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法人變更的申請書
一、“事業單位法人變更登記申請書”主要有13項指標,其具體填寫要求如下:
單位名稱:指經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登記的單位名稱,一個機構多個名稱的,只填寫經核準登記的“第一名稱”,并加蓋事業單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由法定代表人本人簽名(表明此申請書已經法定代表人同意,并簽發)。變更法定代表人時,由擬登記的法定代表人代簽,并在簽名后加“(代)”。
申請日期:填寫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申請書的當日日期。
變更事項:指需要變更的登記事項,如單位名稱、住所、業務范圍、法定代表人等。
現登記情況:填寫當時的即尚未變更的登記事項內容。
擬變更情況:填寫“擬變更為”的`(登記事項)內容。如:“單位名稱”變更,變更前登記的“XXX鄉鎮XXX學校”,擬變更為“XXX鄉鎮XXX中心學校”,即在此欄填寫“XXX鄉鎮XXX中心學校”。
變更理由:指變更登記的原因和依據。填寫有關機構的決定或同意變更的批準文件全稱及其文號,并簡要摘述擬變更原因、情況。由舉辦單位填寫意見并加蓋公章。
登記管理機關(受理人)意見:對經審查,申請單位所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真實有效,并符合其他受理條件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有關人員簽署“同意受理”的意見,并注明受理日期。
登記管理機關(審核人、負責人)意見、事證第XX號、公告刊登情況、證書更換情況(發證人、發證日期):由登記管理機關有關人員填寫。
二、關于民辦學校民事主體資格變更的通知
各有關民辦非企業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九條“民辦學校應當具備法人條件”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施行前,依據《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登記為合伙、個體形式的民辦學校,具備法人條件的應當變更為法人形式,申請辦理民事主體資格變更。按照廣東省民政廳《轉發民政部關于民辦學校民事主體資格變更有關問題的通知》(粵民函〔20xx年6月30日前。
三、申請民事主體資格變更,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民辦非企業單位變更登記表;
(二)民事主體資格變更申請書(格式樣本見附件2);
(三)經業務主管單位核準的民辦學校章程并附董事會、
理事會成員名單;
(四)民辦非企業單位章程核準表;
(五)民辦非企業單位法定代表人基本情況表;
(六)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副本及復印件;
(七)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
(八)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開辦資金需變更的);
(九)民辦學校移交財產協議書復印件(格式樣本見附件3);
(十)原《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登記證書》正、副本;
(十一)登記管理機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以上表格一式一份。
四、申請和辦理民事主體資格變更的程序
1、民辦學校在提出民事主體資格變更申請前,應當告知債權人、債務人。債權人、債務人對民辦學校民事主體資格變更無異議的,民辦學校方可向登記管理機關提出變更申請。
2、民辦學校向我局提交申請民事主體資格變更的全部材料。
3、我局對符合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條件的民辦學校,發給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書并在網上進行公告。
五、有關要求
1、我區屬于這次民事主體資格變更范圍的所有民辦學校,必須在以上規定時限內向我局提出變更民事主體資格的申請,對逾期不申請的,我登記管理機關依法作出撤銷登記的決定。
2、未依照教育行政機關的規定換領辦學許可證的個體形式的民辦學校,應當向我局申請注銷登記,由我局發布注銷登記公告,在以上規定期限內,未提出注銷登記申請的,由我局作出撤銷登記的決定并進行公告。
3、我局承辦民事主體變更申請的部門是區民間組織管理辦公室,有關變更表格可直接到區民間組織管理辦公室領取(市橋街海傍路36號)或通過電子郵件的方式收發。聯系電話:84831232,聯系人:何國雄。
附件:
1.番禺區登記在冊的個體形式民辦教育機構名單
2.民事主體資格變更申請書(格式樣本)
3.移交財產協議書(格式樣本)
这里有更多你想看的
|
- 上一篇:放飛心靈超越自我海報 放飛心靈超越夢想
- 下一篇: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