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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績承諾下外派財務負責人角色與職責論文
日期:2023-02-14 13:23:53    编辑:网络投稿    来源:互联网
業績承諾下外派財務負責人角色與職責論文  摘要:在國有企業集團收購和重大資產重組中越來越多地采用業績承諾的背景下,外派財務負責人角色與職責影響到集團股東權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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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在國有企業集團收購和重大資產重組中越來越多地采用業績承諾的背景下,外派財務負責人角色與職責影響到集團股東權益的保障、管理要求的貫徹和所屬企業業績承諾的實現,需要針對業績承諾形成的特殊經營環境,選擇實職型模式,厘清外派財務負責人職責。

    業績承諾下外派財務負責人角色與職責論文

      關鍵詞:業績承諾;國有企業集團;外派財務負責人

      隨著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深入,國有企業集團(以下簡稱集團)越來越多地采用與并購標的企業原股東簽訂業績承諾協議、選派集團管理骨干在董事會擔任董事長和外派財務負責人參與日常經營管理等方式保證并購效果。其中,外派財務負責人常駐并購標的企業,角色與職責影響到集團股東權益的保障、管理要求的貫徹和并購標的企業業績承諾的實現。

      一、業績承諾概述

      業績承諾是指并購標的公司原股東承諾一定期限內標的資產的盈利目標, 若低于此指標, 承諾人將支付現金或股份等形式予以補償。對于并購方來說,當標的.企業未來發展不確定性比較大或者對并購方盈利前景、財務狀況影響較大時,業績承諾能激勵高級管理層降低自己的投資風險。對于標的企業原股東來說, 業績承諾有助于提高資產估值和交易對價。

      在業績承諾期間,除了不干預經營業績外,集團將標的企業并入管控范圍,標的企業必須適應集團管控體系。與此同時,除了需要提交董事會議決的事項外,原股東依照業績承諾協議,主導標的企業經營管理活動,對經營成果負責。

      二、基于業績承諾外派財務負責人的模式選擇

      目前,集團向所屬企業外派財務負責人有兩種模式:純監督型模式和實職型模式。純監督型外派財務負責人只負責監督,不參與子公司的決策和運營。純監督型模式優勢在于純監督型外派財務負責人獨立性較強,匯報的情況會比較客觀,集團對其管控力度較強。純監督型模式劣勢在于純監督型外派財務負責人的法律地位欠缺,監督作用可能會受限,委派可能會影響企業經營班子的和諧和團結,派出企業無法對其實施有效激勵,導致工作穩定性較差、流動性過大。實職型模式特征、優勢與劣勢正好與純監督型模式相反,實職型外派財務負責人既參與企業的決策和運營,又代表股東對其他經營班子成員進行財務監督。

      業績承諾期限一般在三年以上,業績一般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的凈利潤為測算標準,所屬企業管理層在業績承諾協議約束下,業績操縱空間變小,敗德行為發生概率降到很低的限度,純監督型模式優勢由此受到削弱,劣勢反而更加突出。實職型外派財務負責人通過參與企業的決策和運營,容易形成齊心協力實現業績承諾的管理氛圍,掌握企業的生產經營等實際情況更容易行使監督職責和控制企業風險。

      三、業績承諾下外派財務負責人職責

      業績承諾下,外派財務負責人工作職責主要有:推動并購整合,貫徹集團各項管理要求;全面負責財務工作,保證財務工作及時規范合理;參與經營管理決策,提供專業意見;履行對集團對內監督職責,重點放在三重一大、突發事件和重大損失事項;匯報業績承諾協議履行和補償情況等。外派財務負責人具體工作職責如下。

      第一,根據集團的規定及經營管理需要,及時向集團相關部門提供國資系統月快報、企業月度和季度財務報表(含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等)、財務分析報告、年度預算報表和年度審計報告等相關資料。

      第二,負責會計基礎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建立、健全會計核算體系;組織實施會計核算與管理;編制和及時提供財務會計報告;開展經濟活動分析;建立和完善會計內部控制和財務風險預警機制等工作。

      第三,負責財務管理工作。主要包括:負責編制和審核年度財務決算;建立健全和完善公司財務管理制度;組織擬訂和下達財務預算,評估分析預算執行情況,推進全面預算管理工作;組織成本費用控制工作;組織開展財務績效評價;推動實施財務信息化建設;指導、監督稅務籌劃與涉稅事項的處理和協調工作;組織制定本企業財會人員管理制度,提出財會機構設置、人員配備和考核方案;對子企業進行財務監督和管理。

      第四,負責資金管理工作。主要包括:組織制定和實施融資方案;制定企業資金管控方案,組織實施資金籌集、使用、催收和監控工作,對企業大額資金運作合規性、合理性進行審核;推動和配合了集團進行資金集中管理;控制企業融資成本及資金風險,實行資金分級授權管理與賬戶管理等管理工作。

      第五,負責或參與企業改制上市、并購重組、發債等資本運作以及全面風險管理、業績考核、對外擔保等管理工作。

      第六,參與企業戰略規劃、投資收購、合同管理、薪酬管理、物資集中采購等重大事項決策和管理,提出專業意見。

      第七,對集團負責,如發現所在企業的經營行為違反法律法規、監管規定或者侵害企業、股東或職工的合法利益時,應當向所在企業董事會或經營管理層提出糾正建議。董事會或經營管理層不予糾正的,財務負責人應拒絕在相關文件上簽字,并立即向集團相關部門匯報,維護集團的利益。

      第八,對所在企業開展投資、融資、戰略調整、并購及發生重大經營損失、經營風險或違規決策等情況,應立即向集團相關部門匯報。

      四、結語

      外派財務負責人是集團與所屬企業聯系的橋梁,不僅要維護集團的利益,而且要服從所屬企業的財務環境和經營要求,工作強度和難度大。針對業績承諾形成的特殊經營環境,厘清角色與職責,能夠引導外派財務負責人工作有的放矢,盡職盡責。

      參考文獻:

      [1] 蘇 靜.派駐財務總監與企業集團內控的實施——基于代理理論的視角[J].會計研究,2006(1).

      [2] 肖興祥.外派財務總監的不同模式及其利弊分析[J].會計之友,2010(8).

      [3] 虞 翔.在新形勢下如何有效發揮外派財務經理職能的思考[J].現代經濟信息,2013(4).

      [4] 周士杰.上市公司收購重組中的業績承諾實踐[J].商,20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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