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要規定有些疾病不能結婚原因
我國《婚姻法》第6條規定:“患麻風病未經治愈或患其他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的疾病”禁止結婚。
麻風病是一種惡性傳染病,患有這種病的人結婚,會危害對方的健康,也會使自己的子孫后代受其影響。對患者本人的健康也不利。因此,應當禁止結婚。但對已經治愈的,應當允許結婚。如果婚姻登記機關在審查過程中發現可疑情形時,可以要求進行有關項目的檢查,進行醫學上的鑒定。這樣規定是國家對要求結婚的當事人負責,當事人也應對自己的對方負責。
至于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我國現行《婚姻法》沒有明確規定。1950年頒布的《婚姻法》曾經規定:患花柳病或精神失常未經治愈者,禁止結婚。而現在同樣患花柳病或精神病未經治愈者、有生理缺陷不能發生性行為者、先天性癡呆等均屬于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可以理解為不能結婚。但具體問題又要具體分析,如有生理缺陷或其他疾病的,雙方都了解,又都愿意的,一般也禁止。只是要給雙方講明利害關系,讓雙方都有心理準備,慎重對待。《婚姻法》規定不能結婚的疾病,是從當事人雙方的利益出發考慮的,這對于婚姻當事人的家庭幸福、子孫后代以至民族的健康,都是十分有利的。
【法律要規定有些疾病不能結婚原因】相關文章:
法律規定有些疾病不能結婚的原因06-29
法律要規定有些疾病不能結婚的原因是什么06-29
為什么法律要規定有些疾病不能結婚07-06
法律對“請假”是如何規定的08-09
有些事不能如愿以償散文06-29
有些幸福你不能缺席美文欣賞07-10
心腦血管疾病的原因與禁忌03-30
有些話不能說出口的經典散文07-09
有些酒店為什么不能接待外賓07-26
这里有更多你想看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