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證明要怎么寫
新年過后,又到了辭職高峰期。今天小編就給大家講講離職證明要怎么寫以及離職證明要注意什么,大家快來看看吧。
不辭而別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案例回顧
郭琳琳入職到一家公司后,公司曾出資1.5萬元讓其參加一項專門的技術培訓。郭琳琳培訓歸來,負責的工作擔子重、責任大,平時忙得不可開交,甚至常常不得不“白加黑”“5十2”,收入卻不能讓自己滿意。
2014年春節后,郭琳琳考慮再三,終于決定“跳槽”。因擔心被公司拒絕,郭琳琳選擇了不辭而別。不料,一個月后,郭琳琳卻收到法院寄來的公司的起訴狀副本,要求其賠償1.5萬元培訓費用。
法律解析
法院支持了公司的訴訟請求。勞動合同法第37條、第10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4條也指出:“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一)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二)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三)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四)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郭琳琳不辭而別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其必須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溫馨提示
節后“跳槽”需理性,要冷靜,更要依法行事。員工辭職請與單位友好協商,至少提前30天告知用人單位。
未休的調休和年假
員工辭職時能否要求補償
案例回顧
春節過后,小李覺得公司的工作環境不適合自己,提出辭職,并表示自己還有3天的調休沒有使用,要求企業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公司答復說:“你要辭職我們批準,但你提出辭職太突然,我們來不及安排你調休。所以,要么你把調休單用完再走,否則來不及用的調休單就自動作廢。沒聽說調休單還有經濟補償這回事。”公司的這個解釋對嗎?
法律解析
辭職時調休未休怎么辦?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工資。”公司對休息日安排加班的職工,理應安排補休或者支付加班工資。所謂調休單,就是尚未安排補休的證明。現在,公司在尚未安排補休的情況下,職工依據勞動法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公司必須按規定支付加班工資。
只要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就應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200%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至于在平時延長工作時間的加班和法定節假日加班,應當按照規定支付150%和300%的'加班費,而不能安排補休。
辭職時年休假未休完怎么辦?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規定:“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折算方法:(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歷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
帶薪年休假可休天數: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
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
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違反競業限制應承擔違約責任案情回顧
李笑妍是一家公司的高級業務主管。其與公司的勞動合同中約定,李笑妍在解除或終止合同后的兩年內,不得到與公司有競爭關系的單位就業。否則,需向公司支付5萬元違約金。
2014年春節期間,見同窗好友一再宣稱自己收入如何高、工作如何舒服,李笑妍越發感到自慚形穢。茫然之中,在一家單位擔任副總的同學向她伸出了“橄欖枝”。雖明知該單位與公司有著競爭關系,但李笑妍還是“跳槽”了。公司隨之向其索要5萬元違約金。
法律解析
勞動合同法第23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李笑妍與公司簽訂了競業限制合同,自然應受到相應的約束。雖然合同約定并沒有剝奪其“跳槽”的權利,但李笑妍的“跳槽”除必須遵循相關法律規定,還應符合與公司關于競業限制的特別約定。李笑妍所“跳槽”的單位為公司的競爭對手,決定了其必須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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