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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兼職工資的規定有哪些內容 勞動法兼職工資的規定有哪些要求
日期:2023-02-24 05:37:15    编辑:网络投稿    来源:互联网
勞動法兼職工資的規定有哪些  有很多人在空余時間都會做一些兼職,這時候我們應該要了解勞動法兼職工資是怎么算的。下面是小編為你精心推薦的勞動法兼職工資的規定有哪些,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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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勞動法兼職工資的規定有哪些

      有很多人在空余時間都會做一些兼職,這時候我們應該要了解勞動法兼職工資是怎么算的。下面是小編為你精心推薦的勞動法兼職工資的規定有哪些,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勞動法兼職工資的規定有哪些

      兼職工資的規定

      兼職屬于非全日制用工,不需要簽訂勞動合同,也不能約定試用期,提前三天就能辭職。薪酬的支付最長不能超過15天。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六十九條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后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條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第七十一條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完善兼職勞動關系的方法

      第一,應強調依法簽訂兼職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簽訂勞動合同,有助于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提高雙方履行合同的自覺性,減少勞動爭議的發生。因此,在兼職的未來勞動立法中,應強調簽定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兼職勞動者都需按照勞動合同的規定,履行義務、享受權利,一旦發生勞動爭議,尤其涉及專利權、商業秘密、競業禁止等領域,要明確相應的違約責任,以此來公平保障單位和員工的利益。

      第二,保障單位合法利益,對兼職勞動加以限制。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第四項規定“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影響,或經用人單位指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可見,兼職勞動的存在必須以不侵犯原用人單位的利益為前提,勞動者從事兼職勞動必須受到以下幾個方面的限制:

      (一)“勞動義務”和“忠實義務”,這是勞動者最基本的兩項義務,是勞動法律關系建立目的的必然要求。因此,勞動者必須根據勞動合同以及相關法律的規定,對用人單位承擔提供勞動的義務,并衷心維護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否則為違法兼職。《勞動法》應具體明確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因為從事兼職勞動而違背勞動義務和忠實義務時,可采取的具體措施,如:停止支付工資、要求其停止兼職活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直至解除勞動合同等。

      (二)限制某些類型的兼職。目前,我國《國家公務員法》、《公司法》中規定了禁止勞動者兼職的一些情形,如,禁止國家公務員進行兼職;禁止擔任公司、企業的董事、經理等高級經理人員兼任同類企業的職務;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雙方自愿的基礎上,可對競業禁止加以約定,違反該約定就應承擔違約責任。我們應嚴格執行這些限制性制度條款,依法對兼職勞動加以約束和規范,以保證公平競爭。

      第三,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建立兼職的基本勞動基準。

      兼職勞動關系屬于勞動法律關系,因此,也應當受勞動基準法的調整和約束。在未來的勞動立法中,筆者建議應作出以下規定:兼職勞動的最高工作時間制度、休假制度以及延長工作時間的補償制度;最低工資制度的保障制度;兼職勞動者在被解雇時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制度;勞動者向用人單位主張因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的制度等。

      第四,加快社會保險制度改革,明確兼職勞動關系各方的社會保險義務和權利。

      《勞動法》為了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享受社會保險是勞動者的一項基本權利。兼職勞動者與其所有的用人單位都建立了勞動關系,理應要求所有用人單位為其繳納有關保險費用。但是,按照現行有關政策,不能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用人單位同時為一個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而且多數省份還實行“一票征繳”。因此,雙重或多重勞動關系的存在使得勞動者多勞未必多得,同時也可能造成用人單位之間負擔不公,形成企業之間不公平競爭。這就需要改革現有的社會保險制度,明確兼職勞動關系各方的社會保險義務和權利。為每個勞動者建立獨立的社會保險資金賬戶,所有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按照一定的比例為其投保社會保險。只有這樣,才可以公平保障勞動者和各個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

      法定工作日是多少天

      根據《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國務院令第513號)的規定,全體公民的節日假期由原來的10天增設為11天。據此,職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數和工資折算辦法分別調整如下:

      第一、制度工作時間的計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節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時數的計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時。

      第二、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

      按照《勞動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據此,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為: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十二條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最低工資規定》第五條最低工資標準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資標準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的形式。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

      第十二條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在剔除下列各項以后,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一)延長工作時間工資;

      (二)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三)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實行計件工資或提成工資等工資形式的用人單位,在科學合理的勞動定額基礎上,其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相應的最低工資標準。

      勞動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未提供正常勞動的,不適用于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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