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押金的會計分錄怎么做
企業收到來自他人的押金,相關的會計分錄應該怎么做才行?下面是小編為你整理的收到押金的會計分錄,希望對你有幫助。
收到押金的會計分錄收到時:
借:庫存現金或銀行存款 1000
貸:其他應付款——豐房建筑
退回押金時:
借:其它應付款——豐房建筑1000
貸:庫存現金或銀行存款 1000
收到合同保證金的會計分錄1、如果你單位屬于支付合同保證金的單位
(1)以前支付時
借:其他應收款--合同保證金 150萬
貸:銀行存款 150萬
(2)現在收回100萬時
借:銀行存款 100萬
貸:其他應收款--合同保證金 100萬
(3)剩余未收回的保證金繼續掛賬,收回時再作減少其他應收款帳務處理。
2、如果你單位屬于收取合同保證金的單位
(1)按實際收到保證金入賬
借:銀行存款 100萬
貸:其他應付款--合同保證金 100萬
(2)剩余未收回的保證金,收到時再作其他應付款帳務處理。
押金的價值作用押金,在社會經濟生活中為人民大眾所廣泛運用。因此,建立相關法律制度,規范涉及押金的經濟活動,對于維護正常有序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具有極為重要的制度價值。具體表現在:
1.押金能有效地保障債權的實現,降低交易費用,從而保障交易安全。
押金是一種物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自由決定在押金中抵扣,這是一種最直接、最有效的保護方法。保證,要找保證人承擔責任,除繁瑣的法律程序外,由于執行難的原因,勝訴了也未必能從保證人處拿到錢款。即便是抵押、質押等,設定權利后還需要登記,費時費錢;未登記的,輕則不得對抗第三人,重則無效,得不到國家法律的承認和保護。即便是有效的抵押、質押,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還需要對抵押物進行協商處理或訴諸法院。因此,從操作程序的效果上看,保證、抵押、質押均不如押金簡便、有效。
2.押金能平衡債權人債務人雙方的利益,起平衡器的作用。
對給付押金的合同,當事人一方往往是先為給付義務,先為給付方的期待利益的實現依賴于后為給付方的自覺履行,先為給付方(債權人)顯然承受著較大的風險。后為給付方(債務人)給付押金可以分散或降低先為給付方的風險,平衡雙方利益,其實也就是消除了債權人的后顧之憂,會促成雙方達成交易,從而加快經濟流通,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完善。
3.我國民間對上述合同收受押金,根深蒂固,已成習慣。
盡管如此,但從筆者了解的情況來看,民間使用押金時,無章可循,任意性太大,表現在:(1)名稱混亂,叫押金、押租金、保證金、風險抵押金、風險保證金、風險質押金等,不一而足;(2 )押金的內涵不確定,完全依當事人約定而任意取舍,很多合同中甚至約定出押人不履行義務時,受押人有權沒收押金,與押金作為擔保物權的補償性相沖突。押金使用得極不規范,以致押金糾紛時有發生,為避免這種混亂、無序的狀態,運用立法適時規范,頗有必要。
4.押金既然是一種物的擔保,必須由法律加以規定。
根據物權法定原則,當事人設定的物權只能是法律上有規定的,法律上未作規定的,當事人不得自行約定,否則,法律將否認其效力。有鑒于此,這也迫切需要對押金在立法上加以規定,給押金一個說法。否則,押金作為物的`一種擔保形式將很難在司法實踐中得到承認。
那么,在押金立法時,我們應注意或考慮些什么問題呢?
第一、押金數額是否要限制。
一般說來,原債權利益大,作為擔保的押金數額也相應增大,反之,原債權利益小,押金的數額也相應減少。二者是一種正比例關系。但是在實際操作中,債權人往往利用自己的優勢地位,迫使債務人接受不利于自己的過大的押金數額,從而加重了債務人的負擔。因此,限制押金數額是公平原則的要求。至于限制的幅度多少為宜,即應占所擔保債權的多大比例?定金依法是不得超過合同總價款的20%,違約金的幅度更小,但由于押金與定金、違約金從功能上比較,后者有懲罰性,對于違約人而言,是一種額外付出;而押金卻無懲罰性,有補償性,對于債務人而言,是一種份內付出,僅是付出時間提前而已。因此,押金的數額應在所擔保的債權之下,總債權的20%之上,才具擔保價值。
第二、押金利息的歸屬。
押金交與債權人,其所有權就從債務人或第三人處移轉于債權人。因此,債權人對于自己所有物所生之孳息,當然也就取得所有權,故押金對于出押人而言是無所謂收取利息的。但對受押人即債權人來說,其收取的押金的數額越大,所獲得的利息也就越多。為利益所驅動,受押人有本能地擴大收取押金數額的傾向。對出押人的保護,除對押金數額予以限制外,在涉及國計民生的重大合同,可用特別法的方式規定,押金所生利息,為出押人所有,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押金返還請求權何時發生。
當合同關系終止,且無合同債務不履行情形的,出押人得請求退還押金。在租賃關系存續期間,出押人不得請求返還押金。另外,對于超過法定限額的押金余額,無論何時,出押人有返還請求權,或者通知受押人予以抵充。對于債務人不履行合同義務,債權人對押金優先受償后的余額,出押人仍有返還請求權。當事人之間關于沒收押金的任何約定,都是無效的。
第四、債權讓與是否影響押金返還請求權。
在合同關系存續期間,債權人由A而變成B時,出押人能否向新的債權人請求返還押金呢?筆者認為,押金系債權的擔保,債權讓與時,押金也當然移轉于新債權人或已經從買價中扣除,這是債權讓與的一項必要條款或負擔。至于實際是否移轉于新債權人B或從買價中扣除, 這是原債權人A與新債權人B之間的內部關系。新債權人B 以押金實際上沒有移轉于他來對抗出押人的退還請求權,是不能成立的。因此,除非債務人同意或者三方另有特別約定,新債權人B必須承受返還押金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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