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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預防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發生 怎樣預防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影響
日期:2023-03-21 11:32:51    编辑:网络投稿    来源:互联网
怎樣預防職業病危害大量農民工罹患職業病的現象不容忽視。統計數據顯示,我國目前有毒有害企業已超過1600萬家,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農民工總人數超過2億,成為職業病高危人群,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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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量農民工罹患職業病的現象不容忽視。統計數據顯示,我國目前有毒有害企業已超過1600萬家,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農民工總人數超過2億,成為職業病高危人群,其中最嚴重的危害是塵肺病、化學物質急慢性中毒等。以在國有煤礦打工的農民工為例,接受塵肺病檢查的農民工患病率接近5%,而很少接受塵肺病檢查的鄉鎮個體煤礦的農民工患病率就更高。截至2017年底,全國累計報告職業病676562例,其中塵肺病累計發病616442例, 死亡146195例,現患470247例。而按照我國職業病統計規定,還有許多職業病患者尚未進入此統計之列。

    怎樣預防職業病危害

    面對這一嚴峻形勢,必須堅持創新體制機制,強化綜合監管,保護勞動者的生命健康。為此,提出幾點對策建議:

    1.依法強化國家監察機制。一是各地要落實職業病防治行政首長負責制,將職業病防治工作納入各級政府年度考核指標。依法制定針對農民工群體的系統性職業病防治規劃,逐步關閉那些高污染、高能耗、嚴重危害勞動者健康的產業;對工藝落后、生產條件差、防護措施不落實、職業危害嚴重的企業要徹底關閉。二是建立部門協作監管長效機制和責任追究制。對涉及建設項目審批的有關行政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制定建設項目審批程序,確保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評價“三同時”的貫徹實施,嚴肅查處未經職業病危害評價的建設項目立項設計、施工和竣工驗收等違法行為,對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職業衛生標準要求的,要依法予以處罰。未經衛生行政審核同意的存在嚴重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有關部門不得批準、核準和備案,工商部門不予注冊,銀行不予貸款,從而達到從源頭控制的目的。三是建議國家盡快完善有利于加強農民工職業病防治工作的相應政策和法規。加大監管力度,開展對企業職業病的專項整治工作,不斷改善作業工作環境,定期對農民工進行職業病診斷檢查,做到盡早發現、及時治療。四是建立省際職業病防治工作協作互動機制,互通信息,定期交流,建立起聯動應急機制。五是建立由省、市、縣、鄉的四級基本職業衛生服務體系,加大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的投入,特別是基層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的建設,合理調配資源,建立健全鄉鎮企業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體系。 

    2.建立企業職業病防治責任落實機制。企業是防治職業危害的主體,企業法定代表人是職業危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要將農民工的職業安全衛生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制定工作計劃,落實工作措施,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建立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的長效管理機制。指導和監督企業嚴格執行國家職業安全和勞動保護規程及標準,改善職業安全衛生環境。嚴格市場準入條件和執法監督,對所有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職業安全衛生設施必須嚴格審查驗收,嚴格執行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的規定。各類企業要依法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要像對待國企員工一樣給予農民工相應的健康待遇,定期組織農民工體檢。把《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中關于職業安全衛生的有關規定落實到企業的規章制度、集體合同及勞動合同之中。 

    3.完善農民工教育培訓機制。一是在現有法律允許范圍內,建立以農民工為主體的權益保障組織,用于對農民工指導、培訓和援助農民工維護自身權益,使之成為維護農民工自身利益的最有效途徑。二是編寫常見職業病預防常識的.宣傳手冊,加強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加大培訓力度,提高農民工自我保護意識。農民工應主動學習職業病防治法,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及后果、正確使用防護用品和該享受的待遇在合同中明確規定。

    4.健全農民工社會保障機制。一是加快建立農民工職業病防治及醫療保障體系,加速推進農民工“平安計劃”的實施。各地要進一步加強對轄區用人單位使用農民工的勞動關系監管,建立健全農民工權益保障制度,重點解決農民工“五險一金”缺失的社會保障問題。二是依法嚴肅查處不簽訂勞動合同和不履行職業病防治責任的違法用工行為,督促用人單位依法履行職業病危害告知義務,依法為農民工辦理工傷保險。并且要實現工傷保險從單純對職業病的賠付向職業病預防工作的轉變,切實解決已患職業病回鄉無錢治病農民工的治療經費保障問題。勞動保障和各級工會組織也要把農民工職業病防治列為維權重點,整體推進,消滅空白點。三是建議各級政府建立職業病防治救濟專項基金,解決當前不少職業病患者醫療待遇不落實、病情進展快、病死率高的實際問題。

    此外,要建立健全農民工職業病防治的社會監督機制。

    怎樣預防職業病危害 [篇2]

    職業病危害指對從事職業活動的勞動者可能導致職業病的各種危害。職業病危害因素包括職業活動中存在的各種有害的化學、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業過程中產生的其他職業有害因素。

    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我國職業病防治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實行分類管理、綜合治理。勞動者依法享有職業衛生保護的權利。用人單位負有以下義務: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為勞動者創造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保障勞動者獲得職業衛生保護;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對本單位產生的職業病危害承擔責任等。

    具體而言,職業病危害防治包括前期預防與勞動過程中的防護與管理兩部分。

    前期預防。用人單位的工作場所應當符合下列職業衛生要求: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有與職業病危害防護相適應的設施;生產布局合理,符合有害與無害作業分開的原則;有配套的更-衣間、洗浴間、孕婦休息間等衛生設施;設備、工具、用具等設施符合保護勞動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關于保護勞動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勞動過程中的防護與管理。用人單位應當采取下列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衛生專業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制定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建立、健全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和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建立、健全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及評價制度;建立、健全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此外,用人單位必須采用有效的職業病防護設施,為勞動者提供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優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職業病和保護勞動者健康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信息。應當經常性維護、檢修職業病防護設備等,確保其處于正常狀態。用人單位負責人應當接受職業衛生培訓,依法組織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應當依法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和在崗期間的職業衛生培訓。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勞動者應當學習和掌握相關的職業衛生知識,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正確使用、維護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發現職業病危害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報告。勞動者不履行規定義務的,用人單位可以對勞動者進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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