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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國機場失物招領電話 泰國機場落地簽
日期:2023-03-10 01:30:44    编辑:网络投稿    来源:网络资源
泰國機場失物招領**機場網上公示公告自2015年12月20日起,**機場網上公示系統正式啟用,若您在**機場遺失物品,請點擊失物公示查詢,或致電航站樓處查詢。每件處收到的遺失物品自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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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機場網上公示公告

    泰國機場失物招領

    自2015年12月20日起,**機場網上公示系統正式啟用,若您在**機場遺失物品,請點擊失物公示查詢,或致電航站樓處查詢。

    每件處收到的遺失物品自揀拾日期起,網上公示時間為7天,超過7天的請您致電航站樓處查詢。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遺失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將依法上繳國庫。

    **機場公安分局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二十日

    1、2號航站樓

    服務位置:2號航站樓一層15號門顧客服務中心內

    服務電話:

    服務時間:24小時

    3號航站樓

    服務位置:t3-c二層到港大廳a出口東側

    t3-c安檢后西側問訊柜臺內

    t3-d二層問訊柜臺內

    t3-e海關柜臺北側問訊柜臺內

    服務電話:

    服務時間:24小時

    為了方便失主及時領取遺失物品,**機場處推出委托快遞代領遺失物品服務。如您及親友不便前往處領取遺失物品,可選擇委托快遞公司代為領取的方式。

    根據公安機關相關規定,目前以下類別物品(現金錢包類、首飾手表類、手機、電腦、相機等數碼產品類、證件類、u盤硬盤等存儲類)不可委托快遞代領,敬請諒解。

    快遞費用具體價格請致電快遞公司詳詢。

    快遞公司聯系電話:(每周一至周六 08:30—17:30)

    快遞公司傳真:

    t1、t2服務郵箱:#url#,請同時發送至兩個郵箱

    t3服務郵箱:#url#,請同時發送至兩個郵箱

    泰國機場失物招領 [篇2]

    ·服務時間、聯系方式及地點

    1、1號航站樓:08:00-20:00;服務電話:;服務地點:候機樓出發大廳4號門附近

    2、2號航站樓:08:00-20:00;服務電話:;服務地點:n值機島后側設置1處

    ·認領流程

    1、您可以通過致電或登錄網站查詢遺失物品信息,然后與失物招領處聯系預約領取時間。

    2、失主本人領取,請攜帶本人身份證或護照前往失物招領處,工作人員將為您核實,確認無誤后返還失物。

    3、若失主委托他人領取,被委托人需攜帶本人的身份證或護照原件,以及失主的身份證或護照的'原件或復印件,或失主親筆簽名的委托書,前往失物招領處,工作人員在核實確認后,返還失物給被委托人。

    ·溫馨提示(認領須知)

    1、每件失物招領處收到的遺失物品將在**機場網站的失物招領服務項目中進行公示,從撿拾日期起公示7天,超過7天的請您致電失物招領處查詢。

    2、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遺失物品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將依法上繳。

    3、失物招領服務不收取任何費用。

    泰國機場失物招領 [篇3]

    **機場失物認領須知

    服務電話:**

    服務時間:05:30—22:30

    服務地址:**機場航站樓四層出發大廳1號門a島尾,。郵編:******。

    服務內容:除航班上遺失物品外,對航站樓地面遺失的物品進行登記受理和查詢、認領;在失物中發現任何旅客信息,第一時間與失主取得聯系。

    失物公示公告時間:周一至周五每日在**機場官方網站更新遺失物品清單,非工作日期間(周末及法定節假日)將順延至下一工作日更新。處收到的遺失物品自揀拾日期起進行網上公示,公示時間為7天,若超過公示時間請您致電**機場處進行查詢。

    失物保管方式:

    食物類物品、水果等易腐爛食品因不易長期保存,故不做網上信息公示,請致電**機場處查詢。食物類物品的保存期限如下:

    第一類:鮮活食品,含鮮肉類、鮮水果、鮮魚、鮮蝦及海產品等,保存期限為一天。

    第二類:冷凍和奶制品,含冷凍的魚、蝦等海產品,肉類、奶制品等,保存期限為一天。

    第三類:糕點食品,含油炸食品、面包、點心等,保存期以食品有效期為限,最長為一個月。

    第四類:真空包裝食品,含肉類、蔬菜類等真空包裝的食品,保存期限為十天。

    上述食品的保存期限均自處接收登記開始計時,超出期限未有認領的將予以銷毀。除食物類物品、證件物品(交由**機場公安機關處理)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的相關規定,其它遺失物品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無人認領的將不予保存。

    失主已致電處聯系,在約定的時間內,未前來辦理后續認領手續的,處將按照接收物品登記時的時間,為其物品保管6個月,超過6個月的將不予保存。

    認領要求:失主需詳細描述失物的特征和遺失地點。

    失物領取方式:

    方式一:失主親自領取失物。與處約定好時間后,攜帶本人身份證、護照等有效證件原件并留復印件作為已領依據(如失主在出入機場的交通工具上遺失物品,還需出示相關票據,如:機票、登機牌、機場巴士票等。并盡可能提供詳細座位信息)經核實無誤,履行手續后返還遺失物品。

    方式二:委托他人領取失物。與處約定好時間后,提供失主委托書原件或傳真件、失主本人的身份證、護照等有效證件原件(或復印件)以及代領人的身份證、護照等有效證件原件并留復印件作為已領依據(如失主在出入機場的交通工具上遺失物品,還需出示相關票據,如:機票、登機牌、機場巴士票等。并盡可能提供詳細座位信息)經核實無誤,履行手續后返還遺失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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