詢價采購的五個注意事項
某日,一單位對一套硬件防火墻系統進行詢價,品牌定為“超眾”(化名),采購預算為8萬元,詢價如期進行,在詢價截止時間前共有5家供應商前來參加,主持人宣布詢價活動開始,采購人代表重申了項目配置、質量要求、服務、付款方式等有關要求,有供應商提出此次采購的防火墻已被控貨,價格下不來,正常成本僅為5萬元左右,但是他們打聽的價格卻在10萬元以上,供應商進行入報價階段,突然室內固定電話玲聲大作,對方稱“我是a公司,想參加貴單位的這次詢價”,采購方感到很奇怪,并未向a公司發出詢價邀請,為何不請自到。不速之客”a為何消息靈通,是受人指使,還是另有所圖?采購方感到可能有“問題”,決定暫停詢價,待后再通知。
詢價剛剛停止,自稱是“超眾”廠家的供應商b已找上門來,請求采購其產品,價格好“商量”,原來b在后臺操控著此次詢價活動,指使a其來“陪標”,湊足數量,防止不達三家,可見b對政府采購還挺有“研究”。想不到向a發出詢價邀請的竟是b,荒唐之極。采購人稱“超眾”防火墻的價格居高不下,我們準備采取多品牌詢價方式,“超眾”可以參與。
以上案例在詢價采購中并不鮮見,定牌采購、信息封鎖、邀請對象過少是“不速之客”出現的真正原因,也是詢價采購中的癥結所在。
牌詢價現象十分普遍。指定品牌詢價,供應商有一種非買不可的感覺,價格保護和貨源控制成為其操控市場的慣用手法,供應商之間的競爭表現為“虛假性”,并未形成品牌之間的.實質對抗,采購人難以享受到低價優惠,定牌采購中最低報價的供應商仍然有巨額利潤空間。二是詢價信息公開的范圍過窄。從財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上很難發現詢價信息,很多詢價項目信息不公開,不但外地供應商無從知曉相關的采購信息,而且當地的供應商也會遭遇“信息失靈”,不少詢價項目的金額還挺大,但是信息卻處于“保密”狀態,為“暗箱操作”提供了極大便利,一些實力雄厚的供應商只能靠邊站,“望詢興嘆”。三是邀請詢價的供應商數量偏少。法律規定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名單中確定不少于三家的供應商,一些采購人和代理機構怕麻煩不愿意邀請過多的供應商,只執行法律規定的“下限”,有些采購單位的詢價資料中被詢價的供應商一律為三家,還有些詢價項目,參與的供應商只有二家,甚至僅有一家。確定被詢價的供應商主觀性大,被詢價對象應由詢價小組確定,但是往往被采購人或代理機構“代勞”,在確定詢價對象時會憑個人好惡取舍,主觀性較大。詢價供應商數量少,導致競爭不夠激烈,使詢價流于形式,走過場。
面對詢價采購中的“不速之客”決不能貿然行事,斷然拒絕、隨意準入均不可取,詢價小組可決定暫時停止詢價,深入反思詢價前的各項準備工作是否做得很到位,并認真地展開調查,掌握真實情況,慎重處理。如遇到“木偶型”“不速之客”,純粹為“陪標”而來,詢價采購方必須中止詢價,報監管部門處理。如遇到“消息遲滯型”“不速之客”,在排除“陪標”可能后,若詢價截止時間未到,可根據具體情況讓其參加;若詢價截止時間已到,則不得參加。
詢價采購的五個“注意事項”
第一,最大程度地公開詢價信息。參照公開招標做法,金額較大或技術復雜的詢價項目,其采購信息也應在省級、中央級媒體上發布,最起碼應當在地級市的黨報、采購網、電視臺發布,擴大詢價信息的知曉率,信息發布要保證時效性,讓供應商有足夠的響應時間,詢價結果也應及時公布。通過公開信息從源頭上減少“消息遲滯型”“不速之客”現象的出現。
第二,更多地邀請符合條件的供應商參加詢價。被詢價對象確定要由詢價小組集體確定。詢價小組應根據采購需求,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名單確定不少于三家的供應商,被詢價對象的數量不能僅滿足三家的要求,力求讓更多的符合條件的供應商參加到詢價活動中來,以增加詢價競爭的激烈程度。推行網上詢價、傳真報價、電話詢價等多種詢價方式,讓路途較遠不便親來現場的供應商也能參加詢價。
第三,實質響應的供應商并非要拘泥于“三家以上”。政府采購法規定,只要發出詢價邀請的供應商達三家以上即可,前來參加并對詢價文件作實質響應的供應商并非要人為硬性地達到三家,但是起碼要達到兩家以上,詢價采購由于項目一般較小往往讓大牌供應商提不起興趣,如果非得要達三家,詢價極可能陷入“僵局”,重要的是要形成競爭,而非在供應商數量上斤斤計較。
第四,不得定牌采購。指定品牌詢價是詢價采購中的最大弊病,并由此帶來操控市場價格和貨源等一系列連鎖反應,在詢價采購中定項目定配置定質量定服務而不定品牌,真正引入品牌競爭,將沉重打擊陪詢串標行為,讓“木偶型”“不速之客”絕跡于詢價采購活動,讓采購人真正享用到政府采購帶來的質優價廉的好東西。
第五,不單純以價格取舍供應商。法律規定“采購人根據符合采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等且報價最低的原則確定成交供應商”,這是詢價采購成交供應商確定的基本原則,但是不少人片面地認為既然是詢價嘛,那么誰價格低誰“中標”,供應商在惡性的“價格戰”中獲利無幾,忽視產品的質量和售后服務。過低的價格是以犧牲可靠的產品質量和良好的售后服務為條件的,無論是采購人還是供應商都應理性地對待價格問題。不可否認,價格是詢價中的關鍵因素,但絕非惟一因素,在成交供應商確定上要綜合評審比較價格、技術性指標和售后服務等,在此基礎上依法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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