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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簽勞動合同怎么賠償 沒簽勞動合同不發工資
日期:2023-03-17 09:54:07    编辑:网络投稿    来源:互联网
沒簽勞動合同2007年8月21日,安徽人夏先生應聘到廣州天河區一家職業技術學院任保安班長,工作了個把月后,單位仍未與他簽訂勞動合同。夏先生雖然心里有意見,但初來乍到剛找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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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8月21日,安徽人夏先生應聘到廣州天河區一家職業技術學院任保安班長,工作了個把月后,單位仍未與他簽訂勞動合同。夏先生雖然心里有意見,但初來乍到剛找到工作,他不想因此丟了飯碗,所以也就沒有強求。

    沒簽勞動合同

      結果這一拖就是大半年。2008年4月,《勞動合同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已經相繼頒布實施,相關的宣傳也鋪天蓋地,夏先生從報紙上大致了解了有關信息,便再次向單位提出簽合同。單位開始說可以考慮,但到了5月中旬,夏先生沒有等來合同書,反而接到單位要求其離職的通知。

      一告

      索賠萬元工資 結果縮水大半

      夏先生一氣之下,便于5月30日將單位告上勞動仲裁部門,索賠近4萬元的損失。其中包括:依據今年1月1日實施的《勞動合同法》第82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雙倍的工資”,向單位索取今年2月到4月的雙倍工資13548元;同時還要求單位支付加班工資12000元、以及經濟賠償金1萬多元。對于經濟賠償金的索賠,夏先生同樣是依據新出的《勞動合同法》85條“用人單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用人單位要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但仲裁的結果下來后,夏先生傻了眼,第一項的雙倍工資的索賠所得只有4200元,因為仲裁委認為雙倍工資的計算標準應為基本工資,由于夏先生的基本工資是1400元,而這3個月的工資已發,因此單位應再付4200元給夏先生。另外,夏先生要求的加班費也只裁決1千多元;對于經濟賠償金,裁決的結果是分文未得,理由是單位并非故意拒付加班費,而是雙方對加班費存在爭議。

      從4萬元的索賠到5千多元的所得,巨大的落差實在令夏先生大失所望。他隨即到天河區法院起訴,堅稱雙倍工資的計算標準應該是基本工資和加班費的總合,而非僅為基本工資。

      二告

      單位無法反證 賠償萬元加班費

      今年9月,天河區法院對此作出一審判決,對于雙倍工資,法院同樣只支持了4200元,理由同樣是計算標準是以基本工資為準。

      針對夏先生要求單位補發的加班費,法院作出了一項頗為經典的判決。法院認為,既然夏先生主張自己加了班,那么單位要舉證夏先生沒有加班,就應該提供當時的加班情況的書面記錄,證明當時是別人在加班,而不是夏先生。結果,由于單位無法舉證證明,法院就采納了夏先生的說法,推定他當時是在加班,因此判決單位支付加班費12000元。另外,對于夏先生關于經濟賠償金的索賠,法院以同樣的理由駁回了他的起訴。

      法官釋疑

      雙倍工資、加班費均按基本工資算

      雖然一審結果讓夏先生多得了1萬多元,但他還是想不通,《勞動合同法》沒有規定工資指的就是基本工資,為何雙倍工資的計算標準是基本工資,而不包括加班費?夏先生隨后向廣州中級法院提出上訴。夏先生想不通,他的“老東家”更想不通:為什么法院只聽夏先生單方面的說法,一定要我們以書面證據證明加班情況呢?于是,用人單位也提出了上訴,認為法院不應支持夏先生要求的加班費主張。

      法律未明確 建議出臺司法解釋

      10月27日,此案在廣州市中級法院開庭審理(法院沒有當庭判決)。記者了解到,當天恰好廣州市人大代表視察法院關于執行勞動法的`情況,旁聽了該案后,代表們對雙倍工資的計算標準和加班費由誰舉證的問題也大感興趣。

      對于雙倍工資的計算標準,不少代表認為法律既然沒有明確工資的計算標準,法院為何斷定以基本工資計算呢?廣州市中級法院余明永副院長解釋稱,法律確實沒有相關的明確規定,但目前的司法實踐都是按基本工資計算的,包括節假日的雙倍工資、三倍工資,目前也是以基本工資的標準來計算。當然,最好的辦法就是最高法院或者全國人大出臺解釋,將這一情況細化規定,以做到有法可依,避免爭議。

      律師說法

      員工聲稱加班 單位無法反證就要輸

      而對于加班費由誰舉證的問題,大多來自各企業高層的人大代表們對此很有意見。代表們認為,法院要求用人單位提供加班紀錄,在用人單位無法提供加班紀錄的情況下,直接判令用人單位償付加班工資的作法不妥當。他們還表示,在新勞動合同法實施前,并沒有要求用人單位保存加班紀錄,現在又要單位提供相關證據不太合情理。

      員工處弱勢 單位負舉證責任

      對于這一點,記者采訪了廣州的游長安律師。游律師認為,雖然法院的判決乍一看起來,單位確實是有點冤;但從長遠來看,應該是合理的。因為與員工相比,單位處于強勢,因為舉證責任應該由單位來承擔,這一點是《勞動法》的規定。

      如果法律規定由員工來舉證,有些單位根本就沒有記錄,員工怎么證明自己加了班呢?所以按目前規定,由員工口頭提出、單位舉證否認比較合理。此外,因為《勞動合同法》頒布實施時間還不長,一些單位還不習慣保存加班記錄,但相信時間久了,他們會主動保存,否則吃虧是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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