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寄養兒童協議書
甲方: 敬老院(兒童福利院)
乙方: (家庭住址 , 聯系電話 )
為了發揚中華民族愛幼護幼的優良傳統,使不幸孤兒回歸家庭,融入社會,塑造兒童健康心理和性格,維護被寄養兒童合法權益,促進被寄養兒童健康成長,根據國家民政部《家庭寄養管理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孤兒家庭寄養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寄養孤兒:姓名: , 性別: ,出生: 年 月 日,籍貫:。
(二)乙方在寄養期間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1、保障被寄養兒童的'人身安全,無償撫養被寄養兒童。
2、對被寄養兒童提供生活照料,幫助其提高生活的自理能力。
3、培育被寄養兒童樹立良好的思想道德觀念。
4、按國家規定安排被寄養兒童接受學齡前教育和義務教育。負責與學校溝通,配合學校做好寄養兒童的教育工作。
5、定期向甲方反映被寄養兒童的成長情況。
二、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負責協調當地民政部門,保障孤兒應享受的待遇,同時將孤兒納入低保范圍,在因災享受自然災害救助時給予優先照顧。
2、甲方負責向慈善組織聯系,為孤兒爭取助學、助醫等幫扶。孤兒年滿18周歲即成為成年人,需自行解決生活、就業等相關問題。
3、甲方定期培訓寄養家庭中的主要照料人,并指導寄養工作。
4、為寄養家庭養育被寄養兒童提供技術性服務。
5、定期探訪被寄養兒童,及時解決存在的問題。
6、監督評估寄養家庭的養育工作。
7、建立健全被寄養兒童和寄養家庭的文檔資料。
三、寄養協議的履行
1、寄養協議中約定的主要照料人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經甲方同意后在家庭寄養協議書主要照料人一欄中變更。
2、乙方因家庭經濟條件發生變化,不能繼續寄養被寄養兒童時,應與甲方解除寄養協議。寄養協議解除后,被寄養兒童由甲方另行安置。
3、乙方不履行本協議約定的義務,由甲方負責向乙方
所在民政部門報告,責令其改正,必要時可以解除寄養協議;對被寄養兒童造成人身侵害的,應當賠償并追究其法律責任。
4、其它未盡之事,由雙方共同協商解決。
5、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上報縣民政局一份。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甲方(蓋章):
負責人(簽字):
年 月 日
乙方(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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