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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調研報告范文 民事訴訟調研報告怎么寫
日期:2023-02-21 09:08:15    编辑:网络投稿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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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學習、工作生活中,報告的使用成為日常生活的常態,其在寫作上具有一定的竅門。一聽到寫報告就拖延癥懶癌齊復發?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民事訴訟調研報告,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民事訴訟調研報告

      一、民事訴訟當庭認證是審判方式改革的需要

      1、當庭認證與當庭宣判。

      審判方式改革的要求之一就是提高當庭宣判率,以提高審判工作的效率。當庭宣判的前提就是要當庭對訴訟爭議的事實作出認定,并說明理由。而要做到當庭對訴訟爭議的事實作出認定,關鍵就在于當庭對證據的認證。作為法官,其所追求的不是現實生活中所發生的客觀事實,而是訴訟法意義上的法律事實,證據所證明的事實。對證據的認定結果將直接影響到對訴訟爭議事實的認定。所以說,要做好當庭宣判工作,首先要解決好當庭認證問題。

      2、當庭認證與當庭調解。法官主持下的調解,其前提必須是在案件事實基本清楚的情況下進行;庭審程序中,把調解安排在庭審小結之后,也是對這種要求的一個策應。庭審小結的綜述,盡管不是對案件事實的最后的判決,但由于法官這時對證據的證明力作出了判斷,并依據訴訟法及其相關理論闡述了相應的采信與否的理由,實際上也是對訴訟爭議的事實作出了認定。因此,解決好當庭認證就是解決了當庭對訴訟爭議事實的認定,也就是解決了法官主持下的調解的前提。

      3、當庭認證與審判工作效率。由于當庭認證是當庭調解和當庭宣判的前提,所以做好當庭認證工作成為提高審判工作效率的重要環節之一。當庭認證問題解決得不好,提高審判工作效率就會失去實現的前提條件。

      二、民事訴訟當庭認證應遵循證據法則基本要求

      1、證據法則的引用。

      我國目前還沒有專門的證據法,但相關的法則已散見于民事訴訟法和有關的司法解釋中,審判實踐中也已經形成一些成熟的慣例可供遵循。首先我們要對有關成文的證據法則規范加深理解,并將其聯成有機體系。在審判工作中,我們應當優先考慮適用這些規范,并加以論理性的運用,而不必舍正求偏,舍近求遠。其次,還要考慮運用審判工作實踐中形成的一些對證據認識的成熟的和普遍的觀點。當然,對這些觀點的運用必須結合成文的證據法則的原則或意旨,還要考慮其科學性的一面。再次,應當運用在司法界和學術界沒有爭議或爭議不大的.對證據認識的學理性解釋。這些解釋的內容十分豐富,有些是對成文的證據法則所作的更深層次的闡釋,有些則是引伸開來的解釋或見地,我們都可以適當地加以運用。

      2、學理證據分類對認證的指導作用。

      其作用主要在于對證據證明力的判斷,從而在有反證和證據與證據之間存有矛盾的情況下,作為法官對證據采信與否的根據。比如,一般地說,直接證據的證明力大于間接證據,原始證據的證明力大于傳來證據等。但這不是絕對的,因為現實生活中的事實是錯綜復雜的,由此而形成的證據也會錯綜復雜,加上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和證據規范等方面可能存在的暇疵,因此,也會存在著若干證明力較低的證據形成鎖鏈體系之后,其證明力會大于單個的或少數的證明力較高的證據,從而形成另一種結果的事實認定。對此,應當全面掌握相關知識,并加以具體的結合工作實踐的運用,而不能流于形式或偏面追求證據法則和證據理論的局部或某一側面。

      3、舉證責任對認證的影響。

      舉證責任通常是從證據合理應持有者方面進行分配的。因此,對于當事人的主張,原則上應采取“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但同時還要考慮到特殊情況下的“舉證責任倒置”這個問題。“舉證責任倒置”不可不用,也不可濫用,更不能憑著義氣情緒而亂用。審判實踐中,會有這種情況,即應當由主張一方舉證的,卻舉證不能,或其證據不能應付對方的基本質疑時,有些法官則要求對方對自己的質疑觀點提供證據加以證明,甚至不考慮主張方的證據是否能足以證明其主張的事實的情況,而是要對方舉出推翻主張方主張的證據,否則就認為主張方主張成立的情況。這是典型的濫用和錯用“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因此,分清舉證據對認證工作意義非常。

      三、民事訴訟當庭認證的技巧

      1、認證須持綜合、全面的觀點。

      就一個證據在形式上的客觀真實性來說,作出相應的認證比較容易,即使證據其受到另一方當事人的質疑和否認,也可運用有關技術手段加之確定。但對于一個證據所證明的內容及其證明力來說,往往不是顯而易見的,須得結合其它證據加以分析認定。比如,證人證言,由于該種證據形式所證明的內容極易受主觀因素的影響,因此,其證明的內容(事實)是否能夠得到采信,在大多數情況下,還須得到其他證據的印證。認定證據其實就是在認定事實,認定事實其實就是在選擇適用的法律,選擇適用的法律其實就是在決定裁判的結果。從這個意義上說,認證具有終局性,因此,法官在認證時,特別是在對證據所證明的內容由于該證據本身的性質而是否成立作出認定時,應當謹慎,須持綜合、全面的觀點進行。割裂地或孤立地運用認證法則相關理論分析證據并作出相應的事實認定,很容易發生錯誤。

      2、當庭認證的時機把握。

      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合議庭對雙方無爭議的證據及其所證明的事實,可由審判長同合議庭其他成員交換意見后歸納予以確認;對有爭議的證據或雖對證據無爭議卻對證據能夠證明的事實有爭議的,就不能采用這種方式,應待合議庭評議后再行作出。所以這么說,是因為對爭議觀點的評判應是合議庭多數意志的體現,如果不在合議庭評議后作出,而由審判長當庭即時作出,其所反映的只是審判長一個人的意志,不含有合議庭其他人員的意志。對于這種具有判決意義的認證,因其直接影響到判決的主文,應當反映合議庭多數人員意志,故應當在合議庭評議后再作出認證,否則將有悖普通程序由合議庭集體判斷的原旨。簡易程序中的審判人員在當庭認證前,如果認為證據情況比較復雜,需要少量時間進行考慮的,也可以宣布休庭一定時間(民事訴訟法上并沒有反對這么做),對剛才庭審中雙方當事人的證據和對證據的說明進行整理,在綜合、全面評判的基礎上,再行認證。

      3、認證應結合充分的說理。

      說理就是運用證據法則規范及其解釋、司法實踐中形成的理論體系、成熟的學理觀點對證據的客觀性、證明力、證明的內容加以說明。說理不僅要做到說是,還要說明為什么說是;不僅要做到說不,還要說明為什么說不。說理應避免套話、空話,做到說理充分,使當事人能夠深入了解法庭對證據采信與否的明白至了的道理。充分說理、說好理,就要求法官具有相當的證據法則理論素養,而不是機械地照搬照套其他判決的說理內容。每個案件的情況不盡相同,證據以及證據與證據之間的組合(印證)情況也不盡相同,這就要求審判人員結合具體案件的證據情況,適當地適用證據法則及相關理論,對認證的結果加以說明。

      4、認證和說理應注意照應。

      認證需要說理,說理應針對認證。根據不同的證據類型和具體情況作相應說理時,要注意所闡述的理由是該證據所需的適格的理由,不能發生“張冠李戴”現象,即看起來似乎是說理了,但卻不是針對所認定的證據的。同時,說理應當用語簡煉,邏輯嚴謹,不能自相矛盾。對類型相同、情況相似的證據所作的認定,其理由應當保持一致,即適用同等對待的觀點進行評判。這也是說理對認證的照應。為使說理能更好地照應認證,審判人員應對證據法則及相關理論了然于胸,深領其意,這樣才不會發生證據情況相同,認證結果卻不同的情況。對一時不能說明認證理由的,最好不要當庭強行認證,待庭后查閱有關知識后再行認證,并在法律文書中加之闡明,以免發生看似說理卻實為不講理的結果。因此,當庭認證不僅要根據證據的不同情況作出不同處理,也不可因強調當庭認證而勉強為之。

      5、對認證后果的照應。

      對證據的認定經當庭作出后,原則上不宜更改,但不排除隨后發現錯誤或因其他情況需要更改,因此要作出留有余地的照應,即在不當庭宣判的情況下,向當事人說明當庭對證據所作的認定為初步認定,最終認定以法律文書中的認定為準。當庭認證主要為了當庭宣判,但在目前審判實踐中,對法律文書的審批情況仍然存在,審判長、庭長對法律文書的審批又不局限于對文理的審查把關,而是拓展到了對案件的實體處理進行審查,很多時侯會提出不同于主審人的意見并要求主審人照辦。這種情況可以理解,因為畢竟存在著“審判長負責制”和“庭長負責制”之類的責任制,他們因從自身的責任考慮,不得不對案件的實體予以審查。這就要求審判人員(一般為適用簡易程序的審判人員)在當庭認證時不能把話說死,應留有變通的余地。

      四、民事訴訟當庭認證的問題及對策

      1、對當庭認證的要求應因人而異。

      由于現階段的審判人員的來源很廣泛,在審判業務素質(特別是對法的理性認識水平)上存在很大差異,因此對當庭認證,不能“一刀切”地要求。最好從實際出發,根據各審判人員具體的業務素質,作不同的要求。較好的辦法應當是鼓勵審判人員去做,而不是強行要求他們去做。當庭認證是腦力勞動,不是體力勞動,采取硬性規定的辦法,很難收到理想的效果,甚至由于流于形式、不得其解的搬弄,得出事與愿違的結果。

      2、實事求是地適用程序。根據目前法院審判人員整體的素質狀況,過份強調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對當庭認證和當庭宣判沒有好處。因此,為了更好地發揮當庭認證、當庭宣判對提高審判效率的作用,在確定案件審理程序時,應根據閱卷情況先初步判斷難易程度,再交由相應的審判人員和審判組織承辦。審理中發現案情復雜了,難度增加了,應及時組成合議庭審理。

      3、切實落實審判權到位。這是一個兩難的問題,如果將審判權落實到每個審判組織(特別是獨任審判庭),將存在著審判人員之間由于職業道德和業務素質上存在很大差異的難題;如果不放權,改由個人審批,又有違有關法律關于審判組織權限的規定。但既然目前已提出當庭認證和當庭宣判的要求,則應當賦予具體審判組織以切實可行的裁判權限,力避個人審批制度,以免審判人員在當庭作出認證時的后顧心理。

      4、加強專門證據法則(法律、法典)的制定。作為以成文法為主的中華法系國家,法官的“自由心證”是受到限制的。因此,作為法官認證依據的證據法則(法律、法典)就當及早被制定和完善,以便統一認證理念和認證標準,更好地維護司法的統一性和嚴肅性。

      五、尾述

      民事訴訟的當庭認證絕不是審判工作實踐中可以與其他因素獨立開來的因素。在考慮當庭認證(包括當庭宣判)時,應當根據我們目前的審判工作制度和審判人員的業務能力具體情況作出實事求是的具體的分析,在此基礎上作出相應的規定。從發展趨勢上看,當庭認證和當庭宣判必將成為未來審判工作的主流,也是符合我國多年審判實踐成功經驗的。但在實現這個目標的過程中,還有很多工作要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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