公章的賓館、飯店(酒店)的營業執照復印件作為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七)利用人防工程作為住所的,提交人防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使用人防工程申報表》以及消防部門同意使用的證明文件的復印件。

      (八)利用中央各直屬機構的房屋作為住所的,由中央各直屬機構的房屋管理部門出具房屋使用證明。

      (九)利用國務院各部委的房屋作為住所的,由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的房屋管理部門出具房屋使用證明。

      (十)利用中央所屬企業的房屋作為住所的,由該企業的房屋管理部門出具房屋使用證明。

      (十一)利用鐵路系統的房屋作為住所的,由北京鐵路局的房屋管理部門出具房屋權屬證明。

      (十二)使用軍隊房產作為住所的,提交加蓋中國人民解放軍房地產管理局專用章的“軍隊房地產租賃許可證”復印件。

      (十三)使用中、小學校的非教學用房作為住所的,由所在區縣教委出具同意經營的意見。

      (十四)對經市商務局確認申請登記為社區便民菜店的,按照《關于社區便民菜店登記注冊有關問題的通知》(京商規字〔2004〕33號)的規定,由所在街道辦事處或社區綜合服務中心出具同意使用該場所作為住所從事經營的證明。

      (十五)申請從事報刊零售亭經營的,按照《關于加強全市報刊零售亭建設的意見》(京郵聯〔2001〕16號)的規定,由市政管委出具住所證明。

      (十六)在已經登記注冊的商品交易市場設立企業或個體工商戶,其住所證明由市場服務管理機構出具,并提交加蓋該市場服務管理機構公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十七)其他依法出具的有關住所證明。

      虛假注冊地址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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