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學校請假制度
為進一步健全學校請假制度,加強勞動紀律管理,根據教育主管部門文件精神,結合學校實際,重申教職工請假的有關規定。
1、 請假程序:辦公室領取請假單→填寫→校長審核→教導處安排、備案→辦公室存檔
2.請假一天以上(含1天)必須事先填寫請假單,病假附上醫院證明,事假應寫清事由。如遇急并急事不能事先書面請假的,事后應及時補辦。
3.請假到期不能上班者,必須再填寫請假單,經批準后方能續假。不能來校續假的,可以用各種方式提出申請,返校后補填請假單。
4.請假手續不完備,不予請假。未經請假或請假未準而不上班者,按曠工處理。
5.考勤由辦公室主管,請假期滿后,要履行銷假手續,未銷假造成考勤上失誤的,由請假者負責。
6.教職工例會上將定期公布考勤情況。
7.病假須持醫院證明(急診除外)及本人請假條,經校長簽字批準方能生效,無醫院證明及本人請假手續,擅不到崗,以曠工論處。
8.鑒于教職工有寒暑假,結婚一般應安排在假期,如確須在教學時間舉行婚禮,學校給婚假三天(舉行婚禮當天和前后各一天),可視為出勤。
9.女教職工生產假:按現行國家法律法規執行。
10.喪假:教職工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子女去世,可準假3天(從死亡之日起連續3天、路途時間除外)。視為出勤。
11.教職工因公負傷或因工負傷,治療期間,視為出勤。
12.教職工子女婚嫁,準假二天(婚嫁當日和前一天),視為出勤。
13.經學校同意或安排的.教職工外出學習、辦公事或公益活動,可視為出勤。
14.教職工離校在離校期間保持通訊暢通,離校未安排好工作、未登記、或通訊不暢,視為工作失誤。離校在半天以上需具備請假手續,記入考勤。
15、教職工要按要求按時參加學校組織的集體性教育教學活動(如上課、組織學生課外活動、教師會議、升旗儀式、兩操、教研活動等),活動開始后5分鐘后視為遲到,20分鐘后到達視為曠工,各類活動結束前離開視為早退。
16.教職工在教學期間內休假、外出學習在兩天以內(含兩天),需安排好本職工作,辦好交接,并報教導處備案,方能離校,否則視為工作失誤(遇急重事除外)。
17.以上視為出勤的事假都應填寫請假單。
18、本制度從2015年5月3日起執行。
實驗學校請假條
(聯1:交辦公室留存) 登記日期:2015 年 月 日
姓名:請假日期 共計 天
請假原因
學校意見
主管部門意見
銷假日期 確認銷假簽字
---------------------------------------------------
(聯2:交教導處留存)
姓名 請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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