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合同一般具備哪些條款
房屋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房屋交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約定交納租賃并于租賃關系終止時將房屋返還給出租人的協議。房屋租賃合同是房屋租賃的法律形式和核心內容。
房屋租賃合同一般應具備如下條款:
1、標的條款
應明確出租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位置、類別、結構、面積等;如僅出租一部分,還應說明承租人專用部分和共用部分。必要時,應以圖表加以標明。
2、租金條款
應明確租金標準、計算方法、支付方式和期限。城市住宅用房租金,應當執行國家和房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租賃政策;租用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由租賃雙方協商議定租賃;以營利為目的,房屋所有權人將以劃撥方式取得使用權的國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應將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交國家。
3、租期條款
通常應明確租賃始期和終期;未定租期,出租人要求收回房屋自住的',一般應當準許,但應給承租人一定寬限期讓其找房搬遷或騰讓部分房屋。
4、房屋使用、養護條款
應明確房屋用途和雙方當事人的維修保養義務。
5、違約責任條款
應明確規定解除合同、違約金、賠償損失等責任的承擔。
6、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这里有更多你想看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